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九章 代理讲解

上传人:我** 文档编号:115355380 上传时间:2019-11-13 格式:PPT 页数:40 大小:1.05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民法 第九章 代理讲解_第1页
第1页 / 共40页
民法 第九章 代理讲解_第2页
第2页 / 共40页
民法 第九章 代理讲解_第3页
第3页 / 共40页
民法 第九章 代理讲解_第4页
第4页 / 共40页
民法 第九章 代理讲解_第5页
第5页 / 共4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民法 第九章 代理讲解》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民法 第九章 代理讲解(40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第九章 代理,第一节 概述,一、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制度。其中,代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人,为代理人;由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代为民事法律行为并承受法律后果的人,为被代理人。 1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产生代理的基础法律关系,如委托合同 。 2代理人与第三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 。 3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承受代理行为的后果 。,第一节 概述,二、代理的构成 1代理行为首先须是法律行为 。 2代理行为需要有三方当事人(被代理人、代理人、第三人)。 3代理为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设,代理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 4代理人需以被代理人

2、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5. 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为意思表示。,第一节 概述,三、与委托的关系 委托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受托人)以另一方(委托人)的名义为后者处理事务的合同(合同法第396条)。代理是三方(被代理人、代理人与第二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委托作为合同乃两方(委托人、受托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1没有委托,照样可以发生代理关系 。 2存在委托的,受托人从事的不一定是代理行为。,第一节 概述,四、代理与传达的区别 二者区别在于上述代理的第三个特征,即传达人为传达行为时无需自己的意思表示(无自己的意志),所以,作为传达人: 1不需具有行为能力,能为传达意思即可 。 2传达错误的,传

3、达人一般不承担责任,而由委托人自己负责 。,第一节 概述,五、代理和代表的区别 1. 代表人与被代表人是一个民事主体;而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 2. 代表人的行为即被代表人的行为,不发生效力归属问题;而代理人的行为并非被代理人的行为,但其效力归属被代理人; 3. 法定代表人于法人之间为代表关系;而其他雇员与法人之间为代理关系。,第一节 概述,六、代理的适用范围 (一) 可以适用的范围: 民法通则第63条策1款规定代理制度的适用范围: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 1. 代理为各种民事法律行为 。 2.代理实施某些财政、行政行为 。 3.代理民事诉讼行为,第一节 概述

4、,六、代理的适用范围 (二)适用的限制性规定 : 民法通则第63条第3款:“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具体表现在: 1. 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不得通过代理进行 。 2. 法律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特定人亲自为之的,则不得适用代理。,第一节 概述,练习:下列哪些情形属于代理? A.甲请乙从国外代购一套名牌饮具,乙自己要买两套,故乙共买三套一并结账。 B.甲请乙代购茶叶,乙将甲写好的茶叶名称的纸条交给销售员,告知其是为自己朋友买的。 C.甲律师接受法院指定担任被告人乙的辩护律师。 D.甲介绍歌星乙参加某演唱会,并与主办方签订了三方协议。,第二

5、节 代理的分类,一、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1. 委托代理 这是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的代理关系,相应地,被代理人又称为委托人,代理人又称为受托人。 2. 法定代理 民法通则第14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3.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据人民法院或者指定机关的指定而进行的代理。,第二节 代理的分类,一、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1. 委托代理 这是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的代理关系,相应地,被代理人又称为委托人,代理人又称为受托人。 2. 法定代理 民法通则第14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

6、理人”。 3.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据人民法院或者指定机关的指定而进行的代理。,第二节 代理的分类,二、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 以代理权属于一人还是多人为标准作此划分。单独代理就是代理权属于一人的代理共同代理就是代理权属于两人以上的代理。 三、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 依据是否以被代理人名义对外为代理行为而作此划分。直接代理,就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活动,代理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间接代理,就是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处理委任事务,其效果间接或直接归属于委托人的代理。,第二节 代理的分类,四、本代理与复代理 1概念 本代理,是由被代理人选任代理人或直接依据法律规定、有关机关指定

7、产生代理人的代理,一般的代理都是本代理。 复代理,或称次代理,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利益而转托他人实施代理的行为。 1. 复代理人是行使代理人权限的人,代理人以自己名义选任复代理人,代理人对复代理人有监督权、解任权。 2. 复代理产生的结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3. 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均可指示复代理人进行代理行为。,第二节 代理的分类,四、本代理与复代理 2. 复任权:代理人复任权的享有与否,因代理权发生的根据不同而不同: (1)委托代理人的复任权。 民法通则第68条规定:“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事先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

8、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委托他人代理的除外。,第二节 代理的分类,例1:甲委托乙到A市购买茶叶一批,乙到A市后即将代理权转托给好友丙,丙买到茶叶后交与乙,乙再交给甲并说明了由丙代买的情况,甲未说什么,但接受了茶叶。问:该复代理是否成立? 例2:甲委托乙到A市处理一批时鲜果品。乙到A市后水土不服得病住院。适逢盛夏,若不及时处理,该批果品面临坏掉危险,而乙又联系不上甲,无奈之下,乙委托好友丙代为处理果品售卖事宜。事后,甲表示异议,拒不接受售卖货款。问:该复代理是否成立?,第二节 代理的分类,四、本代理与复代理 (2)指定代理人的复任权。 指定代理人原则上不享有复任权,除非经过

