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串讲1-6章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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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法串讲 总论第一章 导论第二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第二大部分就是分论。空间利用第四章 国家领土第五章 国际海洋法第六章 国际航空法第七章 外层空间法 分论的另外一个内容就是调整国家在国际交往关系方面的法律规范。其中包括国际组织法、外交和领事关系法、条约法,以及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法。国际交往关系第九章 联合国和区域性国际组织第十章 外交和领事豁免、国际组织的豁免第十二章 人权的国际保护第十三章 条约法第十五章 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第一章 导论第一节 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一、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或称国际公法(Public internation

2、al law),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和制度的总体。(一)西方社会国际法概念的提出(二)国际法概念引入中国(三)国际法的定义二、国际法的特征国际法之于一般的法,有共同性,但也有其特殊性,它与国内法相较有如下四个特征:(一)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此外,还有政府间国际组织,特别是世界的国际组织(如联合国)。(二)国际法的制定主要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协议来实现的,国际社会没有专门的立法机关。例如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制定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又例如通过专门的外交会议制定了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三)国际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关系,主要是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 (四)在强

3、制实施方面,国际法也与国内法不同。在国内,国家有强大的执法手段,如法院、警察、军队、监狱等,保证国内法的实施。而国际法则没有这样居于国家之上的强制机关。三、国际法与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国际法学(一)国际法与国际私法(二)国际法与国际经济法(三)国际法与国际法学第二节 国际法的发展一、古代和中世纪国际法的萌芽二、近代国际法三、现代国际法第三节 国际法的主体一、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国际法的主体(也被称为法律上的“人”,具有“人格者”),是指有能力(capacity)享有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有能力进行国际关系活动的实体。二、现代国际法主体的类型(一)国家(二)正在争取解放的民族或民族解放运

4、动组织(三)国际组织(四)个人是不是国际法主体问题第四节 国际法的渊源这节也是非常重要的。就是说,我们拿到一个文件是不是国际法,我们要会判断。判断的标准就是看他是不是属于国际法的渊源。那国际法的渊源都包括*。这些渊源还要区分哪些是主要的,哪些是次要的。主要的国际条约必须记住。国际习惯的要素大家要记住,一个是主观的,一个是客观的。一、国际法渊源的概念二、国际法的渊源(种类)(一)国际条约(主要,直接渊源)(二)国际习惯(主要,直接渊源)(三)一般法律原则(次要,辅助渊源)(四)司法判例、权威国际法学家的学说。(次要,辅助渊源)(五)“公允及善良”原则。(次要,辅助渊源)(六)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

5、决议。(次要,辅助渊源)(七)“准条约”、“软法”。(次要,辅助渊源)第五节 国际法的编纂一、编纂的概念和意义(一)概念(二)意义二、国际法编纂简史三、联合国主持下的国际法编纂工作编纂机构四、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及其工作(一)国际法委员会简介(二)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同中国的关系.(三)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已完成并形成的公约(四)国际法委员会进行研究的专题第六节 国际法的效力根据与学派一、国际法的效力根据二、国际法的主要学派(一)自然法学派(二)实在法学派(三)折衷法学派(格劳秀斯学派)(四)新自然法学派(五)规范法学派各国在把国际法接受为国内法的时候所采取的方式。第七节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一、国

6、际法与国内法属于两个体系还是属于一个体系(一)一元论(Monism)(二)二元论(Dualism)二、国际法在国内的实施(一)与条约在国内的实施有关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二)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国家实践三、中国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一)国际条约(二)国际习惯法四、国内法在国际裁判中的地位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就记住有几个原则就行了。第八节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一、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特征二、国际法原则的来源三、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国际法的强行法四、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内容(一)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是指各个国家不论大小、强弱,或政治、经济、社会制度和发展程度如何不同,他们在国际社会中都独立平等地进行交往,在

7、交往中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二)不干涉内政的原则国家在相互交往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干涉他国主权范围内的一切内外事务,同时也指国际组织不得干涉属于成员国国内管辖的事项。(三)禁止使用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指各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以武力或武力威胁,侵害任何国家的政治独立和领土完整;不得以任何与联合国宪章或其他国际法原则所不符的方式使用武力。(四)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原则这项原则的基本要求就是国家间无论发生什么争端均应用和平方法解决,包括政治方法和法律方法,由国家自愿选择。(五) 国际合作的原则是指为了国际和平与安全、增进国际经济安全与进步及各国的福利,各国不问在政治、经济及社会制

8、度上有何差异,都应该在政治、经济、社会及科技方面彼此合作。(六)民族平等或民族自决原则二战以后针对殖民地民族形成的原则,要求在国际关系中,每个国家、每个民族都是平等的。每个民族都不能侵犯和控制别的民族。(七)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这项原则的基本内容就是要求各国在国际交往中诚实地严格地履行国际法律义务,不论是条约义务还是其他法律义务。只有如此,才能维护正常的国际秩序,维护各国的权益。五、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第二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国家是国际法最主要的主体。第一节的重点内容是国家的概念和构成要素。构成要素是判断一个实体是否是国家的标准,所以说,和第二节的国家承认是有关系的。第二节国家和政府承认的概念和条

