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解释若干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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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解释若干问题探讨 刑法解释若干问题探讨 贾济东 法律解释是指一定的人或组织对法律规定含义的说明。按照解释的主体 和效力的不同,法律解释可分为法定解释( 也称正式解释或有权解释) 和学 理解释( 又称非正式解释) ,其中,法定解释又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 释和行政解释。按照解释对象的不同,法律解释可分为刑法解释、民法解 释,等等。“所谓刑法解释,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或者其他机关、 社会组织、人民团体、法律专家、学者、司法工作者或者其他公民个人,对 刑法规定的含义进行阐明的活动,或者这些主体对刑法规定含义进行阐明所 形成的结论。”本文所要探讨的刑法解释,主要限于刑法立法解释和司法解

2、释,即国家权力机关( 全国人大常委会) 和司法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 人民检察院) 对刑法作出的有权解释,它们是刑法解释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国后的刑法解释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从新中国成立至1 9 7 9 年 刑法颁布为止,第二个阶段为1 9 7 9 年刑法颁布至今。本文主要探讨第二个 阶段的刑法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1 9 7 9 年刑法颁布后,特别是1 9 9 7 年刑法 修订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对刑法的适用问题作出了一些立法解释, “两高”也针对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制发了大量 的司法解释。这些举措,不仅对于准确理解刑法立法原意、正确指导司法实 践具有重要意

3、义,而且在培育法制理念、完善刑事法治等方面也发挥了不可 低估的作用。但同时,刑法解释工作也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例如,刑法 解释权的归属、审判解释与检察解释的协调以及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的界分 等问题,就一直是各界广为关注的、目前尚未彻底解决的重大课题。为推动 有关问题的解决,笔者拟从分析刑法解释( 本文特指刑法立法解释和司法解 释,下同) 的现状人手,在探讨问题原因的基础上,提出不成熟的见解,以 期对刑法解释若干问题的解决有所裨益。 睾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武汉大学法学院 博士生。 沈宗灵主编: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 0 0 1 年版,第3 6

4、5 3 6 7 页。 李希慧著:刑法解释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 9 9 5 年版,第4 9 页;李希慧:刑法 解释定义新论,河北法学1 9 9 4 年第6 期。 李希慧著:刑法解释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 9 9 5 年版,第1 5 页。 专 中国刑法学年会文集 一、刑法解释的现状与特点 当前,刑法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虽然成就斐然,发展态势喜人,但仍未 能避免解释失谐的尴尬,即刑法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不协调、审判解释与检 察解释相冲突,解释主体法定化、司法解释规范化和立法解释经常化的程度 不够高,解释越位与缺位的情况时有出现。从刑法解释的现状来看,刑法立 法解释与司法解释呈现出如下特点或

5、日问题: ( 一) 解释主体的争议性 从建国后法律解释的发展历程来看,我国法律解释( 本文仅指法定解 释) 的体制有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如1 9 4 9 年9 月第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 会议通过的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7 条规定,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制 定并解释国家的法律。1 9 5 4 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第3 l 条正式规定,由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法律解释权。1 9 5 5 年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 会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解释法律问题的决议,不仅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 解释权限作了进一步规定,而且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对在审判过程 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1 9 8 1

6、年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对1 9 5 5 年的关于 解释法律问题的决议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在继续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最 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权限的同时,还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及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范围内分别 享有解释权。1 9 8 2 年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宪法第6 7 条重 申,解释法律的职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1 9 8 3 年修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 3 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在审 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此外,j 9 9 0

7、 年第九 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 5 8 条规定,基 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授权香港的各 级法院来解释基本法,可见,香港的法院也享有基本法的解释权;1 9 9 3 年第 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 4 3 条也作了 类似的规定。2 0 0 0 年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的立法法第4 2 条 则强调:“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与此相应,刑法解释权的主体也是变动的。从法律规定的层面看,其发 展历程如下: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 1 9 4 9 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 1 9 5

8、 4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 1 9 5 5 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 察院( 1 9 8 1 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 9 8 2 ) 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 1 9 8 3 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刑法解释若干问题探讨 员会( 2 0 0 0 年) 。而从刑法解释的实际运作情况来看,自1 9 8 1 年全国人大常 委会通过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以来,刑法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 ( 包括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 就从未停止过。由于法律规定与现实运作不尽 一致,而且法律之间也不够协调,以

9、至于一个时期以来,刑法法定解释( 立 法解释和司法解释) 权限的归属问题成为学界关注的一个劁点。 关于刑法法定解释权的主体,学术界争论颇多,概括而言,主要有以下 几种主张: 1 立法机关主体说。认为刑法法定解释权的主体只能是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如有人撰文认为,立法法的出台,意味着全国人大常委 会对法律解释权的回收。现实生活中存在的立法、行政、司法多个部门“齐 抓共管”的现象,不仅造成解释的混乱,也违背了宪法的规定。法律解 释权统一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符合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定会使全国人大 常委会的法律解释权长期虚置或实际旁落的情况有所改观,并在今后的现实 生活中形成制度,切实发挥其应有的

