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调整对象与目标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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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调整对象与目标分析摘要:经济法调整对象应是由市场失灵所产生的经济关系、宏观调控关系及市场管理关系。因为经济法的立足点是市场失灵,经济法的产生源于对市场失灵规制的需要,经济法的发展与不断完善源于对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认识的不断深化。基于以上原因,经济法应以和谐与发展作为其目标。对经济权利(力)义务作出清晰界定与合理配置,并注重经济权利(力)义务界定与配置的有效性,必要性与适当性。关键词: 市场失灵 政府失灵 和谐 发展一、经济法调整对象(一)经济法调整对象批判目前中国经济法学界主要有以下几种经济法理论:(1)国家协调论。这种理论认为,经济运行需要国家协调,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

2、济关系应该由经济法调整,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 参见杨紫煊主编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24-39页。(2)国家干预论。这种理论认为,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而言之,经济法是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参见李昌麒:经济法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四川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97-246页。(3)国家调节论。这种理论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

3、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以保障国家调节,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参见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修订版),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4、112页。(4)经济管理论。这种理论认为,经济法是调整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一个部门法。 参见马洪主编:什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国发展出版社1993年版,第257、244页。(5)市场垄断论。这种理论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就是市场经济在自由竞争基础上形成的具有垄断性、盲目性的社会关系,或简称为反垄断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经济法调整这种社会关系目的是为了反对市场经

4、济的垄断性,克服市场经济的盲目性。因此,调整市场经济在自由竞争基础上形成的具有垄断性、盲目性的社会关系的经济法主要由市场竞争法(以反垄断法为核心)和宏观调控法(以经济计划法为核心)构成,它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参见邱本:经济法原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118-119、122-130页。从以上各种经济法理论来看,综合起来大部分学者都认为国家干预(或协调或调节或管理)经济活动是经济法的本质特征。经济法调整对象中必然有国家干预,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讲离开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就不是经济法调整对象。从各种经济理论中我们还可以推断中各种经济法定义中的国家不是广义的国家,而是指狭义的国家,即通常我们所

5、讲的政府。因为如果把国家理解为广义的国家,即不仅包括政府(即行政机关),还包括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的话,那么民法甚至是刑法等法中涉及经济的部分都能归入了经济法的范畴。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因为立法机关制定涉及经济的法律,司法机关审判涉及经济的案件也可以看成是对经济的干预。因此把各种经济法定义中的国家改成政府似乎更准确一些,以免产生理解歧义。关于国家(政府)干预经济活动是经济法的本质特征,经济法调整对象中必然有国家干预的观点是否正确呢?笔者认为不妥。因为按照该观点,现实中很多的单行法就要一分为二甚至更多。比如说如果按照该观点,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证券交易与上市公司收购等制度中没有引入政府干预机制

6、的规范就不属于经济法,同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中都有类似情况。这样将一部单行法一分为二甚至是三或者更多的做法明显会损害该单行法的完整性与统一,并且易导致单行法立法本位,价值与基本原则的混乱与冲突,所以显然是不符合逻辑的。对于邱本先生的观点,即其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就是市场经济在自由竞争基础上形成的具有垄断性、盲目性的社会关系的观点,笔者认为其具有进步性,但仍不完善。该观点注意到了经济法的立足点应在市场经济,但以此来定义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会使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具有不完全性。因为依邱本先生的观点,那么便可推断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

7、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不属于经济法的范畴,这显然也是不合理的。因此邱本先生的观点仍具有片面性。(二)经济法调整对象分析经济法调整对象究竟是什么,笔者认为经济法调整对象应是由市场失灵所产生的经济关系、宏观调控关系及市场管理关系。这是因为经济法的立足点是市场失灵,经济法的产生源于对市场失灵规制的需要,经济法的发展与不断完善源于对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认识的不断深化。早在200余年以前,微观经济学的鼻祖亚当斯密提出了所谓“看不见的手”原理 亚当斯密:国富论下册,伦敦丹特公司1995年版,第246页。后来的经济学学者论证了所谓“看不见的手”原理,即:完全竞争市场经济在一系列理想化假定条

8、件下,可以导致资源配置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这些理想化的假设条件主要有:第一、市场上的人都是合乎理性的经济人。第二、市场上有无数的买者和卖者。第三、同一行业中的每一个厂商生产的产品是完全无差别的。第四、厂商进出或退出一个行业是完全自由的。第五、市场中的每一个买者和卖者都掌握着与自己经济决策有关的商品和市场的全部信息。 参见高鸣业主编:西方经济学(上册,微观部分),中国经济出版社1996年版。 第六、单个消费者或生产者的经济行为对社会上其他人的福利没有影响。但事实证明,这些理想化的假设条件在现实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并不完全具备。例如:(1)经济人不是完全理性的,在很多情况下只能是有限理性,有时甚至是

9、盲目的;(2)由于各种主客观条件的限制,市场上的经济人特别是消费者很难获得完全信息;(3)除了农产品外,市场上的产品也很难是完全无差别的;(4)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许多产品卖者数量在逐步减少,甚至造成垄断,越来越多的产品差别在逐步扩大,越来越多的行业进入门槛在逐步提高,等等。因此,在现实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看不见的手”的原理一般来说并不能完全成立,帕累托最优状态通常不能完全实现。即现实的资本主义市场机制在很多场合不能导致资源的有效配置。这种情况被称为所谓“市场失灵”,其主要有四种情况。1、垄断问题。市场经济的实践表明,竞争的发展必然促使生产和资本趋于集中,这种集中可能带来规模经济效益,但集中达