9、件是重点。第三节国家和政府的继承的概念和条件。其中分为条约继承和财产继承。条约继承分为人身条约和非人身条约各自的继承规则是不同的。政府继承有一个最重要的问题是“恶债不继承”。恶债:所谓恶债,即恶意债务,是指被继承国为了实现与继承国根本利益或被转移领土的人民利益相违背的目的而承担的债务。如征服债务或战争债务等。征服债务即指用武力强迫国家欠下的债务。因此种债务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故不在继承范围。第一节 国家概述一、国家的概念国家通常具有两种意义:一是指政治意义上的国家,即阶级社会的政权组织;二是指地理意义上的国家,即由国家要素构成的国度。具体指定居在特定的领土之上,并结合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权力之下的

10、人的集合体.二、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三、国家的类型 (一)独立国(independent country) 独立国既可以是单一国,也可以是复合国,他们都是完整的国际人格者,具有完全的法律能力,是国际法主要的和基本的主体。1.单一国(unitary state)单一国是指以国内只有一个最高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而由若干行政区域组成的统一的主权国家。单一国的主要特点是:第一,全国只有一部宪法、一个最高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实行中央集权的统一领导。例如,中国。第二,中央政权机关在国内是最高的,各地方政权机关服从并贯彻执行中央政权机关的法律和政策。中央政权机关对外是独立自主的,代表国家进行国际交往、派遣

11、和接受外交代表,缔结国际条约。地方政权机关不经中央政府的授权或特别许可,无权对外进行交往;第三,全体居民具有该国统一的国籍。第四,单一国是完全的主权国家,在国际法上是单一的主体。凡符合上述特征的国家都是单一国。2.复合国(composites state)复合国,亦称国家的联合(union of states),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州、邦、省或国家依据协议而组成的永久性的国家联合体。目前,这种国家联合体有联邦和邦联。(1)联邦(federation)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州、邦、省或国家以联邦宪法为依据组成的永久的联合体。联邦是复合制国家的典型的形式。联邦的主要特点是:第一,联邦有联邦宪法,这是

12、组成联邦的法律依据。联邦有最高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各联邦成员也有各自的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 第二,联邦与联邦成员的权限是由联邦宪法划分的,各联邦成员具有一定的自主权,各在其管辖范围内行使职权。而在外交和国防事务方面,一般都由联邦政府代表联邦统一掌管。各联邦成员没有缔约权和使节权;第三,各联邦成员的公民都具有联邦的共同国籍;第四,在国际关系上,联邦是国际法的主体,而其各联邦成员则不具有国际人格,不是国际法主体。(2)邦联(confederated state, confederation)邦联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为特定的目的,根据国际条约而组成的松散的国家联合体。其特征是:第一,邦联是一

13、种结合不太紧密的国家联合体。邦联没有最高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没有统一的军队、税收、预算。对各成员国的国民不能行使管辖权。主要的机关是由成员国代表团组成的邦联会议,商讨有关邦联的重大问题,其决议须经成员国政府批准才能在国内发生效力。 第二,邦联各成员国都是独立的主权国家,有其最高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有独立对外交往权,是国际法主体;而邦联本身不是一个国家,不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因此,邦联内部各成员之间的关系,不是国内法关系,而是国际法关系。 第三,邦联各成员国的公民,没有共同的邦联国籍,而是具有各自本国的国籍。(二)主权受限制的国家四、国家的基本权利(一)国家基本权利的概念(二)国家基本权利的内容

14、五、国家豁免权(state immunity)六、国家的基本义务第二节 国家与政府的承认(国际法的承认制度)一、承认的概念和性质承认(recognition)是指国际社会的既存国家,以一定方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的事实所作的确认,并表明愿意与之建立外交关系的政治法律行为。(一)构成说(constitutive theory)(二)宣告说(declaratory theory)二、国家承认(一)国家承认的情势国家承认(recognition of states)是指对新国家的认可,是既存国家以一定方式对某一新国家的确认,并表明愿意与其进行正常的国际交往的国家法律行为。(二)国家承认的条件从国际法

15、上看,既存国家对新国家的承认,必须符合两个条件:其一是新国家必须具备国际法所要求的四个要素,即有固定的领土、定居的居民、实行有效统治的政府和不可或缺的主权。其二是新国家产生的政治基础必须符合国际法的原则。(三)国家承认的方式(四)国家承认的法律效果三、政府承认(一)政府承认的概念政府承认(recognition of government)是对新政府的承认,指既存国家对通过社会革命或政变掌握国家政权的新政府具有代表其国家的资格的确认,并表示愿意与之建立或保持正常关系的国际法律行为。(二)政府承认的条件政府承认的条件一般地说,在国际关系上,一个新政府获得其它国家承认必须具备的条件是“有效统治”。(三)政府承认的方式和法律效果四、其他种类的承认(一)民族解放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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