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2019年税务师考试辅导 涉税相关法律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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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篇民商法律制度第七章物权法【知识点】物(一)物的概念物是指人们能够支配或控制的物质实体或自然力。物是物权的客体。民法中的物具有如下特征:(1)客观物质性,即物必须是客观存在的物质实体或者自然力。(2)可支配性,即能够被民事主体所支配或控制。(3)可使用性,即可供民事主体使用,满足人们的物质生活或精神生活的需要。(4)特定性,即物须能够被特别认定,以使权利人得以对其予以支配。(5)独立性,即物须能够独立满足人们的生产、生活需要。(6)稀缺性,即不能无限量满足社会成员的需要。(二)物的分类 分类 含义 1 动产 能够移动且移动后不至于损害其价值的物 不动产 不能移动或虽可移动但移动后有损其价值

2、的物 2 流通物 法律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自由流通的物 限制流通物 法律对流通范围和程度有一定限制的物。如黄金、白银、外币、文物、麻醉药品、运动枪支等。 禁止流通物 法律明令禁止流通的物。如国家专有物资、土地、矿藏、水流、淫秽出版物等。 3 特定物 具有独立特征或被权利人指定,不能以其他物替代的物 种类物 具有共同特征和同样经济意义并可以用度量衡计算的可替代之物 特殊种类物 包括货币与证券。 4 主物 独立存在,在与同属一人所有的其他独立物结合使用中起主要作用的物 从物 独立存在,在与同属一人所有的其他独立物结合使用中处于附属地位、起辅助和配合作用的物 5 可分物 可以分割且分割后不损害其经济用

3、途或改变其性质的物 不可分物 不能分割或分割后将损害其原有用途或降低其经济价值的物 6 原物 依其自然属性或法律规定产生新物的物 孳息物 原物产生的新物。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7 消耗物 仅能供权利人一次性使用的物 不消耗物 能够供权利人反复使用的物 8 有主物 所有权人明确的物 无主物 在一定期限内没有所有权人或所有权人不明的物 【例题单选题】在物的分类中,能够移动且移动后不至于损害其价值的物是()。A.流通物B.动产C.特定物D.不消耗物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物的分类。动产是指能够移动且移动后不至于损害其价值的物。流通物是指法律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自由流通的物。与其相对应的概念是限制流

4、通物与禁止流通物。特定物,是指具有独立特征或被权利人指定,不能以其他物替代的物。不消耗物,指能够供权利人反复使用的物。【知识点】物权(一)物权的概念1.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财产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2.物权是一种财产权,以直接就物享受利益为内容。3.物权以特定物为标的。(二)物权的特征【链接】物权与债权物权 债权 (1)支配权 请求权(2)排他性财产权 (3)物权是对世权对人权(4)物权是绝对权相对权 (三)物权的分类1 自物权 权利人依法对自有物享有的物权。即所有权。 他物权 所有权之外的一切物权均为他物权。根据设立目的不同,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

5、权。2 动产物权 以动产为标的的物权。公示方法是占有和交付。 不动产物权 以不动产为标的的物权。公示方法为登记。 3 主物权 指不从属于其他权利而独立存在的物权,如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从物权 指从属于其他权利,并为他所从属的权利服务的物权。如担保物权。 4 登记物权 指物权的设定、变更及终止须经登记机关登记才能产生相应法律效力的物权。如不动产物权。 非登记物权 指物权的取得、丧失或变更无须登记即可产生相应法律效力的物权。如动产物权。 5 用益物权(主物权) 以实现对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他物权。 担保物权(从物权) 为担保债务履行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上设立的他物权。如抵

6、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知识点】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一物一权原则 一物一权是物权排他性的要求,一个标的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允许有互不相容的两个以上的物权同时存在于同一标的物上。 2.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的种类、内容均由法律规定,不得由当事人自由创设。 3.公示、公信原则 物权的存在与变动均应当具备法定的公示方式的原则。不动产:登记。动产:占有。即法律推定不动产的登记人或动产的占有人为财产的真正权利人。 【知识点】物权的变动(一)物权变动的含义就物权本身而言,是指物权的发生、变更和消灭。从物权人的角度来说,是指物权的取得、变更和丧失。(二)物权变动的原因法律行为 如基于买卖、互易、赠与、遗

