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名师讲义--三国法-之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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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际争端的种类 法律争端:法律性较强而关涉利益较小,适合于利用仲裁或国际司法组织依现行国际法规则加以裁判解决 政治争端:涉及重大利益而其法律性较弱或者有关的法律规则不甚明确 混合型争端 事实争端国际争端的解决方法 和平方法当中又可分为非强制的和平方法和强制的和平方法 非强制的和平方法又可分为外交的解决方法、法律的解决方法和利用国际组织的解决方法 外交解决包括谈判、斡旋、调停、和解和国际调查 法律解决包括仲裁和司法裁判强制性方法第二节 国际争端的政治解决方式 谈判和协商 斡旋和调停 调查与和解第三节 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 仲裁、司法机关具有相对完善的组织机构和比较固定的程序规则 仲裁、司法机

2、关适用法律作出的裁决和判决对争端当事国具有拘束力 法律方法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最后手段国际仲裁 国际仲裁的概念:在争端发生后,经各当事国同意,将争端交付它们自行选任的仲裁人处理并相互约定服从仲裁裁决的争端解决方法。 仲裁解决争端的特点(国际仲裁与国际法院的区别.doc)仲裁制度的主要内容常设国际仲裁法院常设国际法院国际法院国际法院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国际法院的法律适用、判决执行案例分析:从1984年2月开始,在美国的资助和直接参与下,尼加拉瓜反政府武装组织在尼加拉瓜几个重要港口布设水雷,在短短两个月里就造成8艘外国船舶和5艘尼加拉瓜船舶触雷。美国还支持尼反政府武装攻击尼加拉瓜港口、石油设施等。为此

3、,尼加拉瓜于1984年4月9日向国际法院提出申请,控告美国在其港口布雷、出动飞机袭击尼加拉瓜石油设施和港口以及进行其他军事和准军事活动可适用于本案的国际法原则 禁止使用武力原则 不干涉原则涉及每一主权国家不受外来干预而处理其事务的权利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简称为五项原则,是中国和印度,中国和缅甸三个发展中国家在20世纪50年代首先共同倡导的一组系统的国际法原则体系. 互相尊重主权及领土完整 互不侵犯 互不干涉内政 平等互利 和平共处 五项原则的意义 它们与所规定的原则是一致的,但有其特色. 它们是国际法基本原则中的一些核心原则,也是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强化和发展. 它们为大多数国家所接受,在国际社

4、会得到广泛的承认. 五项原则的内容 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 主权(sovereignty) 即国家主权,是国家的最重要属性,是国家在国际法上所固有的独立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主权不可分割,不可让予。主权是国家最主要、最基本的权利,是国家所固有的,并非由国际法所赋予的。国际法中的国家主权原则只是对这一权利予以确认和保护。 主权作为国家的固有权利,表现为三个方面: 对内的最高权(territorial supremacy; personal supremacy) 对外的独立权(external sovereignty) 自卫权(self-defence) 主权原则十分重要,但主权不是绝对的.

5、 互相尊重领土完整 领土是一国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也是一个国家行使其属地优越权的地域范围. 领土是国家存在的要素之一,国家在其领土上行使主权.领土的完整性对主权的行使至关重要. 互不侵犯原则n 互不侵犯原则,是指各国在其相互关系中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侵略,不得以违反国际法的任何其他方法使用武力或以武力威胁侵犯另一国的主权、独立或领土完整,不得以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互不侵犯原则n 首先必须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n 其次必须和平解决国家相互之间的争端 侵略n 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中,互不侵犯并不是一般地反对战争,而是反对侵略战争。n 侵略是指一个国家使用武力侵犯另一个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或

6、政治独立,或以本定义所宣示的与联合国宪章不符的任何其他方式使用武力。(1974关于侵略定义的决议)n 互不侵犯原则不仅反对大小规模的武装进攻,也禁止进行武力威胁,禁止武装进攻的准备和进行战争的宣传。 下列两类战争不在禁止之列n 联合国按照宪章规定合法使用武力n 在外国统治下的民族和人民为行使自决权,为取得被剥夺的权利、自由和独立而进行的民族独立解放战争,包括民族武装斗争和反对侵略的自卫战争互不干涉内政原则v 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都无权以任何理由直接或间接地对别国进行干涉,不得以任何借口干涉他国的内政和外交事务,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别国的意志、社会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内政的实质和范围v 内政

7、就实质而言是国家在其管辖的领土上行使最高权力的表现。v 内政不是一个单纯的地域上的概念.一个国家在本国境内的某些行为,也可能是违反国际法的,别国对此违法行为的干扰并不构成对内政的干涉。 干涉的含义及形式 v 干涉是指一国或数国为实现自己的意图,使用政治、经济甚至军事的手段,以直接或间接的,公开或隐蔽的方式干涉另一国的内外事务,使被干涉国按照干涉国的意图行事,以改变被干涉国所执行的某种方针、政策或存在的情势。 v 干涉有多种形式,有采用武力的干涉,也有采取其他形式的干涉。 v 干涉包括积极的干涉和消极的干涉。行为的干涉,属积极干涉,是最常见、最直接的干涉。不行为的干涉即消极干涉,是指打着不干涉的

