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类场所消防安全排查整治标准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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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6:晋城市十类场所消防安全排查整治标准 一、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排查整治标准(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一)消防安全管理标准1、是否依法通过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营业前必须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合格。2、是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3、是否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4、是否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严格落实每日防火巡查和每月防火检查制度,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两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5、内部装修是否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

2、防火规范和有关建筑内部装饰装修防火管理的规定。6、加强电气防火安全管理,是否超负荷用电,是否擅自拉接临时电线;严禁在营业期间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7、是否设置醒目禁火标志。严禁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禁止吸烟、明火照明和燃放烟花爆竹。8、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消防设施、器材及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有效。9、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公共娱乐场所是否与具有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企业签订维护保养合同,确保完整好用。10、消防控制室是否悬挂各类规章制度和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流程图,实行24小时双人值班制度,值班操作人员必须经消防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并持证上岗,能够熟练掌握应

3、急程序和操作消防控制设备。11、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是否接受专门的消防业务培训;新职工上岗前是否进行消防安全培训。12、在醒目位置张贴消防安全承诺书。13、封闭楼梯、防烟楼梯及其前室的防火门是否向疏散方向开启,具有自闭功能,并处于常闭状态;常开式防火门能够远程控制关闭并反馈信号;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疏散门应从内部开启,并有明显标识和使用提示。(二)消防安全技术标准1、应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物内。2、不得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馆、图书馆建筑内,不得毗连重要仓库或者危险物品仓库。3、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当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

4、应大于10m,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厅、室的疏散门应设置乙级防火门;当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时,最远房间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9m。4、与其它建筑相毗连或者附设在其他建筑物内时,应当按照独立的防火分区设置;商住楼内的公共娱乐场所与居民住宅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应当分开设置。5、安全出口数量、疏散宽度和距离应当符合规范要求,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台阶,疏散门应向外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门口不得设置门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6、观众厅、舞厅的安全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且每个安全出口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7、卡拉OK厅及其包房内应当设置

5、声音或者视像警报。8、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或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或设置在建筑的首层、二层和三层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的公共娱乐场所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9、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或建筑的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0、公共娱乐场所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楼梯间等处应按要求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灯,且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二、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排查整治标准(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一)消防安全排查标准1、是否依法通过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营业前必须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合

6、格。2、是否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应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特别是学校、幼儿园的班主任、宿舍管理人、医院住院楼、养老院、福利院负责人应进一步明确责任,落实专人负责。3、是否明确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管理制度。4、是否实行防火巡查制度,特别是检查医院的住院楼、学校幼儿园的宿舍、养老院、福利院的夜间巡查制度是否落实。5、是否在消防设施、器材附近适当位置,用文字或图例标明名称和使用操作方法,并进行定期的维护保养,保证其完好有效。6、室外广告牌、车棚是否违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制作,是否违章搭建彩钢板临时建筑。7、是否占用消防车通道,是否影响灭火救援行动。8、加强电气防火安全管理,是否超负

7、荷用电,是否擅自拉接临时电线。9、学校实验室、医院的放射间、胶片室、手术室、易燃制剂室、药(库)房等重点部位在使用期间是否设专人监护。10、疏散门是否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是否设置影响逃生的门窗障碍物。是否在常闭式防火门、安全疏散通道等位置设置警示标志。11、是否成立志愿消防队,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并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12、是否在主要出入口设置固定的“消防安全责任告知书”和“消防安全承诺书”,在显著位置和每个楼层提示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位置及逃生路线,消防器材的位置和使用方法。配置简易防护面罩、手电筒、灭火器等灭火、逃生设备器材。(二)消防安全技术标准1

8、、高层建筑内的托儿所、幼儿园等儿童活动场所是否设置在首层或二、三层,是否单独设置出入口;2、室内吊顶是否采用不燃烧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25h的难燃烧体;3、医院的病房、贵重医疗设备室、病历档案室、药品库是否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4、病房楼与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使用场所的防火间距应当符合规范要求;建筑四周应设环形消防车道或沿建筑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通道,消防车通道与建筑物之间不应有妨碍消防登高车作业的架空电力线、管廊等。5、高层病房楼疏散楼梯应在首层设置直通室外的出口;多层病房楼楼梯间首层应设直接对外的出口,当层数不超过4层时,可将对外出口设置在离楼梯间不超过15米处。6、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9、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与地下或半地下层的入口处,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隔墙和乙级防火门隔开,并设置明显标志。7、建筑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不应采用侧拉门、吊门、卷帘门和转门,疏散走道、楼梯间不应设置金属栅栏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8、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病房楼、门诊楼、手术部应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报警阀组件应当完整好用;每个报警阀组控制的最不利点喷头处应设末端试水装置,其工作压力不低于0.05MPa,其他防火分区、楼层均应设置试水阀,末端试水装置和试水阀应便于操作,且应有足够排水能力的排水设施。9、大于等

