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法知识讲座黄显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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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4年7月 招标投标法知识讲座 目 录 l第一部分 招投标概述 l第二部分 招投标法律法规与政策的 重要规定 l第三部分 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制度规定 第一部分 招投标概述 对“招标投标”怎么看? 如依特定程序设定的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权利 ,以限制和约束招标人的法律意思表示的合法 性与正当性。说到底,招投标制度的核心还是 “契约自由与市场管制”的关系问题,亦即公 法与私法的关系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 江平 对“招标投标”怎么看? 公权力体现: 公权力主要表现为招标准备阶段的范围管制、组织管制 、方式管制;招标过程中的程序管制和招标投标活动全过程 的监督管制功能五种范畴的管制。 范围管制包括

2、强制招标的范围和规模、应当强制招标可 以不招标的规定; 组织管制包括自行招标的条件和程序规则,对代理机构 的监督管理包括资质认定; 方式管制包括法定公开招标的项目规定,应当公开符合 特定条件可以邀请招标的规定。 程序管制表现在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定标 )阶段的程序、结果和投诉管制; 监督管制的表现形式是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当事人 监督)和司法监督。 在公权力的框架内,私权利意思自治、契约自由。 招标投活动分为预约合同和本约合同两个阶段。在法律 和技术条件约束下,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引诱潜在投标人 购买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引诱潜在投标人要约,这个过程 称之为要约邀请,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后判

3、断是否投标, 如有竞争能力决定投标,称之为要约;经过开标、评标程 序,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即表示承诺。 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分别是两个合同的担保。 评标首先体现了公权力约束,因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采购 ,不能由招标人说了算(经济人法则),也不能由政府说了 算(易造成无人负责),所以公权力体现为程序。 作为抽象的评标制度,评标委员会评标属于法定代理, 特别是国有资金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第一名应当中标,评 审结论成为招标人的承诺,构成合同体现了代理的法律意思 表示。 其次,作为具体的评标则作为私权利,形成射幸合同。 第三,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要约+承诺构成合同成立并 生效。但是招标法作为合同法的特别法

4、规定,中标通知书发 出后合同成立但未生效,三十日内双方签订书面合同后受法 律保护,成之为生效。 A招标投标主要是为了选择交易对象,订 立合同协议时可以自愿谈判 B工程招标投标形成的合同价格与工程定 额单价构成不一致,合同无效 C招标投标中,招标投标法与合同 法规定不一致的,以合同法为准 D招标人与中标人订立合同时,双方不得 修改招标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 关于招标投标与合同的关系,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一、招投标 l招投标,即是招标和投标。招投标包括招标和投标两 部分不同的内容,是招标和投标双方的一种合同交易 行为。招投标可分为工程、货物和服务招投标三大类 。 l招投标制度是规范市场交易行为

5、的重要制度之一,是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引入的一种有效的竞争 机制。对于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提高采购质量与效益 ,规范市场主体行为,预防和减少腐败,推动政府职 能转变等具有重要意义。 二、招投标法律法规与政策体系 l(一)招投标法律法规体系的构成 l1、按照法律规范的渊源分类:分为4类: l(1)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国家主席颁布。中 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0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l(2)法规(含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l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通常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 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l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

6、辖市及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 会制定,如安徽省实施办法( 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招投标法律法规与政策体系 l(3)规章(含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l如: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 l(4)行政规范性文件: l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派出机关制定的规定。如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 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 34号)。 二、招投标法律法规与政策体系 l(二)按照法律规范内容的相关性划分 l1、招标投标专业法律规范,即专门规范招标 投标活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性文 件。 l 2、相关

7、法律规范。 合同法、担保法 、价格法等。 三、我省招投标工作情况介绍 l(一)基本成效 l1、招投标制度建设得到加强。近年来,我省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相关 法规、规章陆续颁布实施,如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法办法、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安徽省综合评 标专家名册管理办法等。 l2、省市县协调监督机制基本建立。省级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联席会议 机制逐步完善,形成了发展改革部门综合管理与行业部门分行业监督相 结合的管理格局。招投标管理体制改革探索步伐明显加快,取得阶段性 创新成果。省内16个省辖市基本成立综合管理机构,建立招投标有形市 场,项目集中进场交易,招投标集中监管机制取得了明

8、显成效。 三、我省招投标工作情况介绍 l3、招投标有形市场运作进一步规范。省直有关部门及16个地市和 78个 县(区)基本建立了招投标交易中心。这些招投标服务平台,不断加强 自身建设,拓展服务功能,切实做到公开、公平、规范、高效,推进招 投标活动依法进行,为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提供了条件,保证了 工程项目质量,促进了当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l4、招投标行业自律得到加强。2009年,安徽省招投标协会成立。通过 在会员中开展诚信创优活动,不断加强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大力培养和 提升了招投标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的诚信守法意识,成为协助政府促进 行业规范的重要力量。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依法

