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装饰工程成本控制和竣工结算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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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装饰工程成本控制和竣工结算审核讲座 装饰工程造价控制的重点: 1、 招投标文件审核2、 施工合同条款的审核、施工图预算的审核3、 过程造价管理的设计变更与经济签证审核(含索赔的审核)4、 过程造价管理的隐蔽工程审核(暂列)5、 过程造价管理的工程进度款审核(暂列)6、 过程造价管理的主要材料和大型设备的选购定价审核7、 工程竣工结算审核1、 招投标文件编制审核1.1招投标编制审核*招投标审核重点是招标文件及招标控制价。编制招标文件的内容能全面、准确地表述了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涉及工程造价的主要条款如招标范围、分包工程及配合费、选购材料及认质认价材料的规格、型号、品牌、暂定价、工程变更的结算办法

2、是否表述清楚;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计算是否正确,特征描述是否准确,有无漏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我已概括从两方面来描述:第一从项目图纸设计本性特征描述:材质、型号、规格、品牌。第二从工艺方面特征:清单编制时有必要进行详细说明)。合同价款调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1、施工期内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等要素价格波动;2、设计变更、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多算或少算等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3、设计变更、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项目多列及重复计列等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增减;4、设计变更、工程量清单项目增减或工程量增减等引起的措施项目变化;5、施工图纸或设计变更与清单

3、项目特征描述不符;6、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变化;7、不可抗力事件。调整的方法有:工程造价指数调整法、实际价格调整法、调价文件计算法、定额调整法等。工程造价指数法适用于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定期公布工程造价指数的情况。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定期发布建筑材料信息指导价格的,可以采用调价文件计算法。实际价格调整法的使用,必须有相应完善的监督机制。定额调整法则适用于投标书中没有报价的设计变更、额外工程等的价格确定。调整因素一般有:合同实施期间建筑材料的市场价格波动过大的,国家政策性调价,工程量清单漏项,设计变更,施工签证,额外工程,招标文件中暂估价部分等。例如:招标文件中规定采用费率招标总价一次性包干

4、,而合同专用条款中:按实结算,造成重复工作量大影响结算审核时间。建议:施工阶段成本控制:不提倡采用费率招标,尽可能采取总价或单价包干方式;与中标单位签订的合同价不得高于目标合同价(目标合同价=目标成本-目标设计变更费用-目标现场签证费用);设计变更费用的控制(设计院设计质量引起的变更和建设单位提出的变更两类);建设单位内控制度要明确:设计变更引起的造价增加:2万元以下需经成本部项目经理批准;25万元以下需经成本部经理批准;5万元以上的需经公司副经理一级批准后下发实施。因建设单位原因提出变更时,工程部应作出设计变更方案,经成本控制部审核后,2万元以下需经成本部项目经理批准;25万元以下需经成本部

5、经理批准;5万元以上的需经公司副经理一级批准,批准后由设计院正式出具设计变更单下发实施。成本部每月月中将上月所发生的设计变更费用按因设计质量问题、建设单位提出的变更两类分专业汇总报总经理并抄送设计院。审核投标价格的计算依据。审核的主要内容: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是否完整,设计深度是否到位;工程类别是否经有关部门核定;是否明确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要求;是否有工程量清单。装饰工程的招标,尤其需要对设计的深度进行审查,一旦设计深度达不到施工要求,就会造成大量的设计变更和签证,使竣工结算与招标报价大相径庭,失去招投标的意义。对设计深度进行审查,一是要检查各个分部分项工程的基层结构

6、设计做法是否详细,二是要检查所用材料的材质、品种、规格甚至包括特殊材料的品牌是否明确。如达不到施工要求的设计深度,应建议对设计方案加以完善。例如:在与设计院签订委托施工图设计合同时必须将成本控制参数写入合同条款中,并明确提出实现下列目标的奖惩办法:项目的施工图预算不超过目标合同价;属设计质量产生的设计变更费用不超过目标设计变更费用。合理制定质量标准和奖罚约定。一是招标文件中要求的质量标准是否达到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二是质量的奖罚约定。招标文件是否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明确了具体的补偿费用标准和相对应于补偿标准的经济处罚。例如:为确保工程质量达到“钱江杯”的要求,承包方在合同中增加了优质优价的要

7、求,但没有列出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处罚约定。审计认为,应增加相应的处罚约定。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2010版)计算规则规定:优质工程增加费应根据合同约定计取。(1)优质工程一般工程竣工后评定且不一定发生,编制招标控制价时不计算该项费用。(2)合同要求为优质工程而实际未达到优质工程的,其优质工程的增加费可根据工程的实际质量,按优质工程增加费下限费率的15%-75%计算;合同没有优质工程要求而实际获得优质工程的,可按优质工程增加费下限费率的75%-100%计算。招标工期以及奖励办法。一是招标文件中是否明确了经有关部门核定的工期,招标工期是否超过核定工期规定的提前幅度。二是工期的奖罚办法。对招标工

8、期比核定定额工期提前的,应当编定招标文件中是否按规定明确计算了赶工措施费,是否明确了相对应的惩罚措施。有关材料采购事项。一是招标文件中是否明确了材料的供应方式。材料的供应一般有招标人采购(甲供)和承包人采购(乙供)两种方式,对此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加以明确。二是招标人采购材料的事项。招标文件中是否明确了材料供应的结算方式,是否将甲供材料计入投标报价中,并在综合单价中体现。三是承包人采购材料的事项。对特殊材料,是否明确了材质要求;对暂定价材料是否明确了材料结算价格的确定办法。在过程造价管理中就曾碰到过因材料价格的不确定性而产生的矛盾:建设单位按照材料预算价格的确定方法(材料到场价加上采购保管费用)签

