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银行营改增实施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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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 2016年银行营改增实施影响自2016年5月1日起,银行所属的金融业将开始实施全面营改增。36号文规定金融服务业统一适用6%的税率,税率较原来营业税5%有所提升,但计税方式也从营业收入全额征税变为差额征税。 目前,商业银行普遍反映税负会上升不少。 根据民生证券银行业研究员廖志明的测算,预计营改增提升商业银行实际税负个百分点,静态测算影响利润3个百分点左右。尤其对同业业务收入占比高的银行的影响尤其大。此外,银行理财产品收益率下行压力很大。 本文 营改增最全解析之:银行篇从贷款、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投资、不良贷款、固定资产、业务支出六个角度对营改增细则进行具体分析和影响测算,并讨论了债转股

2、对增值税税负的可能影响。 报告全文 【一】营改增最全解析之银行篇 营改增税负影响波澜不惊,继续看好银行股阶段行情 核心观点 自2016年5月1日起,银行所属的金融业将开始实施全面营改增。36号文规定金融服务业统一适用6%的税率,税率较原来营业税5%有所提升,但计税方式也从营业收入全额征税变为差额征税。本文从贷款、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投资、不良贷款、固定资产、业务支出六个角度对营改增细则进行具体分析和影响测算,并讨论了债转股对增值税税负的可能影响。 贷款业务 由于36号文明确规定贷款利息支出不可进项抵扣,导致贷款服务利息收入实际上相当于按照全额征税;此外,36号文将以前作免征营业税处理的业务,例如

3、: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非人民银行)之间的线下拆借业务、买入返售业务,纳入了增值税范畴,所以营改增后预计贷款服务税负趋于上升。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其中与贷款服务直接相关的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是与贷款服务不直接相关的各类手续费或类手续费性质的费用所对应的进项税可以抵扣。 投资业务 从本质上来说,金融产品交易的增值税征收方式延续了营业税体制下的方法,尽管以6%的增值税代替了5%的营业税。但重要的是,卖方就其金融商品转让收益缴纳增值税,但交易对

4、手方却没有相应的进项税额可抵扣。法规中特别指出金融商品的交易不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此外,原营业税中的退税规定并未在36号文中延续,营改增后不再按年汇总计算,即使全年已缴税额大于汇总后的应缴税额,也不予退税。 不良贷款 我国增值税法规为金融服务业中不良贷款提供了优惠政策。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营改增后,银行的贷款利息收入在缴纳增值税时可以扣除逾期90天以上的应收未收利息,对应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也将相应减少。 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原本就适用于增值税征收,原增

5、值税法规定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可进项抵扣。新规实施后,进项抵扣范围扩大,整体税负将减轻。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总体影响 由于金融服务业可以抵扣的进项税不多,只包括购进的部分服务、企业客户和金融同业支付的各类手续费或类手续费性质(除与贷款服务直接相关)的费用以及符合规定的不动产等。作为银行利润主要来源的贷款业务,由于36号文明确规定贷款利息支出不可进项抵扣,导致贷款服务利息收入实际上相当于按照全额征税,因此综合测算,预计

6、营改增之后部分银行整体税负水平可能会上升。以公布年报的十家银行为例,静态测算结果显示营改增后整体税负有升有降,平均引起净利润变动幅度在1%以内。 营改增税收筹划 针对营改增后部分银行可能出现的税负上升,银行应该积极进行税收筹划进行合理避税,具体措施包括从销项端和进项端入手进行税负转嫁;拆分出不征收、免征收增值税的业务从而合理降低税负;以及将不能进项抵扣的业务外包给其他企业,以购进服务的方式取得增值税发票获得进项抵扣等。 投资建议与风险提示 自2月24日发布报告重视三个正面边际,把握银行股阶段行情看多银行股以来,银行股估值出现持续修复,在流动性阶段宽松,经济数据回暖期间,鉴于行业较低的估值水平和

7、极低的机构仓位配置,继续看好银行股的阶段行情。建议重点关注南京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北京银行、中信银行。 风险提示:1、货币政策超预期收紧;2、经济增长超预期下滑,资产质量大幅恶化。 一.金融业营改增细则解读 2016年3月24日,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对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实施营改增的各项具体政策予以明确。 我们对银行所属的金融服务业营改增细则中涉及银行业务相关科目的纳税规定进行了梳理和解读: 二.银行具体业务税负变动分析 36号文规定金融服务业统一适用6%的税率,金融企

8、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低于500万元)则按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下文将从贷款、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投资、不良贷款、固定资产、业务支出六个角度对营改增细则做具体分析和影响测算: 1.贷款业务 36号文规定,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这与原营业税税目注释中“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表述类似。但是36号文同时采取了正列举的方式,更加明确这一税目的范围。 其中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

9、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但是,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税目缴纳增值税。 由于36号文明确规定贷款利息支出不可进项抵扣,导致贷款服务利息收入实际上相当于按照全额征税;此外,36号文将以前作免征营业税处理的业务,例如: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非人民银行)之间的线下拆借业

10、务、买入返售业务,纳入了增值税范畴,所以营改增后预测贷款服务税收可能会上升。 我们以已披露年报的十家上市银行为例,测算营改增对税负的变动影响(下同),对于贷款业务的税负变化测算具体依据如下: (1) “客户贷款及垫款利息收入”扣除了逾期90天以上贷款应收未收利息(详见本章第4小节不良贷款); (2)销项税=销售额 /(1+6%)6%; (3)进项税抵扣=可进项抵扣支出 /(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4)因为贷款利息支出不能抵扣,下表中进项税抵扣只包括应付债券利息支出对应的可抵扣额。 (5)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免征增值税,由于

11、银行未披露此类贷款占比,此次计算均纳入应纳税额。 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36号文规定,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与贷款服务直接相关的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是与贷款服务不直接相关的各类手续费或类手续费性质的费用

12、所对应的进项税可以抵扣。 原营业税中除贷款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其他以赚取手续费为目的的业务都归类到了“其他金融业务”中,应税额为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 3.投资业务 36号文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中,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转让金融商品盈亏相抵后为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继续抵减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此规定与营业税税制一致。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但是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13、。金融商品交易的增值税纳税时间,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法规规定下列6类金融商品交易免征增值税: (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2)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5)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 (6)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原营业税中的退税规定并未在36号文中延续。财税16号文中规定,买卖金融商品年末应

14、汇总计算并缴纳营业税,如果汇总计算后税额小于已缴税额,可申请退税。而根据36号文规定,营改增后不再按年汇总计算,即使全年已缴税额大于汇总后的应缴税额,也不予退税。 从本质上来说,金融产品交易的增值税征收方式延续了营业税体制下的方法,尽管以6%的增值税代替了5%的营业税。但重要的是,卖方就其金融商品转让收益缴纳增值税,但交易对手方却没有相应的进项税额可抵扣。法规中特别指出金融商品的交易不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不良贷款 我国增值税法规为金融服务业中不良贷款提供了优惠政策。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

15、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营改增后,银行的贷款利息收入在缴纳增值税时可以扣除逾期 90天以上的应收未收利息,对应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也将相应减少。 5.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原本就适用于增值税征收,原增值税法规定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可进项抵扣。新规实施后,进项抵扣范围扩大,整体税负将减轻。 36号文规定,针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对于金融服务企业而言,2016年5月1日后新取得的不动产,包括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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