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安全委员会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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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物安全委员会工作制度1.生物安全委员会由主管副院长、专家委员、医务部、护理部、院感公卫科、检验科等有关科室(部门)的负责人和具有专业代表性的技术人员组成。2.生物安全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或有生物安全相关专业代表性的各部门负责人担任委员。3.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委员会成员开会研究生物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必要时可邀请院内外有关专家参加。每半年进行一次医院生物安全委员会会议,总结、检查、安排阶段工作,审核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的相关报批材料。遇特殊情况主任委员可安排召开紧急会议。4.生物安全委员会会议应在有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委员出席的情况下召开。生物

2、安全委员会会议的决议应经参加会议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有投票权的委员同意方可公布执行。5.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6.院感公卫科是生物安全委员会的常设监督管理机构。在生物安全委员会闭会期间,院感公卫科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履行其生物安全管理职能,做出临时性决定。院感公卫科的所有临时性决定均应在下次生物安全委员会会议上进行通报,并经会议通过方可成为正式决议。生物安全管理委员会职责1.根据国家生物安全相关法规法律和本院实际,制定并健全生物安全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并指导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2.加强生物安全工作的领导和监督。3.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国家生物安全工作相关文件、生物安全法规,开展生物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进行实验室相关人员培训工作。4.调查实验室生物安全违规行为,对生物安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5.指导实验室生物安全意外事件应急处理、提供意外事件的紧急救助及治疗措施,并报上级有关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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