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环经济法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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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循环经济法初探 陈泉生 一、循环经济法产生的背景 如所周知,循环经济作为一种有效平衡经济增长、社会发展和环境 保护三者关系的经济发展模式,首先在经济发达国家推行。经过长期 的实践,一些发达国家已经实现了将循环经济法制化和社会化,运用法 律规范推动和保障循环经济的发展和循环型社会的形成。现摄其要 者分述如下。 1 德国有关循环经济的立法 德国是世界上最早运用法律手段推动循环经济的国家,其循环经 济立法层次分明,体系完备。德国早在2 0 世纪7 0 年代就制定了废物 处理法和电子产品的拿回制度,进入可持续发展时代后,又于1 9 9 4 年颁布了在世界上具有广泛影响的循环经济和废物处置法( 1 9

2、9 8 年 修订) 。德国根据这项法律1 9 9 8 年实施了包装法令,1 9 9 9 年出台了 垃圾法和联邦水土保持与旧废弃物法令,之后又公布了( ( 2 0 0 1 年 森林经济年合法伐木限制命令和社会垃圾合乎环保放置及垃圾处 理场令( 2 0 0 1 年) 。2 0 0 2 年还制定了包括推进循环经济在内的持续 推动生态税改革法和森林繁殖材料法,并于2 0 0 3 年修订了再生 参见孙佑海:循环经济立法问题研究,载环境保护 2 0 0 5 年第1 期,第 1 8 页。 能源法。此外,欧洲共同体和欧盟有关废油、钛氧化物、下水道淤泥、 农业污水、电池与蓄电池、包装物等循环利用的指令和1 9

3、8 9 年的共同 体废物管理信息战略,也对德国产生约束力或起指导作用。 2 日本有关循环经济的立法 日本发展循环经济的相关法律集中体现了循环经济的3 R 原则, 运用这些法律可以规范政府、社会和国民的“3 R 行动”标准,在整个社 会建起了遏制废弃物的大量产生、推动资源的再利用和防止随意投弃 废弃物的管理和约束机制。日本为循环经济所构建的法律体系大致可 以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也可称为基础层次,它由基本法建立循环型社会基本 法构成。该法于2 0 0 0 年公布实施。其提出了建立循环型社会的根本 原则是:“促进物质的循环,以减轻环境负荷,从而谋求实现经济的健 全发展,构筑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并

4、就处理“循环资源”( 可处理的废 弃物) 规定了国家、地方政府、企业和一般国民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二层次是综合性的两部法律,它们分别是促进资源有效利用 法和固体废弃物管理和公共清洁法。促进资源有效利用法于 1 9 9 1 年颁布,后于1 9 9 3 年、1 9 9 9 年和2 0 0 0 年修订。该法主要强调3 R 原则,要求在产品的设计、制造、加工、销售、修理、报废各阶段实施3 R 原则,以达到资源的有效利用。而固体废弃物管理和公共清洁法早 在1 9 7 0 年就制定了,后历经数次修订,最近一次的修订是在2 0 0 0 年, 增加了有关促进废弃物减量化和再利用的内容。 第三层次是根据各种产品

5、的性质所制定的单项法律法规和推动政 府采购行为“绿化”的单项法律法规,即容器包装品的分类回收及再 商品化促进法( 1 9 9 5 年制定) 、特定家用电器的再商品化促进法 ( 1 9 9 8 年制定) 、建筑废材再资源化法( 2 0 0 0 年制定) 、促进再循环 产品采购法( 2 0 0 0 年制定) 、促进回收的可循环食品资源的利用法 ( 2 0 0 0 年制定) 和汽车循环利用法( 2 0 0 2 年制定) 等。 参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政策法规司编译:国外环境法规选译,中国科学 技术出版社2 0 0 3 年版。 公 众 参 与 日本政府所实施的三个层次与“循环经济”已经构成了一个完整 的、