9、署材料的结算价格,施工单位因为在材料上赚不到预想的利润而拒绝采购,要求建设单位自行采购,作甲供材料处理。但在招标文件中发现,招标文件中对暂定价材料今后的定价约定为“由甲乙双方共同选择材料,共同确定材料的价格”,由于招标文件的规定不明确和不合理,因此造成了实施过程中的矛盾。2、施工合同条款的审核、施工图预算的审核2.1合同条款审核重点在合同正式签订前,对其内容的审核,合同执行情况审核可在实施过程中及结算阶段结合其他一并进行。合同条款的审核主要内容包括合同主体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完整、意思表达是否准确、格式是否规范、合同形式是否明确、相关条款是否与招投标文件一致,特别关注与工程造价有关的条款,如工程

10、预付款及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时间及比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新增减工程量项目的结算办法,工程质保金的约定、违约的索赔等。一是拟定合同主要条款是否全面:一般应当包括工期、质量要求以及奖罚措施、材料设备供应、工程款支付、合同价款的调整、工程竣工结算等内容。二是拟签订合同主要条款的合法性、合理性。应着重注意以下几方面:工期、质量的奖罚是否明确。有的招标文件中仅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而“有关规定”存在不确定性,具体执行时容易引起争议。材料设备的供应、结算方式是否明确。对甲供材料的应审查结算方式;对乙方采购材料为暂定价的,应审查定价的方式。工程款支付方式是否明确。一般支付方式有定期支付和按照工程形象进度支付两种

11、,具体应根据工程的特点和建设单位的自身情况确定。采用全过程造价管理的项目,应当要求推广计量付款,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付款与结算审核相结合(即经审计后付款),这样既可以规范施工单位的管理,又可以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合同价款的调整方式和调整范围是否明确。尤应注意的是,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之后,对因设计变更、签证、额外工程等引起的增减工程量及相应措施费用的调整一定要在合同条款中明确。既要明确措施费用是否调整以及如何调整。工程竣工结算条款是否明确。招投标工程一般采用中标价加设计变更增减、签证、额外工程等的方式进行结算,也有按中标价进行总价包干的。对此,要视工程的具体情况和发包方在合同中

12、予以明确。在工程承包合同中,往往会因种种原因出现各种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合同当事人双方蒙受不应有的损失。在工程承包合同中,常见的问题主要有:(1) 因缺少必要的法律知识,合同签订后发现合同中缺少一些必不可少的法律条款,合同虽已签字但不具备法律效力,使得因履行合同造成损失而发生的经济纠纷得不到法律保护。(2)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现原订立合同中的有些条款因考虑不周,含糊不清,难以分清双方责任和权利,合同的条款之间和文件之间规定和要求相互矛盾或不相一致。(3) 合同条款漏洞较多,对许多可能发生的情况未作充分的估计,因而亦未能相应研究考虑一些补救的条款在合同中做出具体规定。(4) 合同双方对同一有

13、关条款理解不相同,而合同中又未能做具体解释,使得合同双方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因意见不一致而产生矛盾或争议,以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5) 合同一方在合同实施中才发现合同的某些条款对自己极为不利,隐藏着极大的风险,或过于苛刻,是工程合同无法履行。(6) 工程合同签订的条件不具备。按照我国建设项目的建设与管理要求,工程项目应具备如下条件方可签订施工合同:初步设计已经完成并经过批准;工程项目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有足够满足施工所需要的图纸和有关的技术资料;业主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来源已经基本落实;招标投标项目,其中标通知书已经下达。但在实际建设活动中,建设业主和建造承包商忽视合同签订的基本条件要求

14、,在图纸不全、资金尚未落实的情况下匆匆签订合同,致使合同内容不详,合同纠纷增多。例如:某新建大楼装饰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审计组在对合同草案进行审核时发现,部分合同条款存在权属不清晰,甚至与招标条款相矛盾等问题,提出了改进建议。1、合同第款约定,大堂四周回廊的保护工作按发包人指令进行,费用及风险由发包人承担。招标文件要求该大堂四周回廊的保护工作按发包人指令,费用及风险由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考虑,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工程进场后7天内提交专项施工方案并经监理批准,而在合同条款中保护工作的专项施工方案由建设单位提供,钢管、扣件等租赁费由建设单位支付,若专项施工方案未能及时到位而影响施工,则工期

15、须延。审计认为,此类条款明显是承包方为转移风险而作出的。作为项目的投标方应在制作投标文件时就考虑到施工的难度和技术准备,但未列该项费用但已包含在措施费中。2、合同中第款约定,发包人若有分包项目,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收取配合管理费。审计认为,该条款用词不够严谨,没有明确收费范围和费率等。应进一步明确,如确需承包人配合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收取配合管理费,并应明确相应的比例。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2010版)计算规则规定:总承包服务费指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等进行管理、服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1.发包人仅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

16、承包管理和协调时,总包单位可按分包的专业工程造价的1%-2%向发包方计取总承包管理和协调费。总承包单位完成其直接承包的工程范围内的临时道路、围墙、脚手架等措施项目,应无偿提供分包单位使用,分包单位则不能重复计算相应费用。2.发包人要求总承包单位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并同时要求提供配合服务时,总包单位可按分包的专业工程造价的1%-4%向发包方计取总承包管理、协调和服务费;分包单位则不能重复计算相应费用。总承包单位事先没有与发包人约定提供配合服务的,分包单位又要求总承包单位提供垂直运输等配合服务时,分包单位支付给总包单位的配合服务费,由总分包单位根据实际的发生额自行约定。3.发包人自行提供材料、设备的,对材料、设备进行管理、服务的单位可按材料、设备价值的0.2%-1%向发包放计取材料、设备的管理、服务费。2.2施工图预算审核采用工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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