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作为人的权利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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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1章 劳动者作为人的权利(人权)第一节 人权概述当任何形式的政府对这些目标具有破坏作用时,人民便有权利改变或废除它,以建立一个新政府;其赖以奠基的原则,其组织权力的方式,务使人民认为唯有这样才最可能获得他们的安全和幸福。、人权的涵义按照通行的说法:人权是“人因其为人而享有的权利”。有两层含义:(一)某些权利是每个人都享有的或者应该享有的,而不论其具体身份和生活处境存在差别。即“天赋人权”。(二)因为享有上述权利,每个人都可望或应该得到合乎人性的对待,从而能够真正地像“人”一样的生存和生活。即“人道”。体现在政治制度中就是“人本精神”二、人权的基本特征人人共享的普遍性 维护每个社会成员的尊严与

2、价值的道义性三、人权的依据(一)实在法依据1、国际人权公约 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仅以实在法作为人权的依据是否充分?不。纯粹以实在法作为依据屠杀犹太人;有些国家以意识形态为依据屠杀具有不同观念的人;或认为制造对立而迫害无辜的人等。因此,人权保障需要超越实在法层面的终极依据。2、人类具有理解、认识自然法则、天道的能力理性3、自然法则是一种昭示绝对公理或终极价值的正义论因此,人权是指人为之人按其本性所应享有的基本人格权利。这种权利之所以平等、普遍地属于每一个人,仅仅因为他们是人,此乃“天赋”。四、人权的评判标准尊重和保护人权是正当的道德诉求,人权在现实生活中多大程度

3、得到尊重和保护,受特定的历史条件和人的觉醒程度制约。人权的普适性和国别性之争如何协调?1、鉴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和道德规范的多样性,人权的范围和内容允许存在差异。即得到某种共同体认可的特定权利要求,无法用充足的理由来证明,它在别的共同体也必须得到同等程度的认可。2、国情和文化传统的多样性不能成为拒斥最低限度的普遍人权的托词。即:不论社会发展和道德规范存在多少差异,一些最起码的即最低限度的人权必须所有共同的一致信护;若某一共同体对其公开拒绝,则只能断定,该共同体的道德规范本身存在严重、可怕的缺陷。二)国际人权公约1948 年联合国通过了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4、Rights,是国际人权保护的重要文献。其规定:“人人有资格享受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因此,持守起码的人权标准,并在实践中坚持不懈地改善自己的人权状况,应该被看做每一个主权国家政府应尽的义务。第2节 人权的主要内容一、确立人权内容之最低限度、不可离弃的道德原则行善 敬重生命 不专横跋扈 公道 互助 诚信)礼貌 抚幼二、人权的基本内容(一)生命权1、不得对任何人无端杀戮2、不得将任何人置于毫无必要的危险境地(二)自由权1、范围(1)享有不受任意逮捕、拘禁和其他非法侵犯的人身自由(2)不受无理检查的

5、通信自由(3)自主选择宗教信仰和价值立场的精神自由(4)自主选择住所和住地的迁徙自由(5)通过口头、书面或者其他形式发表意见的言论自由(6)免于饥饿的自由(7)免于愚昧无知的自由(8)免于恐惧的自由(9)其他自由2、两层含义(1)个人享有免于无理干涉的“私人空间”(2)公共(暴力)机构对任何人的任何形式的干涉,都必须有正当的理由,且履行正当的程序。三)财产权1、对自己劳动所得的合法占有和使用2、财产权是对生命权和自由权不可或缺的保障。凡政府对个人财产的征用,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 真正出于公益目的2、通过协商方式依法进行3、对财产所有者给以合理补偿(四)尊严权包含两条原则:1、诚实行为原则:在

