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婚姻家庭法历年主观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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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680婚姻家庭法历年试题(2001.10-2018.4)名词解释题:1.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互为配偶。P82 2017.10 2015.42.强制认领:当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不主动地自愿认领时,由有关当事人诉请法院予以判决强制认领的方式。P197 2017.10 2015.4*3.扶养:特定亲属间一方对他方承担生活供养义务的法律关系。P223 2017.104.家庭暴力: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P75 2017.10 2014.10 2010.1 2008.105.收养的拟制效力:收养依法

2、创设新的亲属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效力,是收养的积极效力。P216 2018.4 2017.10 2016.10 2014.4 2013.1 2008.10 2007.106.婚姻自由:婚姻当事人有权根据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制和非法干涉。P71 2017.4 2015.4 2013.1 2010.10 7.法定婚龄:法律规定的最低的结婚年龄,即结婚当事人在此年龄以上始得结婚,在此以下不许结婚。P97 2018.4 2017.4 2016.10 2013.1 2007.10 8.法定夫妻财产制(法定财产制):在夫妻婚前或婚后均未就夫妻财产关系作出约定,或所作约定无

3、效时,依法律规定而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P123 2017.4 2015.10 2010.1 2008.1 2006.1 *9.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就离婚的法律后果达成协议,经过婚姻登记机关认可即可以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方式。2017.4 10.收养公证:根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的要求由公证机关对其订立的收养协议依法作出公证证明。2017.4 2012.10*11.可撤销婚姻: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婚姻,经撤销请求人请求,依法撤销后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P104 2016.1012.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指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其内容包括各种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

4、更与废止,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等问题。P122 2016.10 2005.1 2001.1013.限制离婚主义:夫妻双方均享有离婚请求权,但法律对离婚条件严加限制的立法主张。P141 2018.4 2016.10 2013.1014.亲属:是指人们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P81 2016.4 2014.10 2012.1 2005.10*15.结婚:婚姻的成立即结婚,又称婚姻的缔结是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和条件和程序,建立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P92 2016.4 2

5、010.116.约定财产制:指由婚姻当事人以约定的方式,选择决定夫妻财产制形式的法律制度。P123 2016.4 2012.10 2009.1017.非婚生子女的准正:指因生父母结婚或司法宣告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资格的制度。P197 2016.4 2011.1 2009.10 2007.1 2005.1018.事实婚姻:指不符合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的,以夫妻关系相对待的两性结合。P112 2016.4 2014.4 2011.10 2009.1019.亲等:指亲属的等级,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基本单位。P86 2015.10 2014.4 2012.10 2004.1020.无效婚姻:指欠

6、缺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婚姻,依法不具有婚姻的的法律效力。P104 2015.10 2013.10 2009.1 2001.10*21.诉讼离婚:指夫妻一方基于法定离婚原因,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依法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当事人间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方式。P150 2015.1022.亲权: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身份上及财产上的监督和保护为内容的权利义务的总称。182 2015.10 2011.1 2001.1023.家庭:主要以婚姻关系、血缘关系为纽带而形成的、包含一定范围的亲属在内的社会生活单位。P51 2018.4 2015.4 2012.10 2002.1024.拟制血亲:是指相互之间本无

7、该种血亲应具有的血缘关系,经依法拟制后,始具有与该种血亲相同的权利义务的亲属,这种血亲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人为地依法创设的,故亦称法亲或准血亲。P83 2015.4 2010.10 2009.10 2008.10 2007.10 2007.1*25.婚姻: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共同生活互为配偶的结合。P51 2014.1026.登记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就离婚的法律后果达成协议,经过婚姻登记机关认可即可以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方式。P145 2014.10 2009.1 2008.127.亲子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在法律上是指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父母子女是血亲关系中最近

8、的直系血亲,为家庭法律关系的核心。P180 2014.10 2011.10 2009.128.自愿认领:又称任意认领,是指生父母承认该非婚生子女是自己所生,并自愿承担抚养责任,无须他人或法律的强制。P197 2014.4 2013.129.自然血亲:在血缘上具有同源关系,他们是共同的祖先的后裔,相互之间是被血缘纽带联结在一起的。P83 2014.4 2011.1030.禁婚亲:法律规定禁止结婚的亲属。从广义上说,他们不仅包括一定范围的血亲,有的国家还包括一定范围的姻亲。P99 2013.10 2003.10*31.统一财产制:婚后除特有财产外,将妻的婚前财产估定价额,转归丈夫所有,妻则保留在婚

