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税收入宪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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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湘潭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我国税收入宪问题研究 姓名:庄敏 申请学位级别:硕士 专业:经济法 指导教师:陈乃新 20050901 Abstract Tax revenue is a kind of form, that the country obtains fiscal revenues by distributing some social products free with political power. Tax revenue is a main source of the national fiscal revenues. Tax revenue relates to the na

2、tional economy and the peoples livelihood, for better coordinating relations between citizen (taxpayer) and the nation (government revenue collecting office) among legal relation of tax revenue, laws and regulations on tax revenue as the important “hypogynous“ law should have constitutional basis, s

3、o the clause of tax revenue should be written in the constitution. Defining the legislative power of tax revenue in the constitution is exercised in unison by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and its Standing Committee, and acceding the clear prohibitive clause into the constitution, can prevent the abuse

4、of the tax revenue power, protect the citizens property rights from a lot of angles, help to improve the authority of the tax law, prevent “the law coming from several sections“ and “doing what it thinks is right“, prevent the emergence that people are at loose ends. At the same time the written in

5、the constitution of clause of tax revenue help the principle of the constitution to adjust relationship of tax revenue, guarantee the concrete legal rule to be consistent with principle and spirit of the constitution on the value orientation. The constitution is the fundamental law of the country, h

6、ave supreme legal effect. Modern countries governed by law require people to establish the constitutional idea. Stipulating tax revenue clause among the constitution, on one hand can make management organ of tax revenue collection, one party of legal relationship who builds up constitutional conscio

7、usness and define the legal source of the tax revenue power exercised by itself, then know levying tax is a constitutional obligation to serve the people. On the other hand can make the citizen, another party of the legal 1 我国税收入宪问题研究 (提 要) 我国税收入宪问题研究 (提 要) 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 按照法律规定标准, 对一部分社会 产品进行无偿分配,以取得

8、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以上定义表明: 首先, 税收概念属于分配的范畴, 它既是社会再生产中分配环节的 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其次, 税收是以国家为主体, 凭借政治权力, 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进行的 分配,它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的特征;再次,税收分配的 对象是一部分社会产品, 主要是社会总产品中的剩余产品的价值部 分。 同时, 税收又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税收关系国计民生, 在现代国家, 人民与国家的基本经济关系就是税收关系。 税收牵涉 到人民的基本财产权与自由权, 不得不加以宪法约束。 世界各国宪 法均有关于税收入宪的条款, 近代资产阶级的宪政实践则是直接

9、从 税收入宪开始的。 我国自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 税收在 社会经济和人们日常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税收与人民的基本 财产权和自由权的关系也日益密切, 国家与公民个人和企业之间的 关系逐渐朝着税收关系的方向发展。 为了更好的协调税收法律关系中国家(征税机关)和公民(纳 税人) 的关系, 税收法律法规作为重要的下位法应该有上位法 宪法上的依据, 因此税收条款应当入宪。 在宪法中明确税收的立法 权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统一行使, 并在宪法中加入明确的禁止性 条款,可以防止税收权的滥用,从多个角度保护公民的财产权。有 利于提高税法的权威,防止出现法出多门、各行其是,使人们无所 适从的局面。

10、 同时税收条款的入宪有助于宪法原则对税收关系的调 整,保证具体的法律规则与宪法的原则精神在价值取向上的一致。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现代法治国家要求人 们树立起宪法观念。 在宪法中规定了税收条款, 一方面可以使作为 2 税收法律关系重要一方主体的征管机关树立起宪法意识, 明确自己 行使的税收权的法律来源,明白征税是一项为人民服务的宪法义 务。另一方面可以使作为税收法律关系的另一方重要主体的公民 (纳税人) 了解自己在宪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依法纳税, 依法维权。 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我国现代化建设的目标 之一已经写入宪法,而税收法治无疑是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一

11、环。 税收入宪不仅是税收法治的基本前提, 而且是近现代法治和宪政的 开端与标志。 世界各国无一不将税收入宪作为本国迈向法治国家和 宪政国家的第一步重大举措。 我国在法治国家和宪政国家建设取得 了一系列重大成果之后, 更应该及时进行税收入宪, 以实现税收入 宪和税收宪政,进一步推动我国的法治国家和宪政国家建设。 有基于此, 本文通过对税收入宪的理论界定、 我国现行宪法税 收条款的缺失以及税收入宪必要性的分析, 并在总结和概括国内外 税收入宪的历史发展和经验启示的基础之上, 提出我国应在宪法中 明确规定有关的税收条款, 并以此为契机和开端在我国推行税收宪 政,从而迈入我国的税收宪政之路。文章共分为