8、旗号而纵容别国侵略的情况,这是干涉的特殊形式。 平等互利原则 平等互利原则包括平等和互利两项内容。所谓平等,就是国家不分大小强弱、人口多寡、政策制度和经济制度如何,都具有平等地位。因而都应该互相尊重,平等相处,任何国家不应谋求任何特权。 所谓互利,就是各国在其相互关系中,不能谋取片面的利益,更不能以损害、剥削或榨取别国为目的,而应该对双方都有利。 平等互利原则不仅对国家政治关系有重要意义,而且在国际经济关系和提供对外援助方面也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一贯认为,援助国与受援国是相互援助的,对双方都是有利的。1983年我国提出了对外援助四原则,即“平等互利,讲求实效,形式多样,共同发展”.和平共处原则

9、n 和平共处是指国家在其相互关系上,应彼此尊重对方现存的社会经济制度,不得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以及其他任何方法改变或企图改变对方的社会经济制度,根据国际法的要求,实行广泛的合作,发展友好关系,和睦相处。和平共处的主要内容n 各国应和平地同时存在,不应因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的不同在国际人格上有所区别,更不应因此而互相攻击、干涉和颠覆n 各国应和平地相互来往,和平地处理相互间的关系,以促进彼此的了解与合作n 如遇争端应以和平方法解决,而不应诉诸武力或武力威胁。民族自决原则n 民族自决原则,是指被殖民主义奴役和压迫的民族,有采取国际法确认的一切合法手段,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的主权国家,并选择适合于

10、自己的社会政治制度发展民族经济的权利。 n 联合国宪章是第一个确认民族自决原则的国际文件。 宪章的第1条第2款规定: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的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进普遍和平.民族自决原则n 不得将民族自决原则解释为授权或鼓励采取任何行动,局部或全部地破坏或损害独立国家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统一.每一国均不得采取目的在于局部或全部破坏另一国国内统一及领土完整的行动.n 任何外国不得假借民族自决名义对独立国家进行煽动,挑拨或策动民族分裂活动,破坏该国的独立和领土完整.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是指国家之间在发生纠纷或争端时,应通过和平方法予以解决,任何

11、使用或企图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的办法来解决争端,都是违反国际法的。 忠诚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忠诚履行国际义务原则是指一个国家应善意履行联合国宪章规定的、由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产生的其作为缔约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所承担的各项义务。 凡是符合国际法的、由有效条约产生的国际义务,而非奴役性的、侵略性的或由非法条约所产生的国际义务,国家都应善意地履行,不得违背。 联合国的主要机关n 大会n 安全理事会n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n 托管理事会n 秘书处n 国际法院联合国大会n 大会是联合国最具代表性和职能及权限最为广泛的机关n 大会主要是一个审议和建议机关,是在一定意义上具有世界议会性质的国际论坛。它无权迫使任何一

12、国政府采取任何行动而只能以建议方式表达国际舆论,发挥重要影响。大会与安理会一道在联合国各机关中居于中心地位 大会的组成n 大会由全体会员国组成,同时也是由政府代表组成的政府间机关。每个国家出席大会的代表不超过5人,但只有一个投票权。n 大会每年举行一次常会,从每年9月的第三个星期二开始,一般在l2月25日前闭幕,如果议程尚未讨论完毕,则在第二年春天继续开会。在休会期间有必要时,秘书长经安全理事会或过半数会员国的请求可临时召集特别会议。大会每届会期选举主席团,设主席1人、副主席2l人,按亚洲、非洲、拉美、东欧、西欧等地区分配产生,由会员国轮流选任。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不担任主席,但每届大会都可当选为

13、副主席n 非会员国经联大批准,且至少是一个联合国专门机构的成员,可以观察员资格出席联合国大会被国际社会普遍承认的民族解放组织可以应邀参加联大会议观察员在联大没有投票权,但经大会主席允许,可就与其有关问题发言 大会下设的委员会n 政治与安全委员会n 特别政治委员会(1993年第47/233号决议)n 经济与财政委员会n 社会人道与文化委员会n 非殖民化委员会n 行政与预算委员会n 法律委员会n 总务委员会和全权证书委员会大会的职权n 审议为维持和平与安全进行合作的一般原则,并提出建议n 讨论会员国,安理会或非会员国提出的有关和平安全的任何问题,并可提出建议n 提请安理会注意足以危机国际和平与安全

14、的情势,并建议和平解决的措施n 发动研究并提出建议,促进政治,经济和社会等方面的合作,协助实现全人类的人权和基本自由n 鼓励国际法的逐渐发展与编纂n 接受和审议联合国和其他机构的报告n 选举安理会,经社理事会和托管理事会须经选举的理事国n 根据安理会的建议中止会员国的权利和开除会员国n 审议和批准联合国的预算,分配会员国的经费负担,审查各专门机构的行政预算等 大会的表决程序n 大会实行一国一票制,每个会员国在大会享有一个投票权。对于重要问题的决议,需由出席并参加投票的会员国2/3多数通过,程序性问题则以简单多数表决。对于其他问题的决议,以到会及投票国的过半数决定。n 在实践中,大会常以协商一致通过决议. 安理会 security counciln 安理会由15个理事国组成,其中,中、法、俄、英、美五国是常任理事国,其余10国是非常任理事国。非常任理事国由联合国大会按地区分配名额以2/3多数票选出,任期两年每年改选五名,交替进行,不得连选连任,并且,必须由同一地区的国家接替,每一理事国有代表一人,各理事国应有代表常驻会所。n 安理会主席的职位由各理事国按其国名的英文字首的排列次序按月轮流担任(即轮值国)。安理会每年举行两次定期会议,由理事国认为合宜的时候派政府人员或特别指定的代表出席。此外,由主席认为必要时可随时召集各常驻代表举行常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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