9、姻关系终止时,对此项财产原物或价金返还请求权。P125 2013.1032.收养:公民依法领养他人子女为已之子女,使本无亲子关系的当事人间发生法律拟制的亲子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P204 2013.10 2011.10 2010.1 2007.133.姻亲:是以婚姻为中介而形成的亲属关系,但配偶本身是除外的。P83 2013.1 2001.1034.婚约: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P110 2012.10 2010.1035.遗弃:指负有法定抚养、扶养、赡养义务的家庭成员,拒不履行法定义务,致使需要抚养、扶养、赡养的家庭成员不能得到法定供养,损害其合法利益的违法行为。P75 201

10、2.1 2006.1*36.夫妻忠实义务:主要是指贞操义务,即专一的夫妻性生活义务。广义的解释还包括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以及不得为第三人的利益而损害或牺牲配偶他方的利益。 P121 2012.137.婚生子女的推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受胎所生的子女,推定为婚生子女。P189 2012.1 2006.1038.婚姻终止: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归于消灭。P137 2012.1 2002.1039.婚姻家庭法:是指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由此所产生的特定范围的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的。P64 2011.10 2011.1*40.虐待:是指以作为或不作

11、为的形式对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精神上、肉体上遭受损害的违法行为。P75 2011.1*41.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又称夫妻代理权,指夫妻因日常家庭事务与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时互为代理的权利。P122 2011.1*42.夫妻别体主义:或称夫妻分离主义。即指夫妻婚后仍各是独立的主体,各有独立的人格。夫妻双方虽受婚姻效力的约束,仍各有法律行为能力和财产权利。P115 2010.10(夫妻一体主义):又称夫妻同体主义。即夫妻因婚姻成立而合为一体,双方的价格互相吸收。从表面上看,夫妻的地位是平等的。实际上只有妻的人格被夫所吸收,妻处于夫权的支配之下。故夫妻一体主义不过是夫权主义的别名。P11

12、443.人工生育子女:是指根据生物遗传工程理论,采用人工办法取出精子或卵子,然后用人工方法将精子或受精卵胚胎注入妇女子宫内,使其受孕所生育的子女。P202 2010.10 2010.144.婚姻家庭制度:是指由包括道德、宗教、法律等各种社会规范构成的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规范体系。对于特定社会而言,有关婚姻家庭的道德规范、伦理制度、风俗习惯等都是婚姻家庭制度的组成部分。P64 2009.10 2005.1*45.寄养:是指父母出于某些特殊情形,不能与子女共同生活,无法直接履行抚养义务,因而委托他人代其抚养子女。寄养不产生法律拟制血亲关系。P205 2009.146.分别财产制:指夫妻婚前、婚后所得

13、的财产均归各自所有,各自独立行使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但不排斥妻以契约形式将其个人财产的管理权交付丈夫行使,也不排斥双方拥有一部分共同财产。P125 2018.4 2009.1*47.赠与婚:指有主婚权的父母、尊长,将女赠与他人为妻,并不索取代价。女子处于赠与标的物的低下地位。P94 2008.10*48.一般共同制:是指夫妻婚前、婚后的一切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均为夫妻共有的财产制。P124 2008.10*49.旁系血亲:指相互间具有间接的血缘联系的血亲。在血缘上具有同源关系的,除直系血亲外均为旁系血亲。P85 2008.1*50.救助措施: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负有救助义务的机构应婚姻家

14、庭违法行为受害人的请求为其提供的救援和帮助措施。P77 2008.151.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姓,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P73 2008.1 2002.1052.涉外婚姻(狭义):专指中国公民与外国人,或者外国人与外国人在中国按照中国法律结婚、离婚或复婚。P234 2007.10 2007.1*53.非婚生子女:是婚生子女的对称,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P196 2007.10*54.互易婚:又称交换婚或换亲,指双方父母互换其女儿为儿媳,即以人易人。P94 2007.1*55.劳役婚:指男方为女方家庭提供一定的劳务为条件而成立的婚姻。由于是以力代财,

15、所以在这种婚姻中男子的地位较低。P94 2006.10*56.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除另有约定或法定夫妻个人特有财产以外的共有财产。P126 2006.10*57.收养的解销效力:又称收养的消极效力,是指收养依法终止原有的亲属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效力。P217 2006.10*58.虚假离婚:或称假离婚,是指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本无离婚的真实意思而受对方欺诈或双方通谋作出离婚的意思表示,包括通谋离婚和欺诈离婚两种。P148 2006.1059.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即当事人在已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缔结婚姻关系。重婚不仅包括当事人先后通过婚姻登记缔结多个婚姻关系的情形,也包括当事人通过婚姻登记及事实婚姻各种方式缔结多个婚姻关系的情形。P72 2005.1 2004.10以下为原代码00855教材*59.买卖婚:买卖婚是按照要式契约的方式缔结的婚姻。2006.1 *60.别居:又称分居,是指通过司法裁判或当事人协议的方式解除夫妻双方的同居义务,因婚姻所生的其他夫妻权利义务亦有所变更,但婚姻关系仍然存续的法律制度。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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