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学金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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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根据学院的培养目标,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第二条在力求更好地适应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思想下制订本规定。在本规定中体现公平、公开以及规范化的原则。第三条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宗旨是鼓励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鼓励学生积极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第四条优秀学生奖学金的经费来源由学院财政予以保证,同时吸收社会资金加以补充。第五条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由院学生处负责承担。第二章种类、等级设置、比例、标准第六条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学年综合奖学金”和“单项优秀奖学金”(简称单项奖学金)两种。第七条学年综合奖学金分一等、

2、二等、三等,共三个等级。第八条为鼓励在德、智、体、美、劳某一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学生,学院设单项奖学金。单项奖学金的评定对象是指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文娱体育、社会工作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第九条优秀学生奖学金一、二、三等及单项奖的奖励人数比例为全院学生人数的20%,其中:一等奖学金占全系学生人数的2%,每学年3000元/人;二等奖学金占全系学生人数的4%,每学年1000元/人;三等奖学金占全系学生人数的6%,每学年500元/人;单项奖学金占全系学生人数的8%,每学年300元/人。第三章评定资格、范围、评审时间第十条凡属普通高考统一录取的在籍本、专科学生,连续学习一学年以上,并具备下

3、列条件者,具有参加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的资格:(一)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二)学年内取得规定选课(重修课和任选课除外)的学分;(三)全学年未有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过行政处分;(四)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过治安警告以上处罚;第十一条以教学计划规定应完成的必修课学分数为准:学年内累计有两门或两门以上必修课没有合格的不能获得学年综合奖学金;有一门必修课不合格的不能获得学年综合奖学金中的二等以上(含二等)奖学金。第十二条参评各等奖学金的范围。按班内学生数计,综合测评总分名次排名在前5%内(含5%),有资格参评一等奖学金;在排名前10%(含10%)内,有资格参评二等奖学金;在排名前20%(含20%),有

4、资格参评三等奖学金;在排名前50%(含50%)内,有资格参评单项奖学金。第十三条单项奖的名称及评比条件:单项奖指未获得一、二、三等奖学金,但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单项奖从五个方面设置。(一)思想品德奖:思想表现好,有拾金不昧,舍己救人等突出事迹者。(二)学业进步奖:在本学年内学习成绩由班上最后10名进步到班上前10名者。(三)文体积极分子:在校运会、文艺晚会上表现突出、获奖多者。(四)社会工作积极分子:担任院、系、班干部或社团负责人,积极工作,取得突出成绩者。(五)特殊贡献奖:有科技发明或对学院有特殊贡献者。第十四条优秀学生奖学金于每年的十一月份一个月内评审完毕。第四章评定程序和方法第十五

5、条奖学金评定程序1优秀学生奖学金名额的分配,按第九条规定的总比例,在每年十月底由学生处核算,切块下达各系。2各系按照学生综合测评量化管理实施细则组织对学生进行测评(综合测评成绩=学习成绩*70%+品行成绩*30%),将上一学年两学期汇总后的测评成绩按班内学生计数排出名次,并填写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统计表。3各系根据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和学生获得各等级优秀奖学金的条件及比例,并参考其参加学校课外素质拓展的得分情况,确定本系学生获得各项优秀奖学金的名单。填写优秀学生奖学金申报表,并经班主任、系领导签字后,将获奖学生名单向全系学生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天,无异议后上报学生处。4学生处汇总各系上报情况后

6、,按照学生获得优秀奖学金的条件和比例进行审定,并报院长、书记办公会批准。第五章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审定、批准、公布及监督第十六条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者名单和获奖等级由各系评选,学生处审定,报院长、书记办公会批准。第十七条评审中的综合测评成绩计算处理、名次排列以及给定名额依次切取的过程及结果应予公布,并均应有文字材料保存,允许学生查询,其监督由学生处负责。第十八条学生如发现获奖者有违纪问题或获奖条件与事实不符的,或评奖中有舞弊现象的,均可向学生处反映或举报。经复核,凡评定有误造成遗漏的以及错评得奖的均应予以纠正。第十九条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者在学院审定批准后须正式行文并张榜公布。第六章优秀学生奖学金的颁