9、指定人同意,不得擅自转委托给他人,否则就其行为对被代理人承担责任。指定代理人不能胜任代理的,应请求指定人取消指定。 (3)法定代理人的复任权。,第二节 代理的分类,四、本代理与复代理 3. 代理人的责任 (1)选任责任。代理人应就选任的复代理人的人品、处理代理事务的技能等基本素质向被代理人承担默示担保责任。 (2)指示责任。代理人向复代理人发出指示的,就该指示向被代理人负责。换言之,该指示有错误且致被代理人损失的,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3)转委托不明的责任。,第二节 代理的分类,例1:甲委托同事乙在春节回家探亲时代买茶叶10斤,并交给乙5000元钱。乙受委托后回家探亲,适逢春节家乡不产茶叶,

10、于是将情况告知甲。甲称可留下钱托人以后代买。乙临行前一晚上逢好友丙来探望,乙将买茶叶之事相托,丙欣然应允,于是乙将5000元钱交给丙。问: A、假设丙拿到钱后回家路上遭强盗抢劫,该5000元损失谁来承担? B、假设丙拿到钱后逃之夭夭,该5000元损失谁来承担? C、假设丙此前从未见过茶叶为何物,故在买茶叶时遭人欺诈,买到10斤芝麻叶而非茶叶,该损失谁来承担?,第二节 代理的分类,例2:甲委托好友乙到A市处理一批时鲜水果,乙到A市后患急症卧病在医院,无奈之下转托给自己的亲戚丙来负责水果售卖事宜。当时该种水果市价2.00元/公斤,而1.80元/公斤非常畅销。丙请示乙如何定价,乙为图省事而想尽快卖掉

11、,即指令丙以0.8元/公斤迅速出手。结果,10吨水果在半日内销售一空,但甲亏本严重。 问:甲的损失向谁主张赔偿?,第二节 代理的分类,例3:甲委托乙到福建购买特级乌龙茶1吨,乙到福建后由于身体不适,经甲同意转托乙的好友丙代买茶叶,但乙给丙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中只写明购买乌龙茶1吨。后丙与第三人丁订立了一份购买二级乌龙茶1吨的合同,丁备好货后,甲得知合同详情即表示拒收,由此导致丁损失各种费用4000元。 请问:丁的损失如何处理?,第三节 代理权,一、代理权的概念和性质 代理权,就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为被代理人设定、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资格。 性质:代理权名为权利实为一种法

12、律资格,这种资格表现在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而向第三人为独立的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第三节 代理权,二、委托代理权的产生:授权行为 1. 授权行为的性质:在委托代理中,授权行为是以发生代理权为目的的单方行为,仅有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成立。 2授权行为与基础关系 第一,有授权行为,但没基础关系。 第二,有基础关系但没有授权行为。 第三,在基础关系发生时,尽管没有授权,但代理人从事了代理行为以后,被代理人可以补充授予代理权。,第三节 代理权,二、委托代理权的产生:授权行为 3. 授权行为的形式 (1)代理证书 (2)默示授权 4. 授权不明的责任 民法通则第65条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

13、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第三节 代理权,三、代理权的行使 (一)基本原则 1有限代理原则 2忠实义务原则 3善管义务原则 4亲自代理原则,第三节 代理权,三、代理权的行使 (二)代理权的滥用:滥用代理权,是指违背代理权之本旨,损害被代理人利益而行使代理权的行为。代理权的滥用以代理人拥有代理权为前提。 1自己代理,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 2双方代理,指同一代理人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项民事活动的行为。 3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第三节 代理权,四、代理权的消灭 (一)委托代理权的消灭原因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代理人辞去委托或者被

14、代理人取消委托。 3代理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终止。 4. 被代理人死亡。 5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终止。,第三节 代理权,四、代理权的消灭 (二)法定、指定代理的代理权消灭原因 1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的指定人取消指定。,第四节 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一、无权代理 (一)概念: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理论上,广义无权代理包括狭义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这里所说的无权代理指狭义的无权代理。 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

15、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第四节 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一、无权代理 将无权代理的产生概括为三种情形: 1未经授权的代理。这属于“绝对的”无权代理。 2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代理权基于被代理人的撤销、有效期限届满等原因终止后,原代理人仍以原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的。 3. 超越代理权限的代理。超越代理权限的部分属于无权代理。,第四节 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一、无权代理 (二)无权代理的特征: 1. 行为人实施的法律行为,完全符合了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 2. 行为人缺乏代理权: A 根本未授权 B 虽有授

16、权但已过期 C 虽有授权但超出了授权范围,第四节 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一、无权代理 (三)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 1. 行为人的行为符合代理行为的形式特征。 2.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这是无权代理的本质。 3. 第三人为善意且无过失。 4. 第三人与行为人的行为合法。,第四节 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一、无权代理 (四)无权代理的效力: 1. 被代理人的追认权与否认权 追认,就是被代理人在事后予以承认的单方意思表示。 2. 第三人的催告和撤销权 催告,就是第三人告知被代理人在一定期限内对无权代理行为予以明确答复。 撤销权,是在被代理人追认前,善意第三人解除与无权代理人所为的民事行为的权利。,第四节 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3. 无权代理人的责任 A 无权代理归于有效,则被代理人与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按照约定处理,无权代理人无需承担责任。 B无权代理行为归于无效,可能会因此导致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大学课件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