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互保融资方式的法律风险及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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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企业互保融资方式的法律风险及应对 作者: 日期:14 浅谈企业互保联保融资方式的法律风险及应对措施【前言】 为了解决企业贷款困难,我国的银行信贷业在研究学习国外的经验,创新互保联保的新型信贷方式或者说新型的企业融资方式,这一模式的出现,的确解决了部分企业的融资难,难发展的难题。但是,随着经济形式不景气,企业经营的困难,互保联保企业出现,“一损俱损”的局面,一旦一个企业出现经营问题、资金链断裂或者老板跑路,一连串的企业跟着倒闭、关门、老板跑路。有鉴于此,如何来规制并防范其中的风险,则是值得我们探讨的问题。【关键字】:企业间互保 法律风险 思考与建议一、企业互保联保贷款的风险何在1、企业互保联

2、保现状互保联保始于农户小额联保贷款,而后拓展到商户、小微企业乃至大中型企业,可分为同行业担保链、同乡担保链、关联企业担保链、上下游担保链。互保联保在一定程度上拓宽了小微企业融资渠道,但在经济下行周期中,单个企业的贷款违约,会引发多米诺骨牌效应。当前,互保联保风险呈现出从中小企业向大企业蔓延、从贸易行业向生产型企业扩散、从长三角、珠三角向资源型地区传染的趋势。全国很多地方出现企业主跑路的现象,根据相关的报道,可以看出,他们跑路基本都陷入的一个泥潭,就是因为融资而出了问题。有的是因为使用了高息的融资平台,导致资金链断裂;有的是因为参与其他企业的互保联保业务,其他企业经营出现困难,银行收贷,导致不得

3、不出现的问题。不少企业互保联保贷款的多米诺骨牌倒了,甚至有600家浙江企业卷入连环担保圈,福建,山东也有大量的企业卷入了互保联保的担保风险圈。企业互保联保从融资发展到倒闭破产。2、互保联保徒有担保之名,无担保之实。中国的商业银行给企业发放的贷款,也叫“信贷”。“信贷”是“信用贷款”的简称。实际上,商业银行极少给企业发放信用贷款,商业银行发放的基本上是担保贷款。中小企业一般没有房地产作抵押,很难获得商业银行贷款。但中小企业对中国经济很重要,再加上国际金融危机后,中国实行信贷扩张政策,商业银行需要提升业务量和收益业绩,不得不考虑给中小企业贷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条规定:“商业银行开展信贷

4、业务,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实行担保,保障按期收回贷款。”贷款通则也有贷款需要担保的规定。法律和规章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发放担保贷款,而中小企业又没有抵押物和质押物,擅长变通的中国人发明了“互保”和“联保”。企业互保和联保贷款便应运而生。保证贷款由2个企业之间对等承担保证担保责任,简称为“互保”,即甲、乙两企业之间互相担保获得贷款。企业“联保”贷款,是指3家或3家以上企业自愿互相担保,联合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的信贷方式,即3家或3家以上企业,自愿组成担保联合体,其中某一家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后,联保体成员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还款连带责任。以互保为例,甲企业向商业银行贷款100万元,由乙企业保证担保;乙

5、企业向商业银行贷款100万元,由甲企业保证担保。对于商业银行来说,相当于分别向甲企业和乙企业发放了100万元的信用贷款,没有任何担保。互保和联保的原理是一致的,只有企业数量多少的差别。企业互保、联保贷款名为担保贷款,实为没有担保的信用贷款,是商业银行搞形式主义的自欺欺人招数。3、企业互保联保给企业带来巨大债务风险。首先,范围不当扩大削弱了信息优势。互保联保之所以在农户小额贷款中较成功,是因为农户的社会网络更紧密、贷款额度较小、联保户数较少。企业间互保联保在发展过程中,参与企业的经营规模越来越大,担保链交叉越来越密集,企业间了解程度降低,风险暴露却在增大。第二,高度同质性增加担保链的脆弱性。互保

6、联保基于成员企业某种同质性而形成。同行业、同区域、上下游等相互关系虽然提高了信息对称程度,但也意味着风险无法有效分散,易形成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连锁效应。第三,无限责任导致风险的高传染性。根据担保法第十二条 “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银行首先会找到最有实力的担保企业承担无限责任,这导致优质企业反而更容易在担保链中率先倒下。第四,银行顺周期管理放大风险。银行在上行周期有扩大互保联保贷款规模的冲动,在下行周期却容易集体“抽贷”。在银行间信息沟通协商机制不畅的情况下,银行个体理性的“抽贷”行为通过“羊群效应”转变为非理性的集体行动,造成

7、银企“双输”。 二、互保联保改革方向 1、回归互保联保本质 化无限责任为有限责任实行有限责任。缺乏有限责任机制是互保联保最重要的制度缺陷。各地已出现了一些有益的创新,值得推广。如有银行推出“互助担保基金”贷款,成员企业缴纳互助保证金组成联保基金,以所缴纳金额为限承担担保责任。强化准入管理。银行要加强对担保人的准入管理。一是坚持“联保自愿”原则,核实担保人担保意愿,提示潜在风险;二是认真评估担保企业的信用水平,避免信用等级低、民间借贷关系复杂的企业进入担保链;三是深入调查相关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关联关系,避免家族企业、集团内部形成担保链。把控担保规模。一是保持担保链合理的成员规模。建议一个担保链的成