10、作用。 2 审判机关及法官主体说。认为刑法法定解释权的主体是各级人民法院 及其法官( 可作出规范性解释的最高人民法院和作出个案解释的各级审判委 员会和法官) 。如有人主张,“刑法解释的惟一主体是法院,但是不是只有最 高人民法院才享有刑法解释权? 笔者认为刑法解释应包含两部分:规范性解 释和个案解释,前者的主体是最高人民法院,它所进行的解释具有普遍效力; 后者的主体则是各级审判委员会和个案中的法官,他们所作的解释只对具体 案件有效。”“我国司法解释主体模式的完善方向是逐步建立一元多级的司 法解释模式,即只有法官和审判组织而且各级人民法院法官和审判组织才有 权进行司法解释的模式。”“从长远来看,有

11、必要逐步取消最高人民检察院 制发刑法司法解释的权力,将刑法司法权解释权统归于人民法院行使,建立 起以最高人民法院为核心的多级审判解释体制。”“法律解释源于司法实践; 法院( 或法官) 就是法律解释的主体。”“立法解释其实更接近于立法,但又 绝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立法。因此,把立法解释归为法律解释是个错 误,归为立法也有点牵强。立法解释成为无所归依的游魂。解决这一问 题的最好办法是让立法解释归于消灭。” 3 二元说。即认为刑法法定解释权的主体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钟丽娟:也谈法律解释对( 立法法) 中法律解释规定的一点看法,载理论学刊 2 0 0 1 年第3 期。 吴丙新:刑法解释的基本思想及

12、主体,载现代法学2 0 0 1 年第3 期。 董嗥:我国司法解释的现状及其完善,载法学论坛2 0 0 1 年第5 期。 游伟、赵剑峰:论我国刑法司法解释权的归属问题,载法学研究1 9 9 3 年第l 期。 陈丽琴:质疑立法解释兼为法律解释正名,载法学论坛2 0 0 2 年第3 期。 中国刑法学年会文集 会和最高人民法院。如有人主张重新构建我国法律解释的体系,“确立审判 解释在整个法律解释体系中的主导地位,取消现行的检察解释,调整现行的 立法解释。”并建议“目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的立法解释的功能即进一 步明确法律规定的具体含义及对法律制定后出现的新情况,明确法律适用的 两种立法解释功能,可以完

13、全转至最高人民法院,由其统一行使。而全国人 大常委会行使的新立法解释是对所立法律的捍卫,即不允许司法解释有任何 超越法律的权限。这种立法解释的行使应该是被动的,可以由具有一定资格 的主体提出,按照一定的程序行使。这样构建的法律解释体系既可以对最高 人民法院所作的司法解释可能超越立法的情况予以监督,又可以解决目前的 立法解释与立法难以区分的悖论,甚至可以提高宪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 的地位与作用。” 4 三元说。即认为刑法法定解释权的主体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和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三元说”又可分为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 刑法法定解释权的主体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

14、 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刑法均有司法解释权。 两高各行其职,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的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由最高 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由最高 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凡属检察工作和审判工作涉及共同问题需要解释的, 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作出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 检察院的解释意见如果有原则性的分歧,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解释或者决定。”持此种观点的认为,“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权绝不 可取消”,司法解释权系检、法两家共同共有,“为了保证司法的独立性和 统一性”,应当明确,“只有两高才有司法解释权,其他任何机关

15、都不得 享有这种司法解释权。”第二种观点认为,省级司法机关也应拥有刑法司法 解释权。“从集权言,相对于外部机关或组织,刑法司法解释权必须集中于 检、法两家;相对于内部机构和其组织成员,对刑法作出规范性司法解释的 权力,应当集中于最高司法机关和省级司法机关。这是维护司法解释的统一 性和权威性的必要保障。前者体现了集权的绝对性、排他性,后者则体现了 ,集权的相对性,即将部分规范解释权分配给省级司法机关。从分权言,刑法 张洁: ( 社会科学版) 2 0 0 1 年第6 期。 木一: 2 0 0 0 年第7 期。 刑法解释若干问题探讨 面掌握情况,及时发现有关问题。因此,立法解释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16、, 在司法解释异常繁荣的现状的映衬下,越发显得不协调、不平衡了。 三、完善制度和法律规范,推动刑法解释的良性运行和协调 发展 通过上文的分析,我们不难发现,要彻底解决刑法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 不协调、解释之间互相矛盾冲突的问题,就必须实现刑法解释主体的法定化、 司法解释的规范化以及立法解释的经常化。而要实现“三化”,最根本的措 施则是要完善制度、加强协调、强化监督,即从完善刑法解释的立法规范、 健全刑法解释的形成机制、加强刑法解释的监督制约等方面人手,逐步实现 刑法解释的制度化、法律化。 ( 一) 完善刑法解释的立法规范 现行有效的涉及刑法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有:1 9 8 1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1 9 8 2 年宪法、1 9 8 3 年人民法院组织法、1 9 9 6 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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