7、赠等受让物权,抛弃物权及设定或者变更、终止他物权的各种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之外的法律事实 如时效、先占、添附、继承、无主物的取得、标的物消费、标的物灭失及混同等。 公法上的原因 如公用征收、没收、罚款等。 (三)物权变动的原则公示原则 (物权人视角) 物权变动须以法定公示方式进行方能生效的原则。(1)动产:以交付标的物为生效要件;(2)不动产:登记为生效要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信原则 (公众视角) (1)动产物权:占有人转让动产物权,受让人不知道且无义务知道其无处分权的,取得了标的物的占有,就取得了物权。(2)不动产物权:经登记转让的,受让人不知道且无义务知道登记有瑕疵的,办理完登记手续

8、就取得了物权。 【知识点】所有权(一)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的特征:1.自权性。2.完全性。3.归一性或整体性。所有权集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于一身,即一切权能归于一身。4.恒久性或永久性。5.弹力性。所有权权能的全部或一部,可以通过设定他物权的形式或其他形式同作为整体的所有权相分离,但所有人并不因此而丧失其对物的所有权,只是在行使所有权时受到一定的限制。(二)所有权的类型国家所有权 1.主体是国家,具有明确性、唯一性和统一性。2.矿藏、水流、海域、城市的土地、国防资产、无线电频谱资源等专属于国家所有。3.由国务院代表国家

9、行使所有权。 集体所有权 包括农民集体所有和城镇集体所有。 私人所有权 1.“私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2.法律未禁止私人所有的财产,均可成为私人所有权的标的。 【例题多选题】我国物权法中规定的所有权有()。A.国家所有权B.集体所有权C.个人所有权D.私人所有权E.法人所有权正确答案AB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物权法的所有权。物权法中规定的所有权的类型:(1)国家所有权;(2)集体所有权;(3)私人所有权。【知识点】共有(一)概念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物共同享有一个所有权的法律状态。权利主体:两个以上的人客体:是一项特定的财产性质:共有是所有权的联合,而不是一种独立的所有权类型。(二

10、)种类共有 按份共有 是指共有的所有权在量上得分拆为份额,共有人按各自确定的份额享有所有权的共有形态。 共同共有 是指数人对同一物平等和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形态。 共同共有的权利人具有特殊的身份关系。如家庭成员、夫妻。 【知识点】用益物权(一)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特征:(1)是限定物权;(2)是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限定物权;(3)其享有和行使通常以对物之占有为前提;【注意】地役权除外。(4)是一种独立的物权。(二)用益物权的种类分类内容建设用地使用权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宅基地使用权1.主体

11、限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宅基地使用权无偿取得,且存续无期限限制。土地承包经营权1.主体:限于从事农业生产的集体组织或自然人。2.依承包合同而产生,权利存续有具体期限。地役权是指为自己不动产的便利而使用他人不动产的一种用益物权。【知识点】担保物权(一)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种类担保物权,是指以确保债务履行为目的,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上所设定的一种限定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二)担保物权的特征1.具有从属性和附随性。担保物权的存在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随债权的转移而转移,并随债权的消灭而消灭。2.具有不可分性。担保物的分割、部分灭失或转让,被担保债权的分割或部分转让,均不影响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人仍能够完整地行使其担保物权。3.具有物上代位性。担保物灭失、毁损,而受有赔偿金时,该赔偿金即为担保物的代替物。担保物权人得就该赔偿金行使其权利。【例题单选题】根据民法理论,担保物权的特征之一是()。A.担保物权的设立以物的利用为目的B.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即可以不依附于债权而单独设立C.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D.担保物权是为确保物权的实现而设立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担保物权的特征。担保物权的设立并不是以物的利用为目的,而是以确保债务履行为目的。所以选项A错误。担保物权的从属性体现为其存在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所以选项B错误。担保物权是为确保债权实现而设立的。所以选项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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