6、社会交往中应信守诺言,光明正大。2、文明礼貌原则在社会交往中应彼此尊重,以礼相待。所有共同体及其成员都必须避免无端使用暴力,力戒恫吓、威胁、欺诈、凌辱、骚扰等行为。尊严权的价值在于:如果一个人的生命是在屈辱状态中被保全的,那么他的生命至多是无人格的动物形式。五)获助权社会上遭遇不幸的人获得社会和共同体的救助,是一项最低标准的人权,体现了人道和博爱精神。(六)公正权:获得公正对待权最低道德标准所确认的各项权利应平等地扩展到每一个人身上,而不论其民族、宗教、性别、肤色和财产如何。尊严权不仅是一个权项,也是尊重和保护各项基本人权所必须遵循的一条普遍原则。在拥有实在法体系的共同体内,作为道德权利的公正

7、权落实为法定的公正权,即受法律平等保护的权利。否认公正权等于挖掉了人权赖以成立的道德基础,是极其不义的。第3节 人权的保障与保护一、需要保护的原因(一)人权在价值上是神圣的(二)人权在现实生活中又是脆弱的二、保护方式(一)国内保护1、宪政:民主选举公务员、宪法限制政府权力、法治、新闻自由等用宪政形式落实从道德权利转化而来的人权。宪法不是人权的渊源而是其产物。信奉和持守人权原则,构成了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政治秩序向世人证明其合法性或正当性的基本理据。按照宪政的逻辑,政府存在的必要性是通过对公民的权利的保障和保护而得以证明的,体现的是“公民权利本位”。2、(共同体)内政府的具体义务(1)创造条件,积

8、极促成公民权利在生活中的真正落实。(2)排除公民在实现权利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障碍,并在权利遭遇侵犯时给予公正、合理、有效的“公力”救济。个人侵害他人权利:容易救济公权侵害他人权利:较难救济,尤要警惕重要的是防止公共权力侵害公民权利。保护人权,必须限制任何形式的凌驾于他人之上的权力或强权,并且确保这种权力(强制)受到持续的监督。政治强权:经济强权:军事强权:文化强权:社会强权:能够约束强者的社会才是文明社会。(二)国际保护保障和保护人权已经成为人类社会和国际社会的一个共识。1、国际立法(人权公约的明确规定)1945年联合国宪章1948年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9、Rights1966年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1966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2、国际执法机构联合国人权委员会 经社文理事会 人权观察员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其他区域人权保护机构(欧洲人权法院、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委员会)公约签署国的定期报告制度穷尽国内救济后,可向国际人权保护机构来文申诉第2章 劳动者作为公民的权利当代世界是以主权国家为基本单位的地球人共同体,社会思潮发展在朝着人权受重视,主权受限制的趋势发展,任何主权国家都不得无端侵犯人权。在一个现代宪政民主法治的主权国家中,劳动者作为公民享有广泛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政府必须全面保障这些权利,否则该政府会受到全社会(国际国内)的谴责。第1节 自 由(

10、二)对自由的不同理解1、经典自由主义从否定性角度界定自由哈耶克的论述:自由指人的一种生存状态,在此状态下,“一些人对另一些人所施以的强制,在社会中被减至最小可能之限度”。(自由秩序原理P3)罗尔斯的论述:关于自由的解释需要参照三个方面的因素:“自由的行动者、自由行动者所摆脱的种种限制和束缚、自由行动者自由决定去做或做的事情。”(正义论P192)“自由的行动者”涉及的是“谁”的自由问题自由的主体只能是“人”。原因如下:A.人有意志,可以自由行动B.人有灵性,应该自由行动在被剥夺自由的情况下,人或许能苟活,但一个苟活的生命实已沦落为无人格的动物形式,根本没有资格谈论做人的尊严。所以,自由对人的本质

11、生存来说至关重要。当一个社会能够为人的自由提供正当保护的时候,这样的社会称为自由社会。自由社会之下的自由行动者,只能是富有情感、理性和意志的生命个体。对生命个体而言,自由意味着摆脱种种外在的限制或强制而径自行动。唯个人才有思考能力,而群体、社团、国家等都不能不当超越个人之上。因此,政治哲学所讨论的自由,仅仅涉及“人与人的关系”,而不考虑人在某一特定时间所能选择的各种“物理可能性”。在现实生活中,对个人的限制可能来自他人,来自群体,可能来自政府。例如:家长按照自己的意愿无端干涉子女行为一个团伙靠打手对进入市场的商贩强行收保护费 一个公权力组织假借公共利益侵犯民权(江西宜黄强拆自焚案及其他强拆事件