10、于200床位的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手术部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三、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排查整治标准(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一)消防安全排查标准1、建筑工程是否依法通过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或备案抽查。2、单位是否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明确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完善消防档案。3、是否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和禁烟标志。4、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队员应当掌握消防安全知识和灭火的基本技能,定期开展消防技能训练。5、加强火源管理,是否建立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用火、动火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以及审批

11、范围、程序、要求等内容。6、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是否擅自拉接电气线路、设置炉灶。7、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内装修、建筑保温材料(彩钢板芯材)是否采用A级不燃烧材料。门窗是否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8、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是否与具有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企业签订维护保养合同,每半月至少模拟启动一次,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维护保养,确保完整好用。9、是否组织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并定期组织开展灭火应急疏散演练。每半年组织一次全员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二)消防安全技术标准1、保证消防水源充足,按照规范要求配置灭火器材和消防设施,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小于4.0米,消防车道与建

12、筑之间无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2、建筑四周不得搭建违章建筑,不得占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举高消防车作业场地。3、建筑各功能分区间的防火防烟分区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厂房内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厂房、仓库内严禁设置员工集体宿舍。4、生产车间及宿舍等区域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严禁上锁;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的安全出口数量不得少于2个。5、厂房内的疏散楼梯、走道、门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确定,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1m,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4m,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0.9

13、m 。6、生产加工车间、宿舍外墙门窗严禁设置金属栅栏和防盗网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7、需要经常保持开启状态的防火门,应当保证其火灾时能自动关闭;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有保证火灾时人员疏散畅通的可靠措施。8、车间内中间仓库的储量不应超过一昼夜的使用量;生产过程中的原料、半成品、成品应集中摆放,机电设备、消防设施周围0.5m的范围内不得堆放可燃物。9、配电线路应按照规范敷设,采取穿金属管、采用封闭式金属线槽或难燃材料的塑料管等防火保护措施,宜设置漏电火灾报警装置。10、需要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时,应当根据需要限量使用,存储量不应超过当天的使用量;有爆炸危险的设备应避

14、开厂房的梁、柱等主要承重构件布置;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当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燃气或燃油管道上应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切断装置。四、文物古建筑消防安全排查整治标准(旅游、文物古建筑)1、是否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明确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完善消防档案。2、古建筑管理、使用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宗教教职人员每月应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a) 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和落实情况;b) 用火、用电、用油、用气、人员住宿有无违章;c) 新建、改建、扩建、修缮工程及电气设备安装、使用

15、是否依法申报,古建筑内使用的经幡、绸缎、罗盖、织布等可燃饰物是否经过阻燃处理;d) 是否被占用作为民居、粮仓、旅馆、饭店或办公场所使用,是否生产、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e)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f) 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的设置及完好情况;g)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制定、演练及员工消防教育培训、岗位消防知识掌握情况;h) 地处郊野的古建筑周围30m范围内是否有杂草等易燃物,是否堆放柴草、木料、杂物等易燃物品,高压输变电线路有无跨越古建筑保护单位;i) 消防控制室值班、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情况及相关记录,消防安全管理档案记录情况;j) 防火巡查、火灾

16、隐患整改、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k) 水泵房、配电室、风机房、电梯机房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l) 消防水源情况,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情况,室内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有无损坏、埋压、遮挡、圈占等影响使用情况;m) 宗教活动场所点灯、燃烛、焚香及电气设备、生产用火的使用管理是否符合要求;n) 是否依法安装避雷设施并定期检测、维修,确保完好有效;o)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3、古建筑管理、使用单位每日应进行防火巡查,游览、参观或开放期间防火巡查每2小时至少一次;结束后应对建筑物室内或现场进行检查;值班或看守人员夜间防火巡查不少于两次。可利用本单位视频监控、电子巡更等设备辅助开展防火巡查。防火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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