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ts试题侵权案相关著作权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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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ETS试题侵权案相关著作权问题探讨ETS试题侵权案相关著作权问题探讨摘要:ETS在2017年连同美国研究生入学管理委员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国北京市海淀区私利新东方学校侵犯ETS以及GMAC创作的TOEFL、GRE、GMAT考试试题的著作权,并侵犯了“TOEFL”、“GRE”、“GMAT”作为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这个涉及损失赔偿数额巨大的跨国知识产权案件引起了我国司法界、教育界的广泛注意。随着当今社会经济洇的发展,试题是否应作为著作权保护的对泊象的问题出现,同时教育权和著作权所保晷护的利益冲突凸现,试题作品作为侵权案恙件中的特殊对象赔偿数额的计算的问题也蚧成为大家瞩目的焦点。并且,

2、整个案件不稷但反映了知识产权当今受到的重视,同时塬也反映了当今国外企业机构的知识产权策略,足以我国的相关企业借鉴。关键瞍词:著作权,教育权,损失赔偿,知识产骑权策略ETS在2017年连同美国胄研究生入学管理委员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鞔人民法院起诉中国北京市海淀区私利新东蚧方学校侵犯ETS以及GMAC创作的T菽OEFL、GRE、GMAT考试试题的著作权,并侵犯了“TOEFL”、“G浩RE”、“GMAT”作为商标的注册商恧标专用权。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经审理认崽为两项侵权均成立,判令新东方学校赔偿笪原告经济损失总计达人民币1000余万骄元。对于如此巨额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不但因属于我国首例而产生巨大的影

3、响,同时也使我们对知识产权的法律问题有了濯不同的看法和意见。下面,笔者将从主要分为案件相关背景介绍、涉案试题是否受舛著作权法保护范围、案中相关教育权和著芒作权的冲突和平衡、试题作品侵权中的损股害赔偿计算以及国外企业机构的知识产权策略等五个方面进行讨论和分析,发表自刹我的观点。一、背景美国教育考欤试服务中心、研究生入学管理委员会起诉储北京市海淀区私立新东方学校侵犯著作权坌及商标权纠纷一案早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广碑泛关注。在一审判决中,一中院判令新东方学校立即停止侵犯原告TOEFL、GRE、GMAT考试试题著作权的行为,呷并将所有的侵权资料和印制侵权资料的软灸片交法院销毁;被告新东方学校立即停止麴侵犯

4、ETS、GMAC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告新东方学校在法制日报上向原憧告ETS、GMAC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因其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被告新东方学瀣校赔偿原告ETS经济损失人民币八百九塾十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人民币九十五万三咙千元,赔偿原告GMAC经济损失人民币爰四十一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人民币六万三制千元。赔偿数额总计达人民币1000余撰万元。ETS设立于美国新泽西州,其主持开发了美国大学、研究生院入学考试以及以英语作为外语的考试以及作为美国大学和研究生院录取标准的“研究生录取考试”。ETS将其开发的53套TO岁EFL考试试题、45套GRE考试试题在美国版权局进行了著作权登记。ETS椎以“TOEFL”、

5、“GRE”作为商标猴在中国核准注册。GMAC设立于美蕉国弗吉尼亚州,其开发创作了“研究生入崭学考试”。GMAC将其开发的23套G叮MAT考试试题在美国版权局进行了著作垅权登记。GMAC以“GMAT”作为商汞标在中国核准注册。1997年1月阃,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就新东方学校擅沃自复制ETS、GMAC考试试题的行为笾进行稽查,并暂扣了TOEFL全真题溅精选、GRE全真考试题、GM疴AT全真题选编等书籍资料。此后,新瀚东方学校针对前述稽查行动向北京市工商畎行政管理局出具保证书,承认其复制发行TOEFL、GRE、GMAT考试试题撇的行为侵犯了ETS、GMAC的著作权糖。2000年11月,北京市工商行

6、政管只理局宣武分局对新东方学校进行稽查,并城扣留封存了部分书籍,其中包括TOE尤FL系列教材听力分册、GRE语法恸分册、GMAT讲义等。20霎00年,ETS、GMAC委托他人在新犊东方学校购买了“TOEFL系列教材”逼、“GRE系列教材”、“GMAT系列妈教材”。经对比:TOEFL、GRE、疰GMAT教材中被控侵权部分的内容与相憾关的TOEFL、GRE、GMAT考试聚试题内容一致。在上述被控侵权出版物的菠封面均用醒目的字样标明“TOEFL”肜、“GRE”、“GMAT”字样。新东蛋方还在互联网上订购或邮购有关TOEF损L、GRE、GMAT教材资料。一中院认为,ETS、GMAC作为TOE中FL考试

7、、GRE考试、GMAT考试的耢主持、开发者,独立设计、创作完成了T讧OEFL、GRE、GMAT考试试题,获具有独创性,并在美国就53套TOEFL考试试题、45套GRE考试试题和2近3套GMAT考试试题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畴。由移于新东方学校在未经ETS、GMAC许循可的情况下,擅自复制ETS、GMAC绡分别享有著作权的TOEFL、GRE、悝GMAT考试试题,并将试题以出版物的形式通过互联网等渠道公开销售,侵害了ETS、GMAC的著作权。二、试儇题是否属于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既然一昙审法院认为ETS与GMAC所设计的试凌题享有著作权,那试题属于著作权保护范畴的法律依据也需要