6、配套的法律体系,使E t 本成为发达国家中利用法制武器发展循环经 济搞得最好的国家。它从法制上确定了2 l 世纪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 向,提出了建立循环型经济和社会的根本原则。 3 美困有关循环经济的立法 目前,美国还没有一部全国性的循环经济法规,但美国有资源保 护和回收法( 1 9 7 6 年通过,1 9 8 0 年修订) 和污染预防法( 1 9 9 0 年通 过) ,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着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同时,美国联邦政府 和各州政府还推行了一些有利于发展循环经济的政策。自2 0 世纪8 0 年代中期以来,美国已有半数以上的州先后制定了促进资源再生循环 利用的法规。美国加州于1 9 8 9

7、年通过了综合废弃物管理法令,要 求在2 0 0 0 年以前,对5 0 的废弃物,要通过源削减和再循环的方式进 行处理,未达到要求的城市将被处以每天l 万美元的行政性罚款。美 国7 个以上的州规定,新闻纸的4 0 5 0 必须使用由废纸制成的再 生原料。威斯康星州规定,塑料容器必须使用1 0 q 5 的再生原 料。加州规定玻璃容器必须使用1 5 一5 的再生原料,装垃圾的塑 料袋必须使用3 0 的再生原料。佛罗里达州对向本地市场出售的所 有饮料容器征收5 美分的预付处理税。这些钱直接划入本州循环发展 基金,以开展与循环经济发展的相关研究。 4 欧盟及其成员国循环经济法律制度体系 ( 1 ) 抑制

8、废物形成制度。由于抑制废物形成的代价要比废弃物的 再生利用成本小得多,体现了预防优先的原则,因而被欧盟许多国家 的立法确立为基本的循环经济法律制度。比如,丹麦制定了废弃物 处理法;挪威政府于2 0 0 3 年修订了废电子电机产品管理法,扩 大了有关主体的循环经济责任;瑞典议会于1 9 9 4 年确立了“生产者 责任制”的原则,并通过了关于包装、轮胎和废纸的“生产者责任制” 法律,之后其汽车和电子电器的“生产者责任制”法律法规也都相继 出台。 ( 2 ) 循环名录制度。循环名录包括强制循环和自愿循环两类名 录。强制循环名录一般规定责任者的范围和再利用回收或再循环产 品、材料的类型或种类。 ( 3

9、 ) 循环目标制度。为了提高循环经济发展水平,欧盟许多国 家或地区的立法规定了循环目标,比如,欧盟1 9 9 4 年制定的关于 包装物和废弃的指令就指出,包装物再用、循环或者以其他方式再 生包装废弃物以减少包装废物的最终处置,被认为是一项额外的 基本原则。 ( 4 ) 循环程序和示范制度。不合理的再用或再生利用程序往往导 致不同的经济、环境后果,为此欧盟国家非常重视循环程序的制定。 ( 5 ) 技术与工艺标准及技术性指导制度。废旧物资的回收、再生 和循环利用往往存在二次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风险,因此必须制定 相关的技术和工艺标准,淘汰落后的技术、工艺和设备。 ( 6 ) 法律义务和责任制度。为

10、了保障本地区的环境和资源安全, 防止资金因进口大量资源而流失给发展中国家,欧盟的大多数成员国 在法律中宣告了资源再用、再生和循环利用的作用,并规定了相关的强 制实施机制。 由此可见,循环经济法的产生是可持续发展时期的产物,其以顺应 环境时代可持续发展社会变革运动潮流的进步J 陛而显示出方兴未艾的 趋势。也就是说,正是循环经济发展模式的推行,为法律的发展开拓了 广阔的空间,从而更为成熟。 正如任何一种科学发展模式的提出都是对其实践客观规律的 正确总结,同时再反过来推动其实践的迅速发展一样,循环经济发 展模式的推行,必将推动可持续发展社会变革运动( 包括法律变 革) 朝着正确的轨道健康发展,并由此

11、拉开环境时代人与自然和谐 相处的序幕。 二、循环经济法的定位及概念 尽管目前国内外法学界对循环经济法的理论研究和立法实践正呈 现出蒸蒸日上的发展趋势,但是,毋庸讳言,其毕竟才刚刚开始,不少重 要问题仍留着空白,甚至连循环经济法的定位、概念、特征及体系等都 尚未统一,还有待于从理论上予以厘清和界定;更遑论循环经济法律原 理呈现出不同于传统法律原理的繁富现象,犹如一团乱麻似的正等待 着研究者去梳理、解索和比较。 关于循环经济法的定位,目前法学界众说纷纭:或提出循环经济法 应为环境法,比如,蔡守秋教授就坚持:“循环经济法虽然调整循环经 济活动或行为,但循环经济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经济,而是与环境资源的

