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试题和答案(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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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A企业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因无股东会,由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董事会成员有4人,全部是国家投资的机构任命的干部,董事会每届任期两年。董事会决定由董事长张某兼任另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总经理。监事会有3名成员:他们是董事长,总经理和职工代表。 问:该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在哪些方面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 公司法第六十七条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

2、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公司法第六十八条 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公司法第七十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2国有企业火炬化工厂与另外一国有企业火星化工原料厂决定共同作为发起股份有限公司

3、。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 千万元。火炬化工厂以厂房、机器设备和土地使用权出资,评估作价 400 万元;火星化工原料厂以原料及厂房出资,经评估作价 200 万元;另外,火炬化工厂还以本厂的商标及专利技术出资,经评估作价 1100 万元,该专利技术并非高新技术。公司将以募集方式设立,除了发起人按规定认购的股份以外,其余股份准备向社会公开募集。 试分析: 1 发起人是否符合法定人数 ? 2 公司注册资本是否符合法定最低限额 ? 3 发起人的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 4 股份的公开募集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 1 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5人以上为发起人,但国有

4、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 5 人。 2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法定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千万元。该拟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5千万元注册资本符合规定。 3 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出资资本的 20%, 而火炬厂的工业产权作价已超过了注册资本的 20%, 不符合法律规定。 4公司法规定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的 , 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 总数的35%o两个发起人的出资所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未达到这一要求,因此不符合公司法规定。 3单某为某市电器商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2009 年11月,单某以本市百货公司名义从国外进口一批家电产品,共计价值80多万元。之后,

5、单某将该批家电产品销售给了本市五金交化公司。电器商场董事会得知此事后,认为单某身为本公司董事兼总经理,负有竞业禁止义务,不得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单某的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应属无效。于是,决议责成单某取消该合同,而将该批家电产品由电器商场买下。五金交化公司认为,该批家电产品的买卖,是在本公司与百货公司之间进行的,与电器商场无关。合同的成立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且合同的内容不违法,所以是有效的。至于单某作为电器商场董事而经营与电器商场相同业务,属于电器商场的内部事务,与百货公司和五金交化公司无关。双方争执不下,遂诉至人民法院。法院查明,单某曾于2008年12月决定以电器商场一幢楼房为

6、电器商场第四大股东本市建筑工程公司的债务提供担保;于2008年10月将自己的一辆小轿车卖给电器商场,事后公司的股东才知晓情况。现问: (1)单某买卖家电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2)电器商场的主张有依据吗?为什么? (3)对单某买卖家电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4)对单某为建筑工程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可能作出哪些处理? (5)单某卖小轿车给电器商场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案: (1)不合法。因单某买卖家电的行为违反了公司董事、经理的竞业禁止义务。 (2)于法无据。单某为百货公司买家电又售给五金交化公司,是在百货、五金交化公司之间进行的,该合同合法有效,不能因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而认定其竞业行为本身

7、为无效民事行为。 (3)应将王某所得收入归电器商场所有,并可由电器商场给予处分。 (4)可作以下处理:责令取消该担保;由单某赔偿电器商场损失;单某因担保所得收入归电器商场所有;由电器商场给予单某处分。 (5)无效。因为该行为违反了公司董事、经理的自我交易禁止义务。法理详解: (1)我国公司法第61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此条规定即为董事、经理的竞业禁止义务。意思是指公司的董事、经理不得从事与本公司同类营业性质的商业活动,目的是禁止董事。经理利用其职务,损害公司利益。在本案中,电器商场的经营范围当然包括家电产品的购销。单某

8、身为电器商场的董事兼总经理,却以百货公司的名义购销家电产品,实际上是为百货公司进行商业活动,显然属于与电器商场的同类营业行为,而且是以营利为目的。因此,单某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关于竞业禁止义务的规定。 (2)对于董事、经理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行为有无法律效力,公司法未作出明确规定。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负有竞业禁止义务,这是公司与董事、经理之间的规则,也可以说是内部规则,如果董事、经理违反上述义务,就应按公司法的规定承担责任。但是松司法并没规定董事、经理的竞业行为无效,只是规定“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意思是董事、经理的竞业行为并非是当然无效的。本案中,单某为百货公司购买家

