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强制措施逻辑图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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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诉强制措施1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1)拘传我国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体系中强制力最轻的一种。 1.概述 定义公安、检察、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 特点:a.对象只适用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已经被拘留、逮捕的可以直接进行讯问不需要适用拘传) b.目的强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没有羁押的效力 2.与传唤区别a.强制力不同。传唤是自动到案,拘传则是强制到案; b.适用的对象不同。传唤适用于所有当事人,拘传则仅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c.适用时是否一定需要法律文书不同。拘传时必须出示拘传证,传唤在大多数情况下也需要出示

2、传唤通知书,但对在现场发现 的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d.传唤不是拘传的必经程序,法院、检察、公安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不经传唤,直接拘传。 3.决定与执行机关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均可决定与执行。其他行使侦查权的机关也有权适用拘传,如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等 4.程序见纸版笔记 5.期限拘传的时间一般为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6.禁止规定 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应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两次拘传间隔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12小时。(二)取保候

3、审人保或财报,保证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度较轻的强制措施。1.决定与执行机关公、检、法均可决定适用取保候审,由公安或国安负责执行2.适用对象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指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不能在法定期限办结,需要继续查证) 注: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不得取保候审刑诉强制措施2 3.保证方式人保和财保。对同一犯

4、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能同时适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1)保证人保证 a.适用情形 无力交纳保证金的;未成年人或者已满75周岁的人;其他不宜收取保证金的情形。 b.保证人条件:与本案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收到限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c.保证人数量可以责令其提出12名保证人。 d.保证人义务监督被保证人遵守义务;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规定的,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e.违反保证义务惩罚 未履行义务查证属实对保证人处1千以上2万以下罚款。(检发现未履职告知公公罚款构成犯罪追刑责) 保证人是否履行保证义务由公安机关认定;对保证人的罚款决定也

5、由公安机关作出。 认为已构成犯罪被告人在取保期间逃匿系保证人协助或保证人明知藏匿地点但拒绝提供追究保证人刑责 提出保证人公安司法机关应审查是否符合条件取保期间 不愿继续担保 丧失担保条件 丧失保证义务履行能力取保候审决定机关应当在收到保证人的申请 或 发现其丧失担保条件后的3日以内责令重新提出保证人 或 交纳保证金 或 变更强制措施并将变更情况通知公安机关。(2)保证金保证 数额起点数额为1000元以上人民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责令交纳500元以上的保证金 收取管理 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统一收取和管理(没收保证金的决定、退还保证金的决定等,也由公安决定) 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在其指定的银行设立

6、专门账户委托银行代为收取和保管保证金。保证金应当以人民币交纳。 保证金的退还取保候审结束凭解除取保候审通知或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拒绝缴纳保证金 或 缴纳数额不足检应作出 变更取保措施 或 保证方式 保证数额 的决定并将变更情况通知公安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判决裁定生效后应解除取保候审、退还保证金的如果保证金属于其个人财产法院可书面通知公安将保证金移交法院 用以退赔被害人、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或者执行财产刑剩余部分退还被告人 4.程序 (1)种类 a.决定取保公、检、法根据案情主动依职权决定取保候审 决定取保办案人员提出意见书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由县级以上公安负责人、检察院检察长或法

7、院院长审批 b.申请取保 申请主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程序:申请法、检、公收到申请后3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理由刑诉强制措施3 4.程序 (2)执行由公安机关执行,如果是国安决定取保的,由国安执行。 法、检决定取保将相关材料送公安公安执行被取保人有正当理由需离开居住地执行机关征得决定机关同意执行机关批准离开 (3)解除 解除理由 a.取保候审期限届满 b.不应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 程序:将到期执行机关在届满15日前书面通知决定机关决定机关作出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决定决定机关届满前书面通知执行机关 办案人员提出解

8、除取保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公安负责人、检察院检察长或法院院长决定解除决定应及时通知执行机关并将解除决定书送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保证人的还应通知保证人执行机关接到决定机关解除取保或变更强制措施通知后应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 (4)期限 最长不超过12个月期限内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特殊情况:a.被取保人违反规定被依法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检或法院仍决定对其取保的期限应当连续计算 b.公安已经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案件移交到检察办案机关对符合取保条件应依法重新办理取保期限重新计算 检察、公安已对犯罪嫌疑人取保案件起诉到法院办案机关对符合取保条件应依法重新办理取保期限重新计算

9、 5.被取保人义务 法定义务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24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酌定义务 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注:酌定义务是法、检、公根据案件和被取人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确定的,被被取保人在取保期间必须履行的义务 6.违反处理a.视情节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并根据案情,责令其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或提出保证人取保期间连续计算 b.不宜再取保的变更强制措施,可监

10、视居住或者予以逮捕予以逮捕的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决定没收保证金执行机关应向被取保人宣布没收决定并告知如不服可在5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应在收到复议申请后7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5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申请复核1次上级公安应在收到复核申请后7日以内作出决定刑诉强制措施4 (二)取保候审违反法定、酌定义务的处理程序没收保证金决定已过复议期限或 经上级公安复核后维持原决定的公安应当及时通知指定银行将保证金上缴国库并在3日以内通知决定机关没有违反法定、酌定义务 取保期间涉嫌重新犯罪被立案侦查的执行机关暂扣其保证金待法院判决生效后决定是否没收故意重新犯罪的

11、应当没收保证金 过失重新犯罪或者不构成犯罪的应当退还7.违反取保规定 应逮捕 a.故意实施新的犯罪的; b.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 c.实施毁灭、伪造证据,串供或者干扰证人作证,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 d.对被害人、证人、举报人、控告人及其他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 可逮捕 a.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造成严重后果 或 2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b.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 或 经2次传讯不到案的 c.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未在24小时以内向公安机关报告造成严重后果 d.违反规定进入特定场所 与特定人员会见、通信、从事特定活动严重妨碍诉讼程序正

12、常进行8、 禁止适用取保候审措施的情形 累犯; 犯罪集团的主犯; 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 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注意:上述4种情形的例外:嫌犯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危险取保除外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除外。刑诉强制措施5 (三)监视居住本应拘留具有法定情形 公、检、法均可决定,由公安或国家负责执行 1.适用对象 a.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b.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c.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 d.因为案件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e.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注意: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既无人保也无财保也可以监视居住 2.种类 (1)住处监视居住一般采用此种方式 (2)指定居所 适用情况 a.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固定住处的指在办案机关所在地工作、生活的合法居所 B.涉嫌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恐怖活动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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