8、员规模在5-8家之间,一家企业对外担保户数不超过5户;二是限制企业对外担保规模。建议企业对外担保总额不超过净资产1.5倍,对单个借款人担保额不超过净资产。共享担保信息。整合现有人民银行征信系统、银监会客户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等信息平台,防止企业跨银行、跨地区过度担保。对于出现风险的担保链,应由当地银行业协会牵头成立债权银行委员会,协调各银行风险化解,避免向正常经营企业集体抽贷。加强横向监督。应建立担保链企业的信息沟通机制,由行业协会或同乡商会牵头,定期召开担保链利益相关者会议,由担保链企业、众债权银行等派员参加,定期沟通信息,及时处置风险。中期改革:完善信用担保体系 理顺风险分担机制中期来看,小微

9、企业融资担保还应由常规担保体系来支撑。我国担保体系以商业性担保为主,非营利的政策性担保和互助性担保力量较弱,导致担保体系供给不足、风险较高,应从三方面加以完善。第一,建立以政策性担保为主的担保体系,将政府事后兜底的隐性担保转为事前显性担保。各地应将担保基金纳入预算管理,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预算注资政策性担保机构,直接向小微企业提供担保。第二,推动商业担保机构转型为互助担保机构。各地在处置近期频发风险的商业担保机构时,可由政府出资参股商业担保机构,并通过税收减免,吸引有担保需求的中小企业入股,将其改组为互助担保机构。为避免风险集中,可设置“双层互助担保体系”:在各市、县层面,成立行业性或区域性的互

10、助担保机构,直接向会员提供担保;在省级层面,政府牵头组建再担保机构,由辖内各互助担保机构联合出资,为第一层互助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第三,银行与担保体系形成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衡量银行和担保体系之间风险分担情况的指标是“担保覆盖率”(贷款违约后,担保方代偿的比率)。过高的担保率导致银行放松贷款审查标准,降低贷后监管努力。可在担保法规中明确,一笔贷款的担保覆盖率不能超过80%,银行至少要承担20%的风险。长期战略:完善信用体系 实现小微金融“去担保化”降低金融体系对担保的依赖程度,需要通过整合信用信息,完善个人和小微企业的信用评级体系。第一,整合公共政务信息。建议由国家统计局牵头,整合人行征信、税

11、务、工商、水电费、环保、房产、国土、公安、司法等相关机构的个人和企业的信息,并向金融机构开放。第二,整合官方与民间征信系统。被挡在传统金融高门槛之外的个人和企业,在电商平台和社交网络上留下了海量的交易、支付、社交等信息,成为潜在的征信资源。可探索金融机构、互联网企业、征信机构混合入股成立信用评级公司,构建开放共享的数据交换平台。第三,推动银行与互联网企业的合作。既要充分挖掘互联网海量的用户行为信息的价值,又要发挥银行通过实地尽职调查获取定性信息的优势,构建线上线下全方位的借款者信用图谱。 三、对企业间互保问题的思考和建议 (一)多方努力共同拓宽多元化的保证担保融资渠道。目前保证担保的融资方式较

12、为单一,主要以企业间相互提供担保为主。要化解企业间互保问题,可以通过寻找传统保证担保的替代品,为企业融资提供更多的选择方式。 首先,政府在此过程中应该发挥积极主导作用,与其被动地在企业出现不良贷款时介入重组、财政兜底,还不如早行动,早化解。政府可以适当抽出部分财政资金,组成担保基金或损失预备金,以政府担保或反担保的形式鼓励金融机构给危机中的企业融资,避免互保圈上的企业资金链断裂。 其次,担保公司比银行拥有更灵活的定价机制和反担保机制,应该通过积极的担保方式创新为更多的中小企业提供融资便利,并完善自身风险管理体系,解决银行放贷的后顾之忧。 再次,银行作为资金供应的主体,在担保方式的选择上也应该打

13、破陈规,敢于接受新的担保模式,同时提高对新担保模式的风险评估能力。最后,政府、担保公司、银行三方应该积极配合,合力解决浙江企业间互保融资问题。在浙江省,由政府部分出资、银行代发理财产品、担保公司担保组成的小企业集合债券就是多方合力有效化解传统互保圈融资模式问题的成功案例。(二)通过并购贷款,推动产业集中和重组 并购是企业进行产业结构转型的重要手段,也是进入新行业、新市场的重要方式。并购贷款作为并购活动中重要的融资方式之一,在世界各国公司并购中持续发挥重要作用,并在最近10 多年来得到了迅速发展。 所谓并购贷款,即商业银行向并购方企业或并购方控股子公司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股权对价款项的本外币贷款

14、。是针对境内优势客户在改制、改组过程中,有偿兼并、收购国内其他企事业法人、已建成项目及进行资产、债务重组中产生的融资需求而发放的贷款。并购贷款是一种特殊形式的项目贷款。 普通贷款在债务还款顺序上是最优的,但如果贷款用于并购股权,则通常只能以股权分红来偿还债务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即银监发200884号,允许符合以下条件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开展并购贷款业务: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有效的内控机制;贷款损失专项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一般准备余额不低于同期贷款余额的1%;有并购贷款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的专业团队。符合上述条件的商业银行在开展并购贷款业务

15、前,应按照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制定相应的并购贷款业务流程和内控制度,向监管机构报告后实施。通过并购贷款,推动产业集中和重组,解开担保链,重组现有的担保,斩断多米诺骨牌效应链条,防范系统性银行坏账的发生,遏制连环担保对区域经济的破坏性作用(三)鼓励通过创新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 互保圈形成的核心因素是保证担保方式存在的普遍性和难以替代性。如果墨守成规,不跳出传统融资方式的禁锢,就无法有效解决担保问题瓶颈。事实上,通过产品创新、担保方式创新,一方面可以加强银行风险控制的能力,另一方面可以拓宽企业的融资渠道,替代传统的担保融资。合理的产品创新可以通过产品自身的特点,有效地控制贷款资金用途和还款来源,从而极大地降低资金损失的可能。比如汽车金融业务、经营性物业贷款、保险后出口押汇、保兑仓、法人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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