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法规》辅导资料 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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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1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法规辅导资料 质押四、质押(一)质押的概念(二)质押的范围(三)动产质押(四)权利质押(一)质押的概念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是第三人进行质押担保,在质权人实现质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出质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二)质押的范围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三)动产质押质权人的权利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质物损坏或有价值明显减少可能的,质权人可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担保,不提供的

2、,可以变卖质物,提前清偿质权人的义务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保管不善损坏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所得赔偿金,应当作出质财产质权的实现债务人履行清偿或出质人提前清偿债权的,质权人应返还质物债务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以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超出债权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四)权利质押权利质押合同的生效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股票出质,自向证券登记机构登记之日起生效以可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载明总现日期的票据质押,兑现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可兑现,用于清偿债务或第三人提存股票出质,未经双方同意,不得转让,转让所得清偿债务或第三人提存知识产权未经双方同意,不得转让,转让所得应清偿债务或第三人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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