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理角度秋菊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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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法理角度浅析秋菊打官司 作者: 日期:7 秋菊打官司 陈红体律师 电影秋菊打官司,讲的是西北农村中的一个纠纷处置(而不是解决)。为一些并不很紧要的事,一位农民张三(秋菊丈夫)同村长吵起来了,骂村长“断子绝孙”(村长的确只生了四个女儿)。这种话在中国的社会背景(尤其在农村)下是非常伤人的。愤怒的村长因此和张三打了起来,向张三的下身踢了几脚。张三受了伤。张三的妻子秋菊为此非常愤怒。她认为,村长可以踢她的丈夫,但不能往那个地方踢。她要讨个“说法”,大致是要上级领导批评村长,村长认个错。由于这种纠纷在中国农村并不少见,而且伤害也不重,因此乡间的司法助理员没有给予这位村长正式的处罚,而是试图调解一下。

2、这种调解不能令秋菊满意,于是她到了县城、省城讨“说法”。经过种种努力,最后在一位律师的帮助下,上级派来了公安人员调查,发现该张三受到了轻微伤害(下身受到伤害),应当受到治安处罚。村长被抓了起来,判处了15天行政拘留。但是在秋菊被告知这一决定、村长被带走之际,秋菊说,怎么把人给抓了,我只是要个说法。她跑到村外的公路边,看着远去的警车,满脸的迷惑不解:她不懂得为什么法律是这样运作的。请从法理学的视角来分析该案。一、从权利和义务的角度分析权利,就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义务则是设定或隐含于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

3、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具体到本案,第一、张三的行为侵害了村长的名誉权,名誉权是指公民、法人对自己的品德、才干、名声、信誉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所享有不受侵害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在确认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的同时,又以禁止性的法律规范规定:“禁止用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侮辱、诽谤是损害他人名誉权的两种主要方式,侮辱是指以语言、文字或行为,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第二、村长为维护自己的权利的行为是权力滥用侵害了张三的健康权权利滥用是指权利

4、人在权利行使过程中故意超越权利界限损害他人的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健康权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以其机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并以其维持人体生命活动的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健康权所体现的根本利益,在于维护人体机能的完善性,进而维持人体的正常生命活动。二、从违法的角度分析违法,是指做了法律禁止做的事,没有做法律要求做的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各种事实的总称。狭义的违法 也可称为一般侵权行为,包括民事侵权行为和行政侵权行为,指除犯罪外所有非法侵犯他人人身权、财产权、政治权利、精神权利或知识产权的行为。人们制定并实施法律,是为了通过建立一定的法律秩序,

5、进行社会控制、保障并促进社会发展,维护人们的利益。如果一个行为并不侵犯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没有侵犯社会、国家、集体或个人的合法利益,就不构成违法。结合到本案中村长和张三的行为都侵害了对方的权利。 三、从执法与制裁角度分析法律制裁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违法者(或违约者)依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惩罚措施。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所产生的,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本案中公安机关对村长的行政拘留行为就是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行法律的执法活动,而村长被拘的事实就是对其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这也是村长应付的法律责任。而本案中张三的行为也有过错,应向村长赔

6、礼道歉。四、权利的救济方式有两种方式:一为自动行使(又叫自助行为),权利人依靠自己的能力行使权利;本案中村长的行为属于不恰当的自助行为,结果又侵害了张三的权利。二为公力行使,权利人通过公力机构和一定的程序帮助行使权利,公力行使是权利救济的主要方式,因为这样,才能使弱者相对于强者实现其权利,也只有这样,才能避免私人之间出现武力争斗及与之俱有的可怕现象。我国在通过公力机构对民事权利进行保护的同时,还赋予民事权利主体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以自己的一定行为来维护自已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民事权利主体在其民事权利遭受侵害时,有权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等。本案中秋菊为自己丈夫讨要说法的行为就是通过公

7、权力的救济得以实现其目的的。五、传统观念与法律观念的冲突总是存在。本案中张三对村长的言语以农村观念来说也许是很正常的邻里之间吵闹并不违法,可张三的行为从法律上讲是违法的,侵犯了村长的名誉;而村长认为你说我“断子绝孙”我打你是应该的,此时村长维护自已权利的方式违反了法律规定又侵犯了张三的健康权;秋菊为丈夫张三讨说法本意只是让村长赔礼道歉并没想到会制裁村长。他们这些行为就是传统观念的想法,而这种习惯恰恰与法律观念相冲突。传统观念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与交往中长期自发形成的对事物的固定的看法和观念,它具有自发性、承袭性和分散性的特点。而法律观念则是着眼于全社会的整体秩序和利益,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和社会

8、秩序中自觉形成的观念,它具有自觉性、规范性和统一性的特点。在法治时代,经过法律规范的长期规范和引导,传统观念与法律观念在许多情况下是一致的,但也常有冲突发生。此时,当然是法律观念至上,要按照法律规定办事,因为法律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但是在一定条件下,法律也尊重习惯和传统规则,如规定民事行为不得违背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即所谓民法中的公序良俗原则。甚至可以说,很多法律规范就是从传统观念和习惯规则转化、提炼而来。在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我们希望越来越多的传统规则、传统观念能够与法律规则、法律观念趋于一致,当依法办事、法律至上的观念成为我们社会

9、公众的传统观念之时,我们就可以欣慰地说:我们已经进入了法治社会。六、公民的法律意识本案中处于落后西北农村的张三、村长、司法助理员和秋菊的行为意图都说明了他们的法律意识基本没有这一现状!因此说,人们的法律意识状态是受其物质生活条件和其他社会意识制约和影响的。当前,我国正处在一个大变革时代,广大人民群众法律知识的掌握、法制观念的增强、正确法律观点的确立,都需要通过广泛的宣传教育来完成。利用大众传播媒介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法律意识是一种涉及面最广、运用最多、影响最大的途径。所以,培养和提高我国公民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是时代的呼唤和历史的责任,也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基础性工作。以上分析仅供参考,不足之处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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