12、)这些强拆或限制在不同程度上对个人正当自由构成了伤害。总之,从否定性角度看,自由乃是个人免于种种无理限制而自我做主的一个选择和活动空间。自主空间范围与外界限制的强度成反比。从心理学意义上说,谋求无限制的绝对自由大概是蛰伏于人的潜意识的某种本能冲动。非文明社会所说之“自由”。当一种严酷的约束性障碍被打破,这种本能冲动就会像火山爆发一样宣泄出来。有人把“自由”直译为解放,而把解放又扩张为不加收敛的我行我素。这是断不可取的。在人与人相互关涉的社会化场景中,一个人的自由行为不能对他人的正当权益造成伤害,否则就无法谈论一种健康的文明生活。三个特征:A. 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B.构建一个公正的法律框架C.该

13、法律框架既对每个人的权益提供平等的保护与救济,也对每个人的行为施以必要的规范与约束在此意义上,自由可以理解为:“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雅赛的论述:将行使权利应遵循的规则归纳为三个互相缠绕的方面:A.自由行为应该且只可以接受合理的约束与限制。B.当只有对某个人施加约束和强制才足以防止他对别人造成危害时,约束与强制的合理性质才被认可C.如果超越道德和舆论的范围而诉诸强制,则这种强制必须在授权下依法执行。尽管法不禁止的自由空间对所有的社会成员平等开放,而进入空间的个人选择和实现自己所偏好的方案的时候,却往往表现不同的主体能力。例如:有选举权的公民去投票还是去喝咖啡消费时光,听凭其个人选择,

14、不得无端干预;一个穷困潦倒的人无力购买填饱肚子的面包,并不意味着他缺少自由,尤其是政治自由2、积极自由倘若对包括弱者在内的社会成员追求幸福的能力给予促进,使他们不仅“可以”,而且“能够”成为自己的主人,便是积极自由。如果一个人无力从事法律并不禁止的事情,那与法律禁止他做同样的事情似乎没有什么两样。因此,在法律不禁止的范围内通过教育、社会扶助,是个人有能力实现自主选择和获得幸福生活。总之,自由的三个要素:主体:富有情感、理性和意志的生命个体条件:免于种种外在的无理限制,尤其是来自公共权力组织的无理限制作为:个人在不受外在干预的情况下,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选择,自主决定自己的行为2、 自由主义的主要

15、思想(核心价值)对自由主义政治思想的大概阐释:推崇个人的选择和行动自由,最大限度降低不合理干预,警惕集权高压和专制暴虐严重伤害人作为生命灵性的崇高尊严,并将之转化为现实的制度安排和政策实践。(一)自由主义坦然接受人只能生活于政治社会的事实,政府强制力的存在必须为保障个人自由为目的。(二)自由社会中的法律必须具有普遍性和抽象性1、普遍性:法律规范必须能够平等地和没有例外地适用于所有的社会成员,而不论其出身、性别、种族、家庭、财产、教育程度及社会地位有多大差异。2、抽象性:法律体系必须与任何特殊的具体情况脱钩,在形式上展现为高度抽象的一般性规则。自由需要法律的规范约束,法律也需要自由的价值引导。若最高统治者的意志可以超越于法律之上,那么实行的依法而治不过是披着合法外衣的专制罢了。 法治所保障的自由,不是统治者按照自己的意志对公民施以强制的自由,而是公民免于统治者的无理干涉而按照自己意志选择和行动的自由。按照自由精神导引和塑造法治,便是宪政,它实现了保障公民权利与限制政府权力的有机结合,是良好的制度安排,公民权利构成了政府权力的根本性的边际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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