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司法考试新大纲、新法规对历年真题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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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诉讼法 一、不定项选择题 1.张某通过房产经纪公司购买王某一套住房并办理了转让登记手续,后王某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登记行为。行政诉讼过程中,王某又以张某为被告就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提起民事诉讼。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0年试卷二第99题) A.本案行政诉讼中止,等待民事诉讼的判决结果 B.法院可以决定民事与行政案件合并审理 C.如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应当判决驳回王某的行政诉讼请求 D.如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应当判决确认转让登记行为合法 参考答案AB(原答案为A) 考点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关系;行政诉讼第一审判决 解析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关系主要表现为附带关

2、系、先后关系和排斥关系。附带关系,是指被告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违法,民事争议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的情况。先后关系,是指如果行政案件审判须以相关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应中止行政诉讼,同理,如果民事案件审判须以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行政案件尚未审结的,应中止民事诉讼。排斥关系,是指针对同一项争议,行政机关已经作出处理或者人民法院已经作出行政裁判的,当事人不得再提起民事诉讼。本案中,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关系是先后关系,根据行诉解释第51条的规定,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六)案件的审判须

3、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A项正确。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1条规定,对于涉及登记的,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此规定扩大了原司法解释规定的可以一并审理的范围,因此B项可选。行政诉讼法第70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如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则作出该行政行为的主要证据就不复存在,C项错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9条规定,本案属于应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况,D项错误。 修改前 修改后 无 第六十一条 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

4、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案件的审理需以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诉讼。 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主要证据不足的;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违反法定程序的; 超越职权的; 滥用职权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四)行政处罚

5、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第六十九条 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民诉解释 一、单项选择题 1.在一起侵权诉讼中,原告申请由其弟袁某(某大学计算机系教授)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对专业技术问题予以说明。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4年试卷三第38题)

6、A.被告以袁某是原告的近亲属为由申请其回避,法院应批准 B.袁某在庭上的陈述是一种法定证据 C.被告可对袁某进行询问 D.袁某出庭的费用,由败诉方当事人承担 参考答案BC(原答案为C) 考点专家辅助人 解析考生首先要知晓专家辅助人的法律依据和法律属性,民事诉讼法第79条对其作出了专门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这说明,我国的专家辅助人是一种专门的诉讼主体,他既不是证人,也不是鉴定人,有其独立的制度内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4条的规定,回避制度只适用于法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而不适用于其他主体如代理人、证人和专

7、家辅助人,A选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我国的法定证据类型一共八种,包括当事人的陈述。根据民诉解释第122条第2款,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因此本题B项正确(但是对于司法解释本条规定,学界争议很大)。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因此D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123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因此,经法庭准许,被告可对袁某进行询问,C项正确。 【法条新旧对照】 民诉意

8、见 民诉解释 无 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2. 关于当事人能力和正当当事人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试卷三第38题) A.一般而言,应以当事人是否对诉讼标的有确认利益,作为判断当事人适格与否的标准 B.一般而言,诉讼标的的主体即是本案的正当当事人 C.未成年人均不具有诉讼行为能力 D.破产企业清算组对

9、破产企业财产享有管理权,可以该企业的名义起诉或应诉 参考答案BD(原答案为B) 考点当事人适格 解析当事人适格,又称正当当事人,是指对于具体的诉讼,有作为本案当事人起诉或应诉的资格。一般来讲,应当以当事人是否是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即本案诉讼标的的主体,作为判断当事人适格与否的标准。一般情况下对诉讼标的有确认利益并不一定就是诉讼标的的主体,因而不能此来判断当事人适格与否;|201383而作为诉讼标的的主体,则属于适格当事人,即正当当事人,A错误,B正确。诉讼行为能力,是指当事人可以亲自实施诉讼行为,并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诉讼法上的资格。在民诉中,只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0、的公民才有诉讼行为能力。未成年人一般情况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而没有诉讼行为能力,但是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而具有民事行为能力。选项的表述过于绝对,C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64条,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破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因此,考试当年本题根据旧民诉意见,应以清算组名义起诉,D项错误,但根据新民诉解释,D项应当正确。 【法条新旧对照】 民诉意见 民诉解释 49、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即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他人冒用法人、

11、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以直接责任人为当事人。 50、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51、企业法人未经清算即被撤销,有清算组织的,以该清算组织为当事人;没有清算组织的,以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为当事人。第六十二条 下列情形,以行为人为当事人:(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行为人即以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

12、为人有代理权的除外;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行为人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第六十三条 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四条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二、简析题 案情:甲省A县大力公司与乙省B县铁成公司,在丙省C县签订煤炭买卖合同,由大力公司向铁成公司出售3000吨煤炭,交货地点为C县。双方约定,因合同所生纠纷,由A县法院或C县法院管辖。 合同履行中,为便于装船

13、运输,铁成公司电话告知大力公司交货地点改为丁省D县,大力公司同意。大力公司经海运向铁成公司发运2000吨煤炭,存放于铁成公司在D县码头的货场。大力公司依约要求铁成公司支付已发煤款遭拒,遂决定暂停发运剩余1000吨煤炭。 在与铁成公司协商无果情况下,大力公司向D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铁成公司支付货款并请求解除合同。审理中,铁成公司辩称并未收到2000吨煤炭,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大力公司向法院提交了铁成公司员工季某(季某是铁成公司业务代表)向大力公司出具的收货确认书,但该确认书是季某以长远公司业务代表名义出具的。经查,长远公司并不存在,季某承认长远公司为其杜撰。据此,一审法院追加季某为被告。经审理

14、,一审法院判决铁成公司向大力公司支付货款,季某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铁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责令自己向大力公司支付货款的内容,大力公司、季某均未上诉。经审理,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并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送达后第10天,大力公司负责该业务的黎某在其手机中偶然发现,自己存有与季某关于2000吨煤炭验收、付款及剩余煤炭发运等事宜的谈话录音,明确记录了季某代表铁成公司负责此项煤炭买卖的有关情况,大力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再审,坚持要求铁成公司支付货款并解除合同的请求。(2010年试卷四第五题) 问题: 1.本案哪个(些)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

15、2.一审法院在审理中存在什么错误?为什么? 3.分析二审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4.二审法院的判决有何错误?为什么? 5.大力公司可以向哪个(些)法院申请再审?6.法院对大力公司提出的再审请求如何处理?为什么? 【参考答案】 1.A县和C县法院有管辖权。 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2.一审法院追加季某为被告是错误的,因为本案并不是必要共同诉讼;一审法院漏判当事人解除合同的请求是错误的,因为判决应针对当事人请求作出。 3.本案中,上诉人为铁成公司;被上诉人为大力公司;季某按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4.二审法院对一审漏审的原告解除合同的请求进行判决是错误的。对这一请求二审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5.大力公司可以向丁省高院申请再审。 6.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因当事人有新证据;法院应当就解除合同的请求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考点申请再审的条件;上诉的提起;上诉案件的裁判;再审审理的审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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