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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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权责任法律实务问题各位司法局领导和朋友们:大家下午好!很荣幸今天能有机会在此次全市司法所所长培训班上,和大家一起交流、探讨侵权责任法实践中的一些法律实务问题。侵权责任法是调整侵权行为关系及其责任的一部法律,制定于2009年12月26日,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总共有十二章,92条法律条文,内容可以说涵盖了人民群众衣食住行等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随着现代社会物质财富的丰富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侵权责任法作为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利或利益的一种重要法律形式,在司法实践中日益受到重视。无论是法院诉讼、还是基层调解,实践中各种类型的侵权责任纠纷均不断出现,如何准确地判定侵权责任主体和各方当事人的责任比

2、例、公平合理地分配侵权损失,从而妥善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是我们法院和基层调解组织共同面临的问题。因此,今天我将结合我们法院审理实践中遇到的一些具体案例,来和大家分享、交流一下侵权责任法的一些基本法律原则和实务问题。现行法律规定: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特别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环境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司法解释: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一)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含义“归责”就是指加害人的某种行为被确认为侵权行为并应当由加害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基础(可归责的事由)或根据。这种根据

3、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判断,即法律应当以行为人的过错还是应以已发生的损害后果为价值判断标准,抑或以公平考虑等作为价值判断标准,而使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指确定侵权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一般准则,它是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为确定侵权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换言之,侵权法的归责原则是归责应当遵循的准则,是确定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根据和标准。(是追究侵权责任的基本依据,也是我们司法机关处理侵权纠纷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一定的归责原则体现了一个国家的立法政策,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判断,决定着侵权行为的分类、责任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分担、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方法等,是整

4、个侵权责任理论的核心问题,准确掌握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就能理解和掌握了整个侵权责任法规范的功能和归责目的,对指导审判实践意义重大。)总体而言,我国侵权责任法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相结合的二元归责体系。(二)过错责任原则1、含义:过错责任原则是主观归责原则,是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其精神实质即在于“有过错有责任、无过错无责任”。2、相关法条: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3、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1)适用于一般的侵权行为,

5、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如环境污染责任、产品质量责任等特殊侵权行为)。(2)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确定民事责任,以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为条件。这种主观过错的判断,通常要结合主观(心理状态)和客观(行为)两个方面来判断,如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损害名誉,这种主观过错可以直接认定,但在藉此特殊情况下,则用客观标准来认定过错。(如在高楼窗台上放置花盆,大风吹落花盆砸伤路人,此时很难认定行为人具有主观上的故意,但从一般人的注意程度看,只要行为人尽到轻微的注意义务即可预见该情形,但其未注意,即为有过失,此种一般人的注意标准,就是客观标准。)所以判断过失的重心在于行为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是

6、否能够预见,判断此种预见可能性是否存在,应当考虑特定行为人的年龄、性别、健康、能力等主观因素以及其当时所处的环境、时间以及行为的类型等因素。(3)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按“谁主张权利谁提供证据”的规则,应由受害人证明致害人有过错。(4)过错决定是否应承担责任,而责任范围主要取决于过错的大小。过错责任的一项基本内容,就是侵权行为人所应负的责任应与其过错程度相一致。(第12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4、过错推定:(1)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要推定其有过错并承担侵权责任。(2)属于过错

7、责任的范畴,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形式和适用方法,即仍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责任的构成要件。(3)过错推定原则适用于特殊侵权行为,只有法律有特别规定时才能适用过错推定原则。(4)过错推定原则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即在面对此类案件时,法官首先推定加害人有过错,从而实现举证责任的倒置,如果加害人不证明或者不能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则无须受害人举证证明加害人有过错而直接推定其有过错,从而判令其承担侵权责任。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

8、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第八十八条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九十条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三)无过错责任原则1、含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以已经发生的损害后果为价值判断标准,不考虑行为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其都要对造成的他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为弥补过错责任的不足而设立的制度,它是伴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迅速发展,尤其是大型危险性工业的兴起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其设立宗旨在于“对不幸损害之合理分配”,即保障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补偿,以实现公平。)2、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确定民

