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预算制度简析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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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预算制度简析,十八大四中全会与政府工作报告中有关预算及于预算有关的事项进行分析 预算法中规定的我国预算行政法律制度 预算理论与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国外的经验及解决问题的具体思路,一、我国预算法律制度简介,(一)历史沿革 1951年预决算暂行条例 1991年10月国家预算管理条例 1994年3月预算法 1995年11月预算法实施条例 2014年8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 2014年10月8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二)预算法修改的过程政治对法律的影响 深化改革背景下的预算法修改:治国理政理念的转变 强调依法治

2、国,强调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改进预算管理制度。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审核预算的重点由平衡状态、赤字规模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清理规范重点支出同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挂钩事项,一般不采取挂钩方式。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建立规范合理的中央和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及风险预警机制。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是强化对行政权力制约的重点。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

3、用。 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 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改进预算管理制度,强化预算约束、规范政府行为、实现有效监督,加快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现代预算制度;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2016年基本完成重点工作和任务,2020年基本建立现代财政制度。,(三)现行预算法中规定的我国预算制度 实体性规定:1、立法宗旨 为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国家预算体系: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

4、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 3、预算原则: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 4、全口径预算: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 5、各个国家机关在预算过程中的权限,(三)现行预算法中规定的我国预算制度 程序性规定:1、预算草案编制 (1)预算编制部门 中央预算:国务院,具体由国务院财政部门 地方预算: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具体由各级政府的财政部门编制。(乡镇预算可以在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上一级政府代编) (2)预算编制的内容 预算收入,预算支出两个部分 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

5、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中央和地方可以发行债券 全口径预算:将所有政府收入全部列入预算,不得隐瞒、少列。(小金库问题) 预备费、季节性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中央和地方可以发行债券 关于地方债的规定: 明确地方债发行主体: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 明确地方债发行规模与限额:国务院确定限额,并有国务院上报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发行规模 明确发行地方债的审批主体:本级人大常委会 明确地方债的性质:公益性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救急不救穷) 明确地方政府的责任:禁止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明确地方债的监督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 国务院建立地

6、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度。,2、预算的审查批准 审查批准主体:中央预算,全国人大。地方预算,地方各级人大 审查的程序: (1)人大专门委员会在大会举行前的初步审查。中央为提前45天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初步审查,地方为提前30天由设区市以上各级人大专门委员会初步审查。(县级人大没有专门委员会由县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对县级与乡镇一级的初步审查的特别规定:应当采用多种形式,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听取选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2)政府正式向人大报告并接受各级人大代表审议。中央预算由国务院,地方预算由地方政府。 对报送审议的预算草案的内容要求 (3)专门

7、委员会向大会主席团报告审查结果。县级为常委会向大会主席团报告审查结果。 (4)大会表决通过(没有规定否决情况) (5)备案程序,(6)预算公开 第十四条 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的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

8、。 本条前三款规定的公开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3、预算的执行 (1)预算会计:收付实现制,按国务院规定采用权责发生制的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2)国库经理:由国库对全部收入支出进行管理。县级以上各级预算必须设立国库;具备条件的乡、民族乡、镇也应当设立国库。 中央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地方国库业务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4、预算调整 (1)进行预算调整的情形:需要增加或者减少预算总支出的;需要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需要调减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的;需要增加举借债务数额的。 (2)调整的程序:财政部门编制,提前30日向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初步审查或者征求意见,交各级人

9、大常委会审查批准(乡级交人大) (3)未经人大常委会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4)调整方案批准后本级政府交上级政府备案,5、决算 (1)决算程序:县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编制决算草案,经本级政府部门审计,在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之前三十日报人大专门委员会初步审查(市、县一级可以报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征求意见),由本级政府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乡、民族乡、镇政府编制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将经批准的决算及下一级政府上报备案的决算汇总,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当将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决算汇总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2)上级对下级决算的

10、监督: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报送备案的决算,认为有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有其他不适当之处,需要撤销批准该项决算的决议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经审议决定撤销的,该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责成本级政府依照本法规定重新编制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6、预算监督制度 (1)监督主体 人大对政府的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中央和地方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和下级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政府内部的监

11、督: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同级财政部门检查同级其他部门,审计监督 社会监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反预算法的情形(2)监督方式 人大对政府:调查与质询 政府内部:审计、检查 社会监督:检举控告,7、责任承担 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当前预算法律制度的缺陷 通过修改预算法已经对很多原来存在问题做了修正,但是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 1、立法主体预算权力依然虚化。修改后的预算法仍然没有对人大对预算草案否决权的规定。 2、审计主体缺乏独立的预算监督权 3、司法部门预算编制(审批)权(财权)不独立 4、行政主体内部预算权力的配置不合理 5、预算公开程序的完善 6、预算听证程序的建构 7、实施跨年度预算编制

12、程序 8、设立预算拨款委员会、构建预算拨款程序 蒋悟真中国预算法的政治性和法律性,关于预算中公众参与的问题 1、我国预算法修改后对公众参与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审查预算草案前,应当采用多种形式,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听取选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2、进步:有了对公众参与的规定 将公众参与的时间提前至人大举行会议前 3、局限:层级太低 被动式参与,由人大组织,而不是公民自己主动参与 听取意见采用何种方式?选民和社会各界如何参与?意见具有何种效力?都没有一个规定 4、公众参与对于预算的编制,执行的重要性(公众参与的理论介绍与分析) 5、国外预算公众参与的经验 美国预算参与采用组织听证会的方式,以及将预算草案提前向社会公布以来调动公民参与预算编制的积极性。通过这种做法可以给各种利益的博弈搭建一个平台。 6、我国在预算公众参与的改进措施 将预算草案在交人大审查批准之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建立预算听证会议体系 对预算执行中的违法行为如何救济:建立公益诉讼制度是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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