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 笔记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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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法学导论一、何谓“法学”? 法学是一门科学,是以研究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主要对象的独立学科。什么是“法律现象”? 法律现象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所产生的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主要是指具有法律意义,并受法律调整的社会现象。作为社会科学的一个分支,法学具有不同于其他学科的特点,这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得到体现:(一)法学是一门内容上自成体系、方法上严谨规范的学科;(二)法学是一门具有理论研究价值与实践指导意义的学科;(三)法学是一门与时俱进、不断创新的学科。二、法学研究的基本内容(一)法学是揭示法的现象与本质关系的科学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但它绝不是统治者恣意妄为或任性的结果; 法不是被

2、动地由物质生活条件来支配的,法在其中具有一定的能动作用,或促进社会发展,或阻碍历史的进步; 法要反映事物发展规律的要求,但法毕竟是由人来制定的,不能把法与经济规律混为一谈。(二)法学是阐明法的价值与功能的科学法的价值在不同的使用方式之下会出现不同的含义:1、法的目的价值;2、法的价值评价标准;3、法的形式价值。所谓法的功能,是指法作为一个体系或部分,在一定的立法目标指引下,基于其内在结构属性而与社会单位所发生的、能够通过自己的活动(运行)造成一定客观后果,并有利于实现法的价值,从而体现其在社会中的实际特殊地位的关系。(三)法学是以权利与义务为基本范畴的科学 1、通过权利和义务可折射出法的性质及

3、其政治倾向; 2、通过权利和义务可了解法的价值取向及其社会回应; 3、通过权利和义务可确认或引导社会行为的风向标。综上所述,法学有三个层次:知识之学,智慧之学,精神之学。三、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 历史考察法纵向社会调查法 比较分析法横向 第二章 法学引论1、法学思想源流一、西方法学思想源流二、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源流三、中国法学思想源流2、法学理论体系 一、理论法学 二、应用法学3、法学毗邻学科 一、法学与哲学 二、法学与经济学 三、法学与政治学 四、法学与社会学 五、法学与伦理学 第三章 法学申论1、法的历史现象 一、远古社会法 在国家出现以前的原始社会里,人类社会事实上就已经存在着各种各样的法

4、的现象,譬如习惯、习俗、教义、禁忌等,我们且把这一部分的法的形式称之为远古法。 (一)原始氏族规范 原始社会的社会组织是氏族,氏族不是阶级社会中的国家;原始社会的行为规则是氏族规范,主要依靠氏族成员的自觉遵守和氏族首领的威望来维持。原始社会氏族规范与国家法的主要区别:实施保证规范内容调整范围氏族规范自觉遵守与族长权威没有权利与义务之分血缘关系国家法国家强制力有权利与义务之分国家主权所及地域(二)远古法的特点 1、自发形成 ;2、口口相传 ; 3、维系方式 ;4、在内容上; 5、执行环节。(三)国家法的产生的一般规律 1、跟随生产力发展进程渐变的规律; 2、与国家同步产生的规律;3、与宗教、道德

5、从融合到分化的规律。二、古代国家法包括:奴隶制国家法和封建制国家法 1、奴隶制法的代表性法律古巴比伦法的代表是公元前18世纪的汉漠拉比法典;古印度法的代表是摩奴法典;古希腊法的代表是雅典法和斯巴达法;古罗马法的代表是国法大全即查士丁尼民法大全;中国奴隶制法:西周穆王令吕侯制定“吕刑”。2、封建制法中国封建制法战国初期,魏国的法经;唐代的唐律。大约在公元12世纪开始,罗马法在欧洲大陆复兴,为以后大陆法系的形成奠定了基础。英国:普通法和衡平法,两者构成了英国法的主要部分,为英国法系的发展打下了基础。阿拉伯地区的封建制国家实行“政教合一”政治,形成具有宗教特色的阿拉伯法系 。3、比较奴隶制法与封建制

6、法的不同之处:(1)从极端的野蛮性到残酷刑罚的系统化。(2)从公开的特权性到特权关系的制度化。(3)从原始的残余性到法律的神秘化。三、近代资本主义法1、资本主义法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即自由资本主义阶级和垄断资本主义阶段。 自由资本主义阶级:采取“自由放任主义”政策,尽可能地减少对经济生活的干预; 垄断资本主义阶段:采取积极干预的态度,法担当了“社会福利”的职能。2、资本主义法的产生与发展带有资本主义因素的法的出现的三种例证: 一是商法的兴起。 二是罗马法的复兴。 三是资本原始积累的法的出现。资本主义法的形式和特点: 英国:不彻底的资产阶级革命 ; 法国:彻底的资产阶级革; 美国:民族解放斗争

7、; 德国、日本:自上而下的改革。法系(law family):主要是指具有某种共性或共同历史传统的法律的总称,也即根据这种共性或历史传统来划分法的类别,凡属于具有某种共性或传统的法律就构成一个法系。 现在最具影响力的两大法系: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和大陆法系(又称之为罗马法系、法典法系、民法法系和罗马一德意志法系)。 四、现代社会主义法 1、前苏联 2、中国对法的历史现象分析所得出的结论:(1)法从一开始就是作为人类社会群居生活的一个不可或缺的内容。(2)法随着人类社会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其不论是从形式到内容都会发生新的变化。(3)法会伴随着社会进步而发生变化,我们必须要承认这样一个事实:

8、多元法律、互相尊重、和谐共处;(4)法作为一种历史文化现象,法的继承和法的移植是客观存在的。 法的继承是指不同历史类型的法之间的延续、相继、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原有法)对新法(现行法)的影响和新法对旧法的承接和继受。但是,这种继承不是全盘接受,而是表现为一种取舍的态度。 法的移植是指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法,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 2、法的社会现象一、法与经济1、“法根源于一定的经济基础”的命题,是马克思与恩格斯对法学的最大贡献之一。 2、法与经济的辩证关系 (1)经济对法的决定性影响,说明法一般不具有超越当时社会经济条件

9、的制约的可能性。(2)法对经济的反作用,说明了经济社会不能脱离法的积极地、能动地影响。(3)如何理解市场经济实质上是法治经济?法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主要体现在这样三个方面:(1)限制垄断,反对不正当竞争;(2)防止对资源环境的破坏,克服市场行为的外部缺陷;(3)克服市场经济不能提供公共产品的缺陷,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法对市场经济的微观调控,主要体现在这样四个方面:(1)设定市场经济主体资格;(2)制定市场规则,实施市场监管;(3)惩处不法行为,恢复市场秩序;(4)设立破产法,建立市场退出机制。2、 法与政治1、何为“政治”? 政治是指在阶级社会中各社会利益集团为实现其本身利益,而谋求、行使政

10、治权力,控制和调整社会的实践活动。 2、法与政治的关系 (1)二者的联系:都是一定经济基础上的上层建筑现象,都是与一定的阶级现象相联系的,都是阶级利益的体现。(2)二者的区别: 它们从不同的角度和内容上反映经济关系; 法的形式和政治形式是不相同的; 法和政治的控制和调整功能是不相同的。 三、法与国家 1、什么是“国家”?马克思经典作家的观点 VS. 资产阶级国家学说 2、国家不仅执行阶级压迫的职能,而且还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职能和对外职能。 3、法与国家之间的相互关系:法依赖于国家,从属于国家;国家离不开法,没有法也就没有国家。 四、法与文化 (略)3、 法的本体现象一、法的价值 所谓“价值

11、”有两层含义:一层是从表征意义上讲,表示事物的存在对人的作用或意义;另一层是从表征关系上讲,表示人对事物有用的评价。 所谓“法的价值”是指在作为客体的法与作为主体的人之间的关系中,法对一定主体需要的满足状况以及由此所产生主体对法的评价。法的价值具备以下三个特征:(1)法的价值是以人为主体的价值关系,具有阶级性和社会性。(2)法的价值是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统一。(3)法的价值是统一性与多样性的结合。法的价值体系划分 (1)从社会主体人的角度进行考察,可以把法的价值分为群体价值和个体价值。 (2)从法的价值关系中的价值的客体承担者来看,法可分为规范性价值和社会性价值。 (3)从法的价值之间的关系来看,

12、可以分为法的工具价值和目的价值。1、法与公平(1)平等公平的第一层含义平等意指社会成员能够获得同等的待遇。它有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两种。现代人认为,人格与主体资格上的普遍平等具有绝对的价值,而在承认事实上的差别化方面则要考虑区别对待,这是合理的。(2)正义公平的另一层含义正义是对一定社会现存经济关系的观念化的反映,是一种有着客观基础的、人们关于某种特定事物如思想、行为、规范、制度乃至事业等等的理想状态及模式的主观评价尺度和价值判断。2、法与自由 自由是指从受到束缚的状态之中摆脱出来,或不受约束的状态。在法的范畴内,自由意味着行为主体可以根据自我意志进行选择(自由),但同时也意味着他的选择必须是符

13、合法定秩序的要求(不自由)。法律意义上的“自由”主要包括这样几层含义: 首先,法律自由受到国家法律的保障; 其次,法律对自由的规定是通过公民权利的形式进行的; 再次,法律自由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 法律对自由的合理限制3、法与秩序秩序是指在一定的时空范围内事物之间或事物内部系统中各要素之间所处的相对稳定的结构状态。法律秩序,是对于公共和私人领域的权利和义务的抽象的法律条文和规范和其在现实生活中的实际存在的内在统一。4、法与人权所谓人权,就是指基于人的本性,并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基于社会经济结构和文化发展,人的个体或群体为了自身的自由生存、自由活动、自由发展以能够真正掌握自己的命运而必须平等具有的

14、权利。 这些基本权利包括自由权(自由权、生命权、财产权)、政治权(个人的各种政治权利以及国家主权、民族自决权)、社会权(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发展权、和平权等。法的价值意义在于: 第一,是法的制定的必需,它关系到法的价值的定位问题,即法追求的目的是什么,法与法之间的关系及法自我否定的价值问题; 第二,是法的实施的需求,即对法的执行和法的遵守起到思想保障作用; 第三,是防止法的失效的屏障,法一旦失去效力,其价值就将无从实现; 第四,是评价法之善恶的准则,促进良法、矫正恶法; 第五,是法的演进的动因,法的良性发展离不开法的价值的正确定位。二、法的功能(一)概念法律功能,是指法律作为一个体系或部分,在一定的立法目的指引下,基于其内在结构属性而与社会单位所发生的,能够通过自己的活动(运行)造成一定客观后果,并有利于实现法律价值,从而体现其在社会中的实际特殊地位的关系。(二)分类 1、从法的功能的内在表象可以分为:(1)评判功能;(2)引导功能;(3)强制功能;(4)预测功能。 2、从法的功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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