10、到一定程度,便可能追求垄断。垄断排除竞争、窒息竞争,使竞争机制的功能难以正常发挥,结果是垄断价格产生,产品供给减少,生产经营效率降低,以及资源配置越来越不合理,经济失去活力,消费者与社会公共利益遭到破坏。 参见杨紫煊主编: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246页。2、外部效应问题。总的来说,外部效应有四种基本类型:(1)生产的正外部效应;(2)消费的正外部效应;(3)生产的负外部效应;(4)消费的负外部效应。上述各种外部效应可以说是无所不在,无时不在。尽管就每一个单个生产者或消费者来说,他造成的正外部效应或负外部效应对整个社会来说,也许微不足道,但所有这些消费者和生产者加

11、总起来,所造成的正外部效应或负外部效应将是巨大的。例如,由于生产扩大而引起的污染问题现在已严重危及人类自身生存环境。3、公共产品问题。根据产品的排他性、竞争性和外部性(即外部效应)状况,我们可以将其分为纯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和纯私人产品。非排他性是指,一个公益物品一旦提供了,便会有众多的受益者,大家将共同消费这一物品,不可能将其中的任何人排斥在外。非竞争性指的是,一个公共物品一旦提供了,多一个消费者的加入并不影响其他人的消费,为了实现消费这一物品,消费者无需要展开竞争或争夺。 吴肇基主编:公共经济学,中国戏剧出版社2001版,第77页。 纯公共产品是指同时具有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的产品。准公共产

12、品是指具有非竞争性与排他性或者具有非排他性与竞争性的产品。准私人产品是指具有竞争性与排他性且同时具有外部性的产品。纯私人产品是指具有竞争性与排他性且同时不具有外部性的产品。公共产品自身具有的非排他性与非竞争性带来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搭便车”。“搭便车”问题的存在,使私人不愿意提供公共产品,进而使资源无法通过市场达到最优配置。4、信息不对称问题。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信息公开时往往存在不充分性,虚假性与过时性。一般来说,信息不对称会导致以下后果:(1)买卖双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会导致产品价值与价格不符。这样,在同一价格下,价值较高的产品的销售者退出市场以逃避损失,而一些价值较低产品的销售者会利用这种

13、机会占据市场,结果出现“劣质产品驱逐优质产品”的市场逆向选择。(2)交易一方试图以另一方信息减少为代价取胜从而产生遏制对方信息来源的道德风险。由于交易者将本来可以投放在生产性使用上的资源投在遏制对方信息来源的非生产性使用上,从而造成了社会资源的浪费。 参见张亦春主编:现代金融市场学,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年版,第378页。(3)由于信息不对称,再加上人的有限理性,容易造成投资与消费的盲目性,从而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与配置失当,严重的还会造成产业结构失调,甚至诱发经济危机等。从经济法的内容来看,任何一部新的经济法的制定均根源于克服市场失灵的需要。例如,(1)为了解决垄断问题,我们制定了反垄断法或反

14、不正当竞争法,以预防不正当的垄断行为对和谐的市场竞争秩序的破坏,以保证正常的市场机制不受不正当垄断行为的限制与破坏,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得到充分有效发挥和社会福利免受不正当垄断行为的损害等;(2)为了解决外部效应问题,我们制定了环境保护法,自然资源管理法等法律,以求通过对正外部性行为给予补偿或奖励,对负外部性行为给予惩罚等方式来确保单个经济体的经济行为符合社会利益最大化原则;(3)为了解决公共产品问题,我们同样制定了相应的法律。由于公共产品涉及的对象广泛,解决公共产品问题的法律规定,也就是关于解决公共产品问题的法律规范分散于经济法各单行法之中。例如,针对虚假广告的制止行为、针对发布虚假证券信息的

15、制止行为、针对环境污染行为的制止行为等都具有公共产品性,但由于这些行为分别由广告法、证券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规制,那么关于解决这些问题的法律规范便分布在相应的广告法、证券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之中;(4)为了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我们制定了计划法、产业政策法、金融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以尽力确保各主体间的信息对称与平衡,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带来的诸如产业结构失调、金融秩序混乱和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当然,现实中我们并不根据前述四种主要的市场失灵情况来制定相应的单行经济法。由于前述四种市场失灵现象广泛分布于各个市场经济领域之中,并且其所在的各个相关领域的市场经济行为各具特色,所以,经济法

16、各单行法主要按市场经济领域制定。关于解决前述四种市场失灵现象的法律规范广泛分布于各经济法单行法之中。由此可以看出,没有市场失灵就没有经济法的产生,经济法的立足点是市场失灵。并且,我们不能把“经济法”一词的提出等同于经济法的产生,也不能把当时经济法的内涵等同于现代经济法的内涵。而应注重经济法内涵的时代性。作为经济法产生的标志的美国的谢尔曼法(1890年)、德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1896年)等都是在对市场失灵进行认真研究与认识的基础上制定的。据此,我们可以认为,经济法的产生源于对市场失灵的认识。从经济法的发展与完善来看,由于经济法在其产生之初对市场失灵缺乏充分深刻认识,对政府失灵的认识还停留在行政领域。因此在经济法产生之初,经济法是很不完善的,这种不完善外在表现为各国经济法只有有限的几部经济单行法和一些不太成熟的法律条文。后来随着经济与社会实践的不断发展,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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