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解读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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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解读(省局) 作者: 日期:38 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解读(税基、房地产、核定征收、征管部分)一、收入有关问题1、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在实务操作中如何掌握?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是指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以及超过两年(即发生债务的持续时间累计超过730天)未支付且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已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应付款项,以后年度实际支付时可按规定作纳税调减。2、供气、供热、供水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向客户一次性收取的入网费用,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会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财会字20031

2、6号)的相关规定,可以按合理期限分摊确认收入。所得税申报时收入是否可以按此方式?对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而向相关单位缴纳的电力增容费、管网建设费、集中供热初装费,根据国税发【2008】875号文件,因其以后提供的水、电、热等都要另行收费,因此应在收取费用或者取得索取收款凭证的当期一次性确认收入。3、对政策性搬迁收入,有重置计划的,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根据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对政策性搬迁收入,有重置计划的,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因已得到补偿的,不得再税前扣除。如A企业2009年度被拆除厂

3、房账面剩余价值900万元,取得搬迁补偿收入1000万元,五年内重置950万元的固定资产,则就1000-950=50万元的余额纳税,900万元的拆迁损失因已得到补偿,不再重复税前扣除;新增固定资产950万元按税法规定计提的折旧可以税前扣除。如果企业五年内重置500万元固定资产,则1000-500=500,此搬迁收入按500万元纳税,900万元的拆迁损失因已得到补偿,不再重复税前扣除;重置固定资产500万元按税法规定计提的折旧可以税前扣除。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五年是指企业从政府相关部门收到搬迁补偿收入之日计算的五年。4、在建工程试运

4、营收入,税务上是否要确认收入?对企业符合税法规定收入确认条件的收入,均要确认收入,包括在建工程试运营收入。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第三条第八款规定“企业处置外购资产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是指企业处置该项资产不是以销售为目的,而是具有替代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且购买后一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如不能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应如何确定其收入?企业处置外购的资产不属于国税函2010148号文件第三条第八款支出性质的,而是以销售为目的,或购买后在一个纳税年度以后处置的,按公允价值确认其销售收入。 二、税前扣除有关问题1、企业在20

5、09年1月发放2008年计提的12月份的工资,具体在哪一年扣除?企业工资一般都是本月计提下月发放,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企业如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发放已计提的属于汇缴年度的工资,可在汇缴年度按规定税前扣除。2、企业发放给职工的交通补贴、住房补贴等税务处理归属于工资薪金范畴还是职工福利费范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通知(国税函20093号)有关规定,凡企业为所有员工或部分员工定期定额发放或报销交通补贴、住房补贴等费用,且企业能够提供内部财务制度的,应归属职工福利费范畴,在工资薪金总额14%限额内扣除。凡企业为员工报销的交通费用(包括汽油费、过路过桥费等)不符合上述规定的,

6、应视为员工用票据报销了其应获得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费用的相关规定在税前扣除。3、企业投资者将自有车辆无偿提供给企业使用,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等是否可以税前扣除?企业投资者可确认为计税人数的,发生的上述费用按问题2的规定处理;否则不得税前扣除。4、企业之间融资或向自然人借款,其支付的利息如何税前扣除?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非金融机构(包括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在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财税2008121号、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内,凭借贷合同、借据、资金使用发票、个人所得税代扣凭证等凭据税前扣除。5、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如何掌握? 企业对外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能够提供符合税

7、法规定的凭证,且符合财税2008121号、国税函2009777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的,可以据实税前扣除。6、企业向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借款的利息支出是否可以全额扣除?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允许税前扣除,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属于金融企业,因此企业向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借款的利息支出可以全额扣除。7、企业补缴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是否可以税前扣除?在所属年度还是补缴年度扣除?企业只为少数职工支付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是否可以税前扣除?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在所属年度按规定税前扣除。如企业在所属年度与实际缴纳年度税负一致,且不会造成企业获得不当税收利益的,也可以在补缴年度按规定税前扣除。企业为

