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责任保险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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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 职业责任保险,学习目标,1、清楚职业责任风险; 2、掌握常见职业责任保险相关内容; 3、了解职业责任保险发展新趋势。,基本内容,第一节 职业责任保险概述 第二节 职业责任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 第三节 常见职业责任保险险种介绍 第四节 其他职业责任保险,第一节 职业责任保险概述,一、职业民事责任 二、职业责任保险 (一)职业责任保险的定义 (二)职业责任保险的特征 (三)职业责任保险的发展,一、职业民事责任,职业民事责任(professional liability),又称为专家责任,即具备专业知识或者专门技能,依法取得国家认可的专业资格和执业证书,向公众提供专业服务的专业人士在执业过程中

2、,因故意或过失造成委托人或第三人损害时,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专业人员的定义和特征,1、定义:专业人员(professional)是指从事必须经过专门教育或训练,具有较高深和独特的专门知识和技术,按照一定的专业标准进行活动的群体 。 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师、律师、医务人员、公证人员、董事和高级职员、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监理人员、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资产评估师、房地产评估师、美容师等不同的职业。,专业人员的特征,(1)具有从事专业服务的资格; (2)将客观的知识和技能应用于其工作; (3)社会对专业人员存在高度信赖; (4)专业服务是非定型化的。,职业民事责任的类型,违约责任,侵权责任,责任竞合

3、,直接责任,间接责任,合同一方违反规定的义 务造成另一方损害时应 承担的赔偿责任。,违约责任,合同一方违反规定的义 务使另一方造成第三者 损害时应承担的赔偿责 任。,职业民事责任中侵权责任,职业责任中的侵权责任是指职业技术人员因疏忽或过失违反了职业所赋予的法定义务,使得职业技术消费者或公众遭受了损害,基于此而产生的责任。,职业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职业民事责任为过失责任。当专业人员违反其所承担的合理的注意义务(reasonable care),而使得当事人受到损害的,且当事人受到损害与专业人员的失当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专业人员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职业责任保险,(一)职业责任保险的定义 职

4、业责任保险(professional liability Insurance) ,是指承保各种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上的疏忽或过失,造成对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二)职业责任保险的特征,1.除少数险种外(如医疗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多是赔偿第三人的经济损失,而不是身体伤害或者财产损失。 2.职业责任保险的风险较高,因此,实务上多采用期内索赔这样的承保方式。 3、大多数以团体作为投保单位。,(三)职业责任保险的发展,职业责任保险始于1890-1900年间西方国家保险市场上的医生职业责任保险,之后又发展了独立的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等业务,但职业责任保险真正得到发展是20

5、世纪60年代以后。 目前,在西方国家,职业责任保险已成为普及性保险项目。 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职业责任保险发展滞后,业务面比较狭窄。,第二节 职业责任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1、职业责任保险保险责任的确定有何特殊之处? 2、职业责任保险的承保方式是如何规定的?,职业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的计算方法,职业责任保险的保险费计算一般依据以下两个因素,即投保人的业务总收入和投保人选择的赔偿限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基本保费=固定保费+年业务收入总额费率+调整额 其中:1、年业务收入总额是指本承保年度实际业务收入额,承保时该金额参考承保前12个月的业务收入额预期确定,本承保年度结束后,再根据实际业务收入额调整保费;

6、 2、调整额是保险公司综合考虑费率厘定影响因素后得出的。,第三节 常见职业责任保险险种介绍,一、医疗责任保险 二、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 三、律师责任保险 四、会计师责任保险,一、医疗责任保险,(一)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二)医疗责任保险基本内容 (三)医疗责任保险常见附加条款,医疗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的明确,当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在解释时存在冲突时,应该适用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 在以往处理医疗损害侵权纠纷的审判实践中,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民法通则和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以及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作为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是下位法、旧法,而侵权责任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是

7、上位法、新法,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当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在解释时存在冲突时,应该适用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一)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医疗损害责任:指在诊疗活动中,因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有过错,导致他人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医疗损害责任包括医疗过错责任、医疗产品责任、侵害隐私权的责任、不必要检查所致的责任等。狭义仅指医疗过错责任。 侵权责任法不采用“医疗事故责任”概念的原因。,医疗机构,以诊治一般疾病为主要工作的医疗机构: 普通医院、中医院、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医务室等; 以诊治专科疾病为主要业务的医疗机构: 口腔医