8、进一步的明确界定了嘞。著作权,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濂文学、艺术、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性人秋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并以保护作者权益原阊则、鼓励优秀作品原则、作者利益与公众利益协调一致原则以及与国际著作权法律蠛制度发展趋势一致原则为基本原则,合理弈公平的解释具体法律条文的适用。我莳国著作权法所称的著作权作品,是指“文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辱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治理创造成果。”七在具体的运用上,根据著作权法以及司法实践,受法律保护的著作权客体应该议具备有以下三个条件分别是独创性、可复卞制性以及不属于法律明文列举的不受著作幅权法律保护的对象。我们可以分别从这三蛹个方面分析试题是否属于著作

9、权保护的客体。1、独创性。独创性,亦称鲠原创性,是作品成为著作权客体的首要条帔件。它是指由作者独立构思而成的,作品螽的内容或者表现形式完全不是或基本不是晨同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相同。在本案中,ETS的试题是由ETS聘任的专家小组胯独立构思而成的,并且经过版权登记,在丁表现形式上与同类的考试机构所出的试题有明显的区别。但新东方学校在抗辩中指出,ETS和GMAC认为自己对TOE战FL、GRE、GMAT试题享有著作权镇,作品有独创性,但是证据只有其一位高咨级职员的证言。一审以这样一个与案件有茌重大关系的证人证言来认定试题作品的独谀创性是不合适的。而且,试题属于文字作礞品,并未表达什么作者的思想。然而在

10、独瓠创性条件的要求中,主要是要求作者的独立构思,即试题是作者的独立劳动的体现按,并且经过了相关版权的登记,在其内容或者表现形式上与其它作品有明显的区别,即不是抄袭、剽窃或者是篡改他人的作品。而对于独创性的举证,证据虽然只有如一位高级职员的证言,但试题是ETS和骞GMAC长期独立劳动的表现,同时试题尴作品都在美国做了版权登记,这是长期以倨来人所共知的。很显然,试题是符合独创性要求这一条件的。2、可复制性。昨在这一点上,ETS和GMAC的试轩题主要是以书面和计算机数据的形式出现,很显然是符合这一个条件。3、不迕属于法律明文列举的不受著作权法律保护麇的对象。著作权法第四、第五条择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

11、和排除性规定,完馀全列举了应排除使用的全部对象。因此,奖根据反对解释原理,试题应属于著作权怵法保护的对象范围。在我国的现实中,镌同样是存在试题受到保护的实例。过去每濒年的律师资格考试的试题是受到法律的保护的。此外,根据我国参加的伯尼尔公约穸和TRIPS协议,其他成员国的作者的叉作品应该受我国法律保护。据此ETS和GMAC试题的著作权在我国是应当受到匐保护的。综上所述,符合著作权法所保护作品基本特征的试题,可以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取得受保护的著作权侬法律依据。三、教育权与著作权的冲左突与平衡试题的著作权保护,无可避合免的相关到教育权和著作权之间的冲突和燔平衡。教育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平增享有的

12、基本权利之一。教育权既包括国家茭、学校实施教育的权利,也包括个人接受教育的权利。由于教育活动的本质是传播知识的活动,而著作权人对于其作品的传睑播和使用拥有垄断性的专有权利,因此教【育者和受教育者获取和传播知识的权利受跽到很大程度上的限制。这样的竞争便是著盱作权和教育权的竞争。在试题作为著作权秉保护对象上,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教育权和著作权的冲突。同时,在全球性的教遭育领域,对于不同区域的受教育者实施不烷同程度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必然会导致受教育的不公平待遇,有违教育权的平等性俚。并且使平等的受教育的权利成为一些国悌家或者机构的相关策略的牺牲品。在本案范中,ETS和GMAC的试题在日本、韩追国均设有授

13、权出版组织进行出版,而在中福国并没有任何授权出版的组织,一定程度葆上限制了中国受教育者的平等的受教育权划。下面,笔者也将分两个方面来分析教育逄权和著作权的冲突。1、教育权与著姓作权相互的限制。教育活动总是离不稣开知识的传播。基于发展立法的立法目的寰,法律应该尽可能保证知识的自由流动,机知识的自由包括获取知识的自由和将其再传播的自由。而基于鼓励创作的立法目的溉,著作权法必须赋予权利人对于知识的获毕取和再传播的垄断,从而教育权与著作权缺相互限制。为了均衡这两方面的利益,各掀国为了实施教育和接受教育而在立法上都俸对著作权作了一定的限制,即作出了著作灯权“合理使用”的规则。在我国的智著作权法中第四俺节

14、的第二十二条规定了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情形,其中与教育权相关的包括庵第一款、第六款和第九款。根据这些规定葺,合理使用的目的包括学校教学研究、个睢人学习和个人研究、欣赏。合理使用的方君式,在个人使用项下没有具体的规定,在菹教学使用项下规定了包括“翻译”和“复箔制”。复制是数量,在个人使用项下没有晚规定,在教学使用项下,规定为“少量复竹制”,复制的篇幅等没有规定。对于复制采用的方式没有具体的规定。对于合理使缆用的著作权的载体形式也没有规定。故此京,在本案中,如果新东方只是使用了ET阉S和GMAC的试题材料进行教学,进行责少量的复制,而并不是复制后出版销售的麴,按照我国的著作权法的相关条款可梯以理解为合理使用的范围。但在外国的著鹤作权法中,对合理使用均在使用方式、数冂量、篇幅、著作权载体、借助的工具以及世用途等方面作出了严格的限制。2、谨全球性教育的发展,著作权人对不同领域幢的受教育者实施不平等待遇。教育权是各国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其中包括平等的接受教育的权利。而在本案的具体情况下,ETS和GMAC在美国、加拿大以及韩国、日本分别出版了相关试题资料,而在中国,并没有一个相关的垌授权出版组织。同时,在ET甓S试题侵权案相关著作权问题探讨11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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