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航高校工业机器人实训基地工业自动化区设备及教室配置设备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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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采购招 标 文 件采购项目名称: 株航高校工业机器人实训基地工业自动化区设备及教室配置设备 采购单位名称:株洲南方航空高级技工学校 政府采购编号: 株财采计2019002300号 委托代理编号: JZZG-2019055 湖南建洲工程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2019年9月目 录第一部分4第一章 投标须知5一、说明51.适用范围 2.定义 3.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4.投标费用 5.授权委托6.联合体投标 7.采购进口产品二、招标文件78.招标文件的构成 9.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 10.偏离 11.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12.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三、投标文件813.投标文件的语言 14.计量单位

2、15.投标文件的组成 16.投标报价17.备选方案 18.投标人资格的证明文件 19.投标货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20.投标保证金 21.投标有效期 22.投标文件的签署四、投标文件的递交1223.投标文件的密封及标记 24.投标文件的递交25.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26.串通投标行为五、开标和评标1327.开标 28.资格审查 29.评标委员会 30.评标六、中标信息公布与投标人质疑1531.中标信息公布 32.投标人询问及质疑七、合同签订1633.合同签订 34.中标结果通知 35.履约担保 36.合同转让与分包 37.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变更数量的权利八、特殊情形的规定1738.特殊情

3、形 39.特殊情形的规定九、其他规定1840.政策与法规 41.招标代理服务费 42.其他规定第二章 评审方法及标准20一、总则201.评标委员会 2.评标方法二、评标程序203.评审内容 4.投标文件符合性评审 5.澄清有关问题 6.比较与评价 7.确定中标候选人8.编写评标报告 9.评标报告复核 10.停止评标 11.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第三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271.定义 2.合同的适用范围 3.合同标的及金额 4.合同价款5.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6.货物的验收 7.货物包装要求 8.运输和保险9.质量标准和保证 10.权利瑕疵担保 11.知识产权保护 12.保密义务1

4、3.价款支付 14.伴随服务 15.违约责任 16.合同的变更 17.合同中止与终止18.合同的转让与分包 19.供应商的广告或宣传 20.不可抗力 21.解决争议的方法22.法律适用 23.通知 24.合同未尽事项 25.合同生效第四章 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341.项目管理信息 2.合同标的及金额 3.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4.付款 5.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6.组成合同的文件 7.合同生效 8.合同份数第五章 投标文件的组成36商务文件36一、投标函38二、开标一览表40三、分项价格表41四、商务条款响应/偏离表42五、享受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证明资料43六、投标人具备投标资格的证明文件46

5、附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附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附3、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附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附5、联合体协议书附6、投标保证金附7、招标文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证明材料七、 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材料57技术文件57八、货物简要说明一览表59九、技术规格、参数响应/偏离表60十、投标货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61第二部分62第六章 招标文件前附表63第七章 投标邀请73第八章 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74 湖南建洲工程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6、87政府采购招 标 文 件货物类(第一部分)第一章 投标须知一、说明1.适用范围1.1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第二部分第六章“招标文件前附表” (以下简称招标文件前附表)中所叙述的采购项目。2.定义2.1 “采购人”系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采购项目的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招标文件前附表。2.2 “采购代理机构”系指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采购项目的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社会采购代理机构。本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招标文件前附表。2.3 “投标人”系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2.4“评标委员会”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

7、购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和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组建,依法依规履行其职责和义务的临时性权威机构。2.5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2.6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2.7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2.8 “节能产品”是指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环保产品”是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环境标志

8、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两型产品”是指湖南省财政厅发布的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的产品。2.9 “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详见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3.投标人的资格要求3.1投标人应当符合招标文件前附表中规定的下列资格条件要求;(l)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投标人基本资格条件;(2)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特定资格条件。3.2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l)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2)投标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经营活动中因违法经

9、营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3)投标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3.3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两个以上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政府采购项目同一包号货物或服务的投标。3.4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投标人(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4.投标费用 4.1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参与投标的相关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5. 授

10、权委托5.1 投标人代表不是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应持有授权委托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5.2 招标文件有特殊约定的按招标文件约定执行。6联合体投标6.1除招标文件前附表另有规定,本采购项目不接受除政府采购政策规定以外的其他联合体投标。6.2本章第6.1款规定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除应符合本章第3.2款、第3.3款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l)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权利义务、合同工作量比例;(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3)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联合

11、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4)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后,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5)联合体牵头方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6.3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7.采购进口产品7.1除招标文件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本采购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参加投标。7.2本章第7.1款规定允许采购进口产品的,同时不得限制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国内产品参与投标竞争。二、招标文件8.招标文件的构成8.1 招标文件共八章,分两部分。各部分的内容如下:第一

12、部分第一章 投标须知第二章 评审方法及标准第三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第四章 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第五章 投标文件的组成第二部分第六章 招标文件前附表第七章 投标邀请第八章 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8.2本章第11.1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8.3采购代理机构发售的纸质招标文件与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的电子招标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见招标文件前附表。8.4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任何对招标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投标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投标人承担。9.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9.1招标文件的提供期

13、限自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具体提供期限见招标文件前附表。9.2供应商应按招标文件前附表规定的获取招标文件和办理报名手续。10偏离10.1本条所称偏离为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偏离,即不满足、或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偏离分为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条款偏离和对招标文件的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偏离。10.2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外,招标文件中用“拒绝”、“不接受”、“无效”、“不得”等文字规定或标注“”符号的条款为实质性要求条款(即重要条款),对其中任何一条的偏离,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未用上述文字规定或符号标注的条款为非实质性要求条款(即一般条款)。10.3第六章“招标文件前附表”

14、中“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前附表)”和第八章“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中的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在超出允许偏离的条款数(最高项数)时,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前述章节中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允许偏离的最高项数见招标文件前附表。10.4本章第10.3款所称条款数(最高项数)的统计方法见招标文件前附表。11.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11.1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本章第8.3款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澄清或者修改发出的时间须在招标文件前附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11.2 如果澄清或者修改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十五日,将相应顺延投标截止时间。11.3采购代理机构无法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名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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