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课程讲义 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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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1年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课程讲义 抗辩权四、抗辩权(一)含义(二)同时履行抗辩权(三)先履行抗辩权(四)不安抗辩权(一)含义1.指在双务合同中,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可以暂时拒绝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要求的权利,是重要的债权保障制度。2.行使抗辩权是正当权利而非违约,应受法律保护,行使抗辩权人不承担违约责任应。3.只能暂时拒绝对方的履行请求,而不能消灭对方的履行请求权,一旦抗辩事由消失,仍应履行债务。(二)同时履行抗辩权1.概念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有权拒绝先为给付的权利。2.条件(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债务。(2)在合同中未约定履行顺序。(3)当事人另一方未履行债务

2、。(4)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无履行可能应解除合同)。(三)先履行抗辩权1.概念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请求。2.条件(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对待给付债务。(2)合同中约定了履行的顺序。(3)应当先履行的合同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债务或没有正确履行债务。(4)应当先履行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四)不安抗辩权1.概念具有先给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当相对人财产明显减少或欠缺信用,不能保证对待给付时,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2.对方有下列情况,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它情况3.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承担违约责任。4.不安抗辩成立条件(1)双方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2)债务履行有先后顺序。(3)履行顺序在后的一方履行能力明显下降,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4)履行顺序在后的一方未提供适当担保。5.法律后果(1)中止履行,应及时通知对方。(2)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恢复履行。(3)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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