9、事责任,不以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为条件,即不问过错;损害的客观存在是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基本价值判断标准,即有损害,则有责任;无损害,则无责任。3、“适用范围法定”,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特殊侵权行为,即只有法律有特别规定时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能随意扩大或者缩小无过错责任的法定适用范围,按照民法通则及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典型侵权领域有:产品责任、高度危险责任、环境污染责任、动物损害责任、用人单位的替代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责任等。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四十二条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

10、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六十五条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六十九条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4、“免责事由法定”:(1)一般免责事由:受害人的故意、第三人过错和不可抗力是法定的免责条件。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也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在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场合,受害人的过错对于侵权损害赔偿的赔偿范围有一定作用。如果受害人对于

11、损害有重大过失,可以减轻行为人的赔偿责任。(2)特殊免责事由:如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触电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三条因高压电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不可抗力;(二)受害人以触电方式自杀、自伤;(三)受害人盗窃电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因其他犯罪行为而引起触电事故;(四)受害

12、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二、 侵权责任的责任方式侵权责任方式,是指侵权行为人依据侵权责任法就自己实施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的具体的民事责任方式。各种责任形式是落实侵权责任的具体措施,是侵权损害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各种责任形式适用于各类不同的侵权行为,它们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相互配合适用,从而在法律上形成了对受害人提供充分救济的体系。侵权责任法第15条规定了8种形式。1、停止侵害,如行为人的行为正在侵犯他人的权利,则应停止侵害,任何正在实施侵权行为的不法行为人都应立即停止其侵害行为,如建筑工程深夜施工,这种责任方式以侵权行为正在进行中或仍在延续为适用条件。2、排除妨碍,当侵

13、权行为人虽没有直接侵犯财产所有人的所有权,但其实施的行为妨碍权利人正常行使占有、使用、处分时,行为人应排除妨碍,权利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将妨碍权利实施的障碍予以排除。如在他人窗前堆放物品、影响他人采光的。3、消除危险,行为人的行为虽未妨害权利人行使权利、尚未侵犯权利人的权利,但行为人的行为或其管领下的物件对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威胁,或存在侵害他人人身或财产的可能,则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害的发生,将具有危险因素的行为或者对象予以消除。(如工厂排放污染物,虽未造成实际的损害,但存在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可能)4、返还财产,一般是指财产的所有人、合法占有人和使用人要求侵权人(非法占有人)返还原物。5、恢复原

14、状,在受害人财产遭受侵害后,可以通过修理、重作、更换等方式恢复原状,如修理被撞坏的汽车,修缮被破坏的房屋。6、赔偿损失,最主要、最基本的侵权责任方式,是指行为人因侵权行为而给他人造成损害,应以其财产赔偿受害人所受的损失。赔偿损失通常是指以金钱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但并不排除给付同样标的物作为赔偿方式。赔偿损失,应包括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三种形式。损害赔偿应坚持全部赔偿原则,即加害人对其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尤其是财产损害,应当全面和完全予以赔偿。7、赔礼道歉,是指责令违法行为人向受害人公开认错、表示歉意,赔礼道歉既可以是口头形式,也可以是书面形式。与一般道义上的赔礼道歉不同,当事

15、人不履行赔礼道歉判决的,法院可以把判决书的内容在媒体上进行公开,由加害人承担公开的费用,此为赔礼道歉的强制执行。8、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是指行为人因侵害了公民或法人的人格权,应在影响所及的范围内消除不良后果;恢复名誉,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侵犯了公民或法人的名誉,应在影响所及的范围内将受害人的名誉恢复至未侵害时的状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是新型的侵权责任形式,是随着人们的人权观念和人格观念日益增强、现代民法从重财产权轻人格权,到财产权和人格权并重的发展趋势而出现的。现代社会,名誉受到损害往往直接影响到受害人的经济利益,如损害演员的名誉,该演员的演出机会可能减少;损害企业的名誉,该企业的交易机会可能减少,从而降低盈利。三、 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人身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造成伤害、残疾、死亡等后果及其他损害的,要求侵权人以财产赔偿的方式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法律制度。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相关法条: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十七条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一) 人身损害一般赔偿范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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