7、发、记载第二十条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获得者,由学院发文表彰并颁发“优秀学生奖学金证书”,获奖情况记入获奖者档案。第二十一条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年12月底发放。第七章获奖学金者违纪的附加处罚第二十二条对获奖后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党、团、行政警告以上处分或法律追究的,视其情节,取消或追回当年所获奖学金的部分或全部,并取消下一年度的评奖资格。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解释权和修改权在学生处。综合测评量化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综合测评实施标准:项目内容学习成绩70%品行表现 30%考勤5分集会政治学习5分星级宿舍评比5分文体活动5分社会实践、公益劳动5分奖惩附加(减)分5分

8、实施标准以考试成绩为依据,即(本学年平均学分绩点x35X70%)注:任选课不计算在学习成绩里。1、旷课1次扣0.5分。2、迟到1次扣0.25分。3、特殊情况请假不扣分,但需得到辅导员同意。院、系、班举行的集会、政治学习,无故缺席1次扣1分。特殊情况请假不扣分,但需得到辅导员同意。五星级5分,四星级4分,三星级3分,二星级2分,一星级1分。要求必须参加院、系举行的文娱、体育活动,无故缺席的1次扣1分。特殊情况请假不扣分,但需得到辅导员同意。无故不参加社会实践、公益劳动者1次扣1分,特殊情况请假不扣分,但需得到辅导员同意。担任学生干部、获各种奖项、在报刊上发表个人创作文章等的可酌情加分;违反校纪,

9、受处分等的酌情扣分。(注:由各系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并经系务会通过。方案报学生处备案。)负责人学习委员副班长班长生活委员文体委员团支书辅导员注意事项每学年初完成上学年成绩登记并统计出此项分数。做好考勤记录,每节课后由任课老师签名,每月初把考勤表及有关请假条交系办教学秘书处。每周四下午为政治学习或团活动时间,具体安排见通知,团支书负责组织并做好考勤工作。督促各宿舍做文明卫生工作,并做好各项分数统计。着重于校园科技文化艺术节及系、院运动会期间,规定必须出席或参加的活动,做好记录及统计。负责组织好并做好考勤工作。加分情况经系务会审核批准后方能生效。注:各系(部)可根据本系(部)具体情况,对品行表现记分

10、进一步细化,细化方案需报学生处审核,通过后方可执行。第二条加分条件和加分分数参考:(一)担任学生干部的加分:院团委、院学生会干部加2分;系团总支、系学生会干部加1.5分;班长、团支书加1.2分;院学生会干事加1分;系学生会干事和班一般干部加0.8分;艺术团、通讯社成员可加0.5分,由学生处出示证明。学生干部兼多职,只取一项最高分。(二)获奖情况加分:本学年内,获省级奖加3分,市级奖加2.5分,获院级奖加2分,获系级奖加1分。各级奖项的名次可以0.2分递减。同一种活动获多项奖励,只加一项最高分。(三)发表文章获奖加分:本学年内,在院报上发表文章一篇加0.5分,在市、省级报刊上发表文章的逐级加分。由学生处认定。(四)代表学院积极参加市、省级文娱、体育以及其它活动的一次加0.5分,由学生处认定。(五)学生宿舍评分:按星级评比等级给分;未评星级的宿舍,按检查情况由系部定;未住宿的按本班星级评比的最低等级加分;在检查中有违纪情况或平时被学生公寓服务中心老师提出批评的每人次扣1分。(六)申请加分的同学,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出示原始表彰证书或文件。加分获奖证书的有效期为上学年8月份至下学年7月。第三条减分条件:本学年内受到院级通报批评扣1分,警告处分扣2分,严重警告处分扣3分,记过扣4分,留校察看扣5分。第四条评优评奖指标下到各班,可以四舍五入,如果评选等级没有符合条件的,可以空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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