8、院、眼科医院、肿瘤医院、妇产医院、精神病医院等; 以预防疾病为主体的医疗机构: 妇幼保健站、职业病防治所、结核病防治所等; 以康复疗养为重点的医疗机构:理疗疗养院(所)等 急救中心及其他医疗机构: 红十字急救中心、120急救中心、专科急救中心、美容院等,医务人员,1、医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取得执业证书; 2、护士等相关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并经执业注册的人员; 3、乡村医生、接生员、妇幼保健员、卫生员等:依据农村助产人员管理条例(试行) 4、已获得技术职称的个体开业接生人员等。,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 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

9、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诊疗行为和非诊疗行为,1、诊疗行为: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 2、非诊疗行为: (1)因医疗机构的设施有瑕疵导致患者摔伤、自残、自杀。 (2)因医疗机构管理有瑕疵导致损害。如抱错婴儿。 (3)医务人员的故意伤害行为。 (4)非法行医。 因非医疗行为导致的人身损害,适用侵权责任法人身损害赔偿的一般规定。,归责原则,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医疗机构才承担赔偿责任,原则上由原告承担过错的举证责任。只在特殊情况下如医务

10、人员有违规治疗行为或者隐匿、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医学资料,才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发生举证责任倒置。,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刘某诉某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医院明知病员病情较重,过早停止治疗,并在没有为病员或其家属办理任何相关手续,也未对病员或其家属告知有危害后果的情况下,同意病

11、员回家,属医院未履行告知义务。),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行为具有未知性、特异性和专业性等特点,不能仅凭事后证明错误这一点来认定医务人员存在医疗差错,关键要看是不是其他的医务人员一般都不会犯这种错误。),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

12、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九条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侵权责任法 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三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

13、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医疗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及标准,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二)医疗责任保险的基本内容,医疗责任保险: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导致医疗机构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为标的的责任保险。 我国云南省在1999年由政府发令试推行医疗责任险,人保、平安等保险公司2000年前后在一些大城市也推出了商业医疗责任险,但该险种在市场上的推广并不理

14、想。,(二)医疗责任保险的内容(另可参见广东省统保保单),1、医疗责任保险保险责任; 2、医疗责任保险除外责任; 3、医疗责任保险赔偿限额的确定。,1、医疗责任保险保险责任,(1)在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及承保区域范围内,在保险单中载明的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因执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在本保险期间内,由患者或其近亲属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2)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发生后,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法律费用,包括事故鉴定费、查勘费、取证费、仲裁或诉讼费、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

15、负责赔偿。,2、医疗责任保险除外责任,(1)一般除外责任 (2)违法和故意行为所致责任 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合格的医务人员进行的诊疗工作; 被保险人或其投保医务人员从事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的诊疗工作; 被保险人或其投保医务人员被吊销执业许可或被取消执业资格以及受停业、停职处分后仍继续进行诊疗工作; 被保险人投保医务人员在饮酒、吸毒或药剂麻醉状态下进行诊疗工作;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或药品不良反应造成患者损害; 被保险人或其投保医务人员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但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进行临床实验所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不在此

16、限; 被保险人或其投保医务人员在正当的诊断、治疗范围外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2、医疗责任保险除外责任,(3)其他免除责任的情形 临床试验性检查、治疗以及其它不以治疗为目的的诊疗活动造成患者的人身损害,包括但不限于整形美容、体检; 被保险人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被保险人医务人员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被保险人及其医务人员没有过错的。 被保险人医务人员或其代表的人身伤亡; 被保险人根据与患者、其近亲属或他人签订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依法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投保医务人员自终止在被保险人的营业处所内工作之后所发生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3、医疗责任保险赔偿限额的确定,除投保人和保险人另有约定外,医疗责任保险责任限额一般包括医疗责任每人责任限额、精神损害每人责任限额、医疗责任累计责任限额、法律费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法律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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