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一级建造师复习资料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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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1一级建造师复习资料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终止(1)法律关系的产生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形成了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如某单位与其他单位签订了合同,主体双方就产生了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此时,受法律规范调整的法律关系即告产生。(2)法律关系的变更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法律关系的三个要素发生变化。1)主体变更主体变更,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数目增多或减少,也可以是主体改变。在合同中,客体不变,相应权利义务也不变,此时主体改变也称为合同转让。2)客体变更客体变更,是指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所指向的事物发生变化。客体变更可以是其范围变更,也可以是其性质变更。法律关

2、系主体与客体的变更,必然导致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即内容的变更。(3)法律关系的终止法律关系的终止,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复存在,彼此丧失了约束力。1)自然终止法律关系的终止,是指某类法律关系所规范的权利义务顺利得到履行,取得了各自的利益,从而使该法律关系达到完结。2)协议终止法律关系协议终止,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协商解除某类工程建设法律关系规范的权利义务,致使该法律关系归于终止。3)违约终止法律关系违约终止,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一方违约,或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某类法律关系规范的权利不能实现。法律关系只有在一定的情况下才能产生,同样这种法律关系的变更和消灭也由一定情况决定的。这种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情况,即是人们通常称之为的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即是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法律事实按是否包含当事人的意志为依据分为两类。1)事件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而产生的法律事实,包括自然事件、社会事件、意外事件。2)行为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行为包括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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