12、开发、利用、保护、治理及其管理有关的经济,即循环经济是生态经济、 绿色经济或环保经济。与此相适应,循环经济法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经 济法,而是结合经济活动的环境资源法。”同时,他还指出:“循环经济 法虽然包含经济法的某些内容,具有经济法的某些特点,但基本上或本 质上应该属于环境资源法的范畴,即循环经济法是当代环境资源法的 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分支或子系统,环境资源法学应该将循环经济法作 为本学科研究的一项重要内容。”又如,孙佑海教授亦认为,循环经济 法律属于环境资源法类。 或主张循环经济法应为经济法,比如,唐荣智教授就根据上述各国 的循环经济立法,将其分为两类,一类将之称为污染预防型,如美国等 国,

13、清洁生产立法纳入污染预防的法律范畴,属于广义的环境法;另一 类将之称为循环经济型,如以上德国和日本等国,将整个经济活动都纳 入循环经济,建立循环型社会,属于广义的经济法;并且认为,前者虽比 末端治污进步,但仍未脱离环保理念,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发展与环境的 矛盾与冲突;后者从社会经济内部协调发展与经济的关系,从根本上杜 绝污染问题,是治本之途,因此,我国对循环经济立法宜定性为经济法, 当然也包含环境法与之配套。又如,蒋亚娟博士认为:“在法域归属 上,循环经济法具有综合性,并且兼有经济法和环境法的部分特点,依 参见蔡守秋:论循环经济立法,载南阳师范学院学报) 2 0 0 5 年第1 期, 第3 页。

14、 同上。 参见孙佑海:循环经济立法的新视野,载中国环境资源法学评论第1 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 0 0 6 年版,第1 5 1 页。 参见唐荣智:论循环经济及其法律调整,载北京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学报2 0 0 1 年第4 期,第5 _ 7 页。 照主要社会的内容和特色,循环经济法应当归属于经济法。”再如,梁 毅雄先生亦指出,从立法理念上考察,循环经济法不同于环境和资源 法,当属经济法;从法律调控方式上考察,循环经济法属于经济法中的 宏观调控法;并就此观点与蔡守秋教授商榷。 或认为循环经济法兼具环境法、经济法和行政法的性质,比如,王 灿发教授就指出:“关于循环经济法的定位问题,究竟是定位在经

15、济 法,还是行政法,或是环境法呢? 因为不同的定位,它规定的重点就不 一样。如果是经济法,那就是从发展经济的角度,那就要考虑企业如 何高效地进行生产;如果是行政法,它要用什么样的行政控制的手段 来规范循环经济;如果是环境法的话,那么就要从生态环境保护的角 度去规定。无论是定位在哪个部门,它不仅仅是个法律部门之争的 问题,还涉及立法的方向问题。笔者以为该法律应该以生态环境保护 为主,同时兼具三个法律的内容和特征。它不同于一般的环境保护法、 经济法或行政法,而是三者兼具的法,同时是以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 保护为主。”而王明远博士亦认为,其实循环经济法具有经济调控、社 会保护和行政管理的混合色彩,以

16、及控制政府权力的性质,应该属于经 济行政法类。 笔者认为,前二者的观点,似有值得商榷之处。第一种观点将循环 经济法仅仅局限于当代环境资源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分支或子系 统,内涵似嫌过窄。因为循环经济最早尽管是源于环境保护,然环境保 护只是循环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如前所述,循环经济的核心是 要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其以“3 R ”为原则,以低消耗、低排 参见蒋哑娟:循环经济法:期待被开启的生态“安全阀”,载资源节约 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与环境资源法的热点问题研究- - 2 0 0 6 年全国环境资源 法学研讨会( 年会) 论文集,第1 1 6 9 页。 参见梁毅雄:循环经济法的法律性质论,载西安政治学院学报) 2 0 0 5 年第5 期,第4 9 q 2 页。 参见王灿发:循环经济立法的必要性及其定位,载东南学术 2 0 0 6 年 第3 期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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