9、电,又售给五金交化公司,该买卖是在百货公司与五金交化公司之间进行的,双方的合同是由双方意思一致而达成的,合同内容也不违法,所以不能认为是无效的合同。电器商场要求将这批家电产品转由本公司买受,没有法律根据,不足采信。所以不能因为单某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判定其竞业行为本身为无效民事行为。因为我国公司法没有作出这样的明确规定。 (3)根据松司法61条规定,董事、经理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其所得应当归公司所有,以保护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因此,单某因买卖这批家电产品所得的一切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如果因单某的竞业行为而使公司的利益遭受损害的,公司还可以要求其损害赔偿。此外松司法第215条还规定,董事、经理违反竞

10、业禁止义务,除将其收入归公司所有外,并可由公司给予处分。所以,电器商场可以根据单某的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害大小等情况,给单某以处分。 (4)公司法第60条第3款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第214条第3款规定:“董事、经理违反本法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责令取消担保,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将违法提供担保取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情节严重的,由公司给予处分。” 对公司法第214条的规定应注意两点: 第一,董事、经理违法提供担保的,可责令取消担保,以使担保行为归于无效,这是不同于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行为的处理的。 第二,董事、经理

11、违法提供担保的范围限于向两类人提供的担保:本公司股东与其他个人。言外之意,公司法并不禁止董事、经理依法定程序以公司资产为非本公司股东的非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5)公司法第61条第2款规定:“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本款规定的即是公司董事、经理的禁止自我交易义务。本案中单某未经股东会同意,擅自作主将自己的小轿车卖与公司,系违反禁止自我交易的行为,公司可主张该行为无效。4某市A、B、C三家企业经协商决定,共同投资创办一从事生产经营的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实业公司)。公司注册资本 110万元,其中 A出资 20万元,B出资 15万元,另以实物

12、出资折价18万元,C出资10万元,另以土地使用权出资折价20万元及专利使用权出资折价27万元。A受托于 2008年8月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办理报批手续,很快于8月22日获准并取得批准文件。同年10月15日,A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工商局指出了申请人在出资方面存在的不妥之处,并予以纠正,颁发了法人营业执照。 同年12月,实业公司董事长贺某与一外商谈妥,拟在该市建一个合营企业。该合营企业注册资本,总额240万元,其中实业公司出资20万元,另以场地使用权出资折价40万元。另一合营方 D公司出资130万元,外商出资50万元。三方委托实业公司办理报批、登记手续。外方按三方约定于 12月底将出资

13、额50万元先期汇入了实业公司账户,2009年1月 10日三方正式签订合同,2月1日正式登记成立。 至 2009年 7月,实业公司和D公司仍未将出资额缴清(只缴纳 20)。实业公司也一直未将外方先期汇入的50万元转入合营企业账户。外方催缴未果,于8月上旬提出终止合营合同,同时要求赔偿损失12万元,退还出资额50万元。实业公司则提出:汇入我账户的50万元因我公司急需用去15万元,现在只能先退还 35万元,其余部分待3个月后补齐,外商诉至法院。 现问: (1)A、B、C对实业公司出资有无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之处,为什么? (2)实业公司对公司与外商对合营公司的出资有无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之处?为什么

14、? (3)外商先期汇入而后被动用的 15万元款项以及外商提出因终止合同造成损失12万元应由谁承担,为什么?答案 (1)C的专利使用权出资折价27万元,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其出资额超过了三公司注册资本的 20。 (2)有两处不符合法律规定:实业公司出资 60万元超过了其资产净值 110万元的50;外方出资 50万元,低于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 25。 (3)外商被动用的15万元款项应归实业公司负责偿还。因为实业公司非法挪用公司资金,侵犯了外商合法权益;外商的12万元损失应由实业公司与D公司按出资比例承担,因为二者已构成出资违约。解题思路 法理详解 (l)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是由股东的出资构成的。法

15、律对股东的出资方式有明确的规定,公司法第24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A、B、C三企业的出资方式符合该法律规定。但在公司法上还有一个资本充实的原则,这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资合性特征决定的。按照资本充实原则,为避免造成注册资本与公司实有财产之间出现差额,公司法对以实有财产之间差额的出现、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作价均进行严格控制,规定必须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低估作价。除此以外,对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财产作价出资在注册资本中所占的比例也严格限制。我国公司法第24条第2款规定,除国家对采用的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以外,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20。这里的20限制,主要是出于交易安全的考虑。公司的无形资产过多,一旦出现经营的巨大风险,债权人的利益就无法保障。该案中,公司注册资本 110万元, C的专利使用权出资折价 27万元超过了公司注册资本的20,违反公司法第24条第2款的规定。 (1)实业公司、D公司与外商对合营公司的出资也有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为了保证公司的正常活动,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我国公司法对公司的权利能力都有一些限制性规定,这一点也是公司与自然人和一般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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