12、四章:第一章对税 收入宪的有关理论问题进行了界定, 并分析了我国现行宪法中税收 条款缺失的现实状况以及由此引发的我国税收的合法性危机; 第二 章重点论述了我国税收入宪的必要性; 第三章概括了国外税收入宪 的历史发展和我们可以从中加以借鉴和吸收的先进经验, 并总结了 我国税收入宪的历史进程以及历史所带给我们的思考与启示; 第四 章主要论述了我国税收入宪的实践与目标:通往我国税收宪政之 路。 第一章首先从“税收的定义界说”和“税收入宪的法学释义” 两个方面对税收入宪的有关理论问题进行了必要的界定与辩明, 并 以此作为文章进一步探讨和论述有关问题的理论基础和理论铺垫。 本章第二节则重点分析了我国现行

13、宪法中有关税收条款的缺失状 况, 我国现行宪法在公民权利和国家机构等方面的规定, 在形式上 与大多数西方宪政国家的宪法很相似, 但我国宪法文本在税收宪政 精神和制度规定方面的欠缺却是明显的。 宪法中唯一“涉税” 3 的内容只是在第 56 条中有针对公民的“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的 规定。 我国宪法税收条款的缺失现状又主要表现在税收立法的专有 权确定不明、 税收委托立法权的规定不明、 纳税人的权利仍是空白、 国家机关征税权的确认和限制规范缺位四个方面。 而宪法中税收条 款的缺失必然引发的却是另一个更加严重的问题: 我国目前税收的 合法性危机。 第二章的三个小节分别从以下三个方面分析论述了我国税收

14、入宪的必要性:其一、税收入宪是税收法定主义的要求;其二、税 收入宪是保护公民宪法权利的需要; 其三、 税收入宪是市场经济体 制下税收国家的体现。 第三章第一节概括分析了国外税收入宪的历史发展与经验借 鉴。从英、美、法等西方主要发达国家的历史发展中,我们不难看 出, 税收入宪在西方发达国家宪法发展历史中的促进作用。 西方国 家长期以来所保留和不断发扬的税收法定、 税收入宪和依法治税的 法治精神、 原则和具体做法更是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本章第二节 则总结了我国税收入宪的历史进程和由此给我们带来的启示。 相比 而言,中国历史上的“纳税人” (或称平民百姓)就远没有西方这 么“幸运”了,中国历史上的

15、税收入宪更是举步唯艰。在我国出现 宪法或宪法性文件并在其中体现税收内容是在晚清末年的事情, 并 由此开始了我国税收入宪的“漫漫”征程。与国外,特别是西方发 达国家的税收入宪历史发展和法治成果相比较, 我们只能说我国的 税收入宪进程、税收的法治化进程依然任重而道远。 第四章第一节主要从形式和内容两个方面论述了我国税收入 宪的有关实践操作的具体问题。 在形式上, 我国的税收入宪适合采 用分散型的立法模式。在内容上,我们应主要把税收法定原则、税 收公平原则、 征税权的划分、 公民税收权利义务四个方面的内容在 我国的现行宪法中进行明确规定。 本章的第二节作为全文的理论提 升, 着重探讨了我国税收入宪所

16、要实现的目标: 迈入我国的税收宪 政之路。应该说,税收条款被写入宪法还仅仅是个开始,而不是依 法治税问题的最终解决。 我们应该以税收入宪为契机和开端来实现 4 我国的税收宪政目标。 对此, 我们首先要正确辨析税收与宪政之间 的关系,在现代法治国家,财政、税收问题已不是一个纯粹的经济 问题,而是一个需要宪法规范并依据宪法实施和操作的法律问题、 宪政问题。然后,我们应以完善我国的代议制度,同时也是作为我 国根本政治制度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解决问题的突破口和关 键。 使我国的纳税人有权通过法律规定的形式参与国家预算和税收 法律的制定过程, 做到每一位公民都有机会亲自或通过其选举的代 表对税收立法发表意见, 有权对国家财政资源的来源、 配置及使用 作出决定并监督其执行过程, 有权监督政府及其公务人员的行政行 为。 所以说, 税收入宪不应成为我们税制改革和依法治税的终极目 标,而它刚刚是个开始,而不是终结。 综上所述, 税收入宪在我国的宪法、 税法乃至整个法律体系的 发展史上都具有里程碑式的积极意义。 它不仅实现了法律本身的自 我完善, 同时它也为我们开启了一扇大门, 在这扇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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