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质量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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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品质量的管理制度为加强市场的商品质量管理,把握好每样商品的质量关,结合本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我市场商户销售的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的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

2、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相应予以标明; .限期使用的产品,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期; .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质量法还规定,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质量法规定,销售者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销售者不得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不得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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