9、参与招投标 的自觉性进一步增强,招投标主体的自律意识、责任意识、维权意识显 著提高。 三、我省招投标工作情况介绍 l(二)主要问题 l招标人规避招标,投标人挂靠借用资质、围标 串标、投标承诺不兑现,招标代理机构恶性竞 争,评标专家不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等违法违规 现象不同程度地存在。 三、我省招投标工作情况介绍 l(三)省发展改革委在综合指导协调招投标方面的主 要工作 l1、推进制度建设。一是开展招投标规范性文件清理 。历时近半年,清理文件计600余份。二是围绕专家 库管理,出台了一系列配套制度。如:安徽省评标 专家名册管理办法、安徽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网络 抽取终端管理办法、安徽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

10、 费用的指导意见、专家资格认定与培训管理办法 、专家考评办法和专家行为准则等,并编 印了安徽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文件汇编一书。 三、我省招投标工作情况介绍 l2、建设安徽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目前,省综 合评标专家库已注册专家12612名,已开展21 期专家培训,培训入库专家7315人,涵盖 1740个专业,基本满足全省各类评标活动开 展的需要。全省设立网络抽取终端58个,覆盖 16个市和部分县,累计抽取项目数4357个, 抽取评标专家19512人次,涉及招标项目的投 资总额2590个亿。 三、我省招投标工作情况介绍 l3、建设安徽省电子招投标信息系统。安徽省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是经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批

11、 准,按照安全、高效、便捷的原则建立,可以 实现招投标信息公开、评标专家服务、信用服 务、项目交易、招投标交易场所管理、全过程 实时监管等电子招投标活动的一体化服务和监 督。目前,已在部分市县运行。 第二部分 招投标法律法规重要规定 一、招标投标的主体与监督管理 l(一)招标人 l1、概念与分类: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 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为两类:一是法人;二是其 他组织。 l2、招标人应具备的条件: l(1)依法提出招标项目。一是招标项目需要履行项 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二是招标项目的资 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如实载明。 l(2)依法进行招标。招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投标法 对招标、投

12、标、开标、评标、中标和签订合同等程 序的规定进行。 一、招标投标的主体与监督管理 l(二)投标人 l1、概念与分类:投标人必须具备响应招标和 参与招标竞争两个条件后,才能成为投标人。 分为三类:一是法人;二是其他组织;三是自 然人。 一、招标投标的主体与监督管理 l2、投标人资格条件: l(1)法律规定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法定条件 投标人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 办法第20条 投标人 政府采购法第22条 (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 、 技术资 格和能力,资金、设备 和其他物 质设 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 、信誉和 相应的从业人员; (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

13、业,投标资 格被 取消,财产 被接管、冻结 ,破产状态 ;(四)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 重违约 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的其他资格条 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 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 和专业 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 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 良好记录 ;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 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的其他条件。 一、招标投标的主体与监督管理 l(2)招标人提出的项目特定条件-特定条件。 禁止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 标人,以及对

14、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不合理条件 l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 者投标人。 l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 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l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 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l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 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不合理条件 l(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 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l(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 准; l(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 商; l(六)依

15、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l(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l(差别信息、无关条件、特定业绩、不同标准、限定供应商、限 制所有制、其他) l关于不合理条件: l1、脱离招标项目实际需要,盲目提高对投标人的要求,否 则既可能排斥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也会导致社会资源的错 配。如项目按国家规定投标人只需要三级资质就可以,招 标人没有任何理由就提高到只允许二级资质以上的才可以 参加投标;招标项目是三级公路,招标人对投标人要求的 却是二级以上公路的同类业绩;招标项目是一般的房屋施 工,招标人对投标人要求的却是1亿以上的注册资金等等

16、, 都是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 l2、要求投标人具备质量体系认证、健康体系认证、环境保 护体系认证等或给予加分,对投标人的主要技术人员是劳动 模范、三八红旗手、抗震救灾英雄在评标标准中给予加分等 ,都与招标项目的合同履行无关,也属于招标人以不合理条 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l在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方面提出了不合理的要求 ,如必须在本地注册分公司或代表处,或对投标人设立地区 限制,如必须是本地企业;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 保证金等。 l二、关于业绩加分 l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 件,全国性的业绩、奖项是否可以作为加分条件的,如鲁班 奖等由部门规章规定。 l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89号) l第四十一条规定“以评分方式进行评估的,对于各种评比奖 项不得额外计分。” l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但并不排斥特定区域项目的特殊性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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