8、少数职工而不是全体职工缴纳的补充保险,不得在税前扣除。8、公司按照规定自行建立、自行集中、自行管理(不汇入医保部门等第三方)的补充医疗保险能否税前扣除? 根据财税200927号文件的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苏劳社200240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可以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也可以由企业或行业自行管理。”财税200927号文件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表述是“支付”,而不是“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因此在

9、企业自设帐户管理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计入单独帐户管理的补充医疗保险等可按规定税前扣除。 9、企业发生的雇主责任险,能否在税前扣除?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10、企业发生职工工伤补偿支出如何税前扣除? 企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项目和标准支付的各种补偿支出据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事故(工伤)鉴定意见(医疗证明)、医药费、收款收据等税前扣除,但不包括已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11、企业因产品质量问题或经营违约发生的赔偿支出,如何税前扣除?企业因产品质量问题或违反经济合同发生的赔偿支出(除被工商部门认定为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以外),如相关业务根据发票

10、管理办法属于发票开具范围的,应凭发票按规定税前扣除;如不属于发票开具范围的,据双方签订的合同、赔付协议、支付凭证等凭据税前扣除。12、企业销售商品因质量问题经协商给予价格的减让,但发票此前已按全额开具,售货方无合法票据,对此少收的货款如何处理? 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企业售出商品因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扣、折让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货方凭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冲减销售收入,开具非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收回原票作废处理,重新按折让后的金额开具发票,或者凭购货方相关入帐凭证确认折扣、折让金额后

11、冲减销售收入。13、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企业仍未取得发票,所得税如何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第079号),固定资产按税法规定的起点条件开始折旧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调整该项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算扣除的折旧额,其以后年度的折旧按调整后的计税基础减已提取折旧后的资产净值计算。如果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12个月后企业仍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对已税前扣除的折旧

12、额应在12个月期满的当年度全额作纳税调增,以后按合同金额计提的折旧也不得税前扣除。14、代表企业形象、悬挂在办公室的昂贵字画如何税前扣除?作为与生产经营无关的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15、会议费的税前扣除具体有什么要求? 企业税前扣除的会议费用除应能够提供合法凭证外,还应准备能证明其真实性的会议名称、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明细等材料,以备税务机关核查(无需报送)。 16、企业为对外投资而发生的借款费用是否需要资本化?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发生的借款费用,符合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37、38条和财税2008121号、国税函2009312号有关规定的,可以直接扣除,不需要资本化计

13、入有关投资的成本。17、计入在建工程项目的招待费是否需要纳税调整?对于筹建期间发生的以及计入在建工程的业务招待费等税法限额扣除项目,应按税法有关规定税前扣除,即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18、企业发生的高尔夫会员费,其费用性质,是属于“个人消费”还是“业务招待费”,税务机关如何确定?企业发生的高尔夫会员费,一般作为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如确属企业所拥有的会员证,且能保留每次消费的明细、消费的人员、证明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活动内容等资料按以下情形进行所得税处理: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支付该会员费时按业

14、务招待费的相关规定税前扣除;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按业务招待费有关规定摊销扣除。19、总局2010年11号公告税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税务师事务所存续期间,应当保证结余的职业风险基金不低于近5年主营业务收入总和的3%。税务师事务所因赔付造成职业风险基金额度低于近5年主营业务收入总和3%的,应当于本会计年度终了前提取补足职业风险基金。赔付支出的职业风险基金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列支。”职业风险基金是否可以在计提时列支?总局2010年11号公告关于职业风险基金列支方面

15、只规定按实列支,所以在计提时不得列支。20、对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的“合法经营资格”如何界定?根据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的规定,经营范围分为许可经营项目和一般经营项目。许可经营项目是指企业在申请登记前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一般经营项目是指不需批准,企业可以自主申请的项目。通知中所要求的合法经营资格,除国家明确规定必须有经营、从业资格的行业外,其余行业暂不作要求。 21、保险代理(经纪)公司是否属于保险企业?是否可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第一条第一款中“保险企业”相关规定执行? 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不属于保险企业。如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与营销人员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则按工资、薪金的有关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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