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技术创新关系的法理学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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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与技术创新关系的法理学阐释一 法理学问题的界定 有学者言:“科技创新,指科学技术活动领域的创新,是科学技术的进步与革新。”1 郭奕:科技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之完善,河南科技2008年5月,第15页。 在英语中,同时提及科学、技术(science and technology)时,“科学”、“技术”二词一般是分开的,也见到有“科学技术的进步”(scientific techno-logical progress)的提法,但两者各有所指。而在中文中,它却被连译为“科学技术”,更被简称为“科技”,具有名副其实的中国特色。但实际上,科学与技术有着明显的区别。在现代汉语词典的词条中:科学指的是

2、反映自然、社会、思维等的客观规律的分科的知识体系;技术指的是人类在利用自然和改造自然的过程中积累起来并在生产劳动中体现出来的经验和知识,也泛指其他操作方面的技巧。”2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修订本),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711页,第598页。2有学者指出:“人们一般认为科学是以实验观察为基础的、以系统地发现因果关系为目的的社会实践,侧重以认识世界为目的;而技术则是人类改变或控制客观环境的手段或活动,以改造世界为目的。”3 关于科学与技术的界定,学界有各种定义,但都严格区分开两者。可参见侯纯:科技与法律的价值整合,科技与法律2004年第1期,第1415页;杨丽娟

3、、陈凡:高技术立法规制问题的哲学探讨,法学论坛2005年第1期,第4748页。因此,在界定法律与科技创新关系的法理学研究中,应把论题区分开,以便进行科学的论证。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好的。法律作为一种镇定的力量,可以调和政治,社会和科学的变化。人们只需记得在美国革命,内战和工业革命期间的法律理论的持续性和连续性。法律维系了我们与过去,不是出于任何怀旧的浪漫主义,而是提供了我们的社会和经济制度所要求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但是过去的对于法律的运作、教育和思维都基本上过时了。无论是法律原则还是法理学都不可能在现时代的骚动下一成不变。现在正在进行的信息革命正在以前所未有的方式改变着法律。历经千年的发展,建立在

4、权利、财产和规制基础上的普通法制度,将在不到十年的时间内瓦解,其核心概念将会失去意义。不要惊讶,我们尚未做好准备。法律和技术的关系在传统上是共生的。科学和工业的进步带来新的法律规范和要求,并转而对技术施加自己的影响。管理者称这种现象为“技术宰制”,政府机构设定的技术标准(在诸如安全和环保等领域)却与当前的技术不相适应。于是,机构通过设置更高的标准来促进技术进步。4 See Motor Vehicle Mfrs. Assn v. State Farm Mut. Auto. Ins. Co., 463 U.S. 29, 49 (1983)另一方面,法律职业者和学界正在日益感受到这种技术宰制。当技术

5、变化激烈到足以导致理论变革时,法律强制就会发生。因特网的出现就已经使许多现存的规则到了改变的临界点,更多改变无疑也会随之发生。在前行的道路上,它做得最重要的事就是重塑了全球经济。这是没有多少历史先例的。也许印刷机的发明,使得政府调控言论和人们拥有了言论的权利是最接近的例子。在今后的日子里有关于法律的一切都很可能被重新思考,它将怎样教授、操作和判决,甚至它的关联性都将被重新审视。(三)法律与技术创新的关系法律和技术创新之间的关系是很简单又及其复杂的。在最基本的层面上,技术包括应用劳动创造产品,产生服务或以其他方式达到预想的结果。找到新的方式来生产新的产品或使用较低的成本投入生产出原来的产品就是所

6、谓的技术发展。法律被普遍理解为一套社会管理机构适用于所有的居民的规则。所有的现代社会已设立机构,负责用这些规则作出裁定或对这些规则进行适用和解释。它们也建立了强制执行这些规则的机构。当法律规则促进或阻碍技术发展时,法律与技术就会相互作用。当社会决定用技术产生想要的结果和利用法律规则控制或修改这些结果时,法律和技术也会互相影响。1、法律、产权、激励和交易在界定产权的过程中,法律创造了技术发展的关键性条件。没有产权,世界就会有大量的公地,生产的激励就会被扼杀。如果其他人可以不劳而获,就没有人会去创造财富。产权使人们可以享受到他所创造的财富。例如,产权可以使农民享受到他种植的作物。这些权利激励他进行

7、耕种。几乎所有的社会都将这种基本的产权视为农民对其作物的权利。当财产变得可以转移时,产权就增加了新的关键的维度。当产权可以转移时,生产的动力就会迅速增加。当一个农民拥有享受他所种植的作物的权利时,他就有动力种植作物养活他自己及其家庭。当他可以用作物去交换他人所提供的货物或服务时,他就有动力去生产超过其所需的作物。可转移性意味着我不仅有动力生产我自己所需的货物和服务,我还有动力去为他人生产货物和商品,因为我能够将生产性活动的收益转给他人,他们也会相应的转移自己的财产给我作为补偿。正如下面所讨论的,可转让性提供了专业化和规模经济的基础,而且它也强调了国际贸易中的比较优势原则。2、知识产权及其激励虽

8、然产权对于富有成效的激励是必不可少的,但传统的产权无法激励创造性活动。如果我设计一种新产品或一种新的,更有效的方式来雇用投入生产财富,在一个只承认传统权利的社会中,我的创意就将被随意复制。科技成果,从终极意义上来说,是全人类共同享有的物质文明,“独占”的概念对它是不适当的。然而,就其产生的具体过程来说,它是自然人运用科技知识进行艰巨的脑力劳动所创造的结果。如果忽视科技成果的个人创造属性而片面强调社会公有,固然在短期内能有较高的社会利用率,但同时却会极大地抑制发明人的创造热情,长此以往,必然会造成科技成果低产出的不良后果。相反,如果科技成果全被发明者个人所垄断,又必会影响成果的应用推广,从而阻碍

9、社会的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因此,作为现代社会最主要的制度规则的法律,需要在公平与效率、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间进行“度”的把握。由此应运而生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致力于保障权利人一定地域范围、一定期限的垄断权,禁止其他竞争者涉足于权利人的技术领域而获取利益回报,这在一定程度上牺牲了社会公平,但却又维护了更高层次的社会公平。1 赵震江、袁泳:论科技和经济一体化的法律机制,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5年第1期,第8283页。 知识产权法律规定无形智力财产在市场上转让的规则,其条件或代价就是市场价格。为了使其报酬能弥补智力支出,权利人从技术构思开始就要密切注意市场需求,预测未来产品的市场前景,从

10、而根据市场竞争规律对技术思想进行筛选,最后只有那些最能适合市场需求的部分方能得到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从而激励不断的技术创新。2 赵震江:论法律在科技、经济一体化进程中的作用关于知识产权的法理学思考,中国法学1996年第1期,第35页。知识产权主要包于技术发展最重要的知识产权法律是专利法和版权法。通过共和国的历史人们认识到了它们的。事实上,美国宪法明确授权国会制定的这两部法律以促进科技进步和有益的艺术。3 U.S. Const. art. I, 8, cl. 8.这一表述反映了宪法的制定者认为通过专利法和版权法所提供的经济激励可以促进创造性活动。3、法律与技术创新关系的负外部性法律与技术创新的消

11、极关系体现在一个重要的纽约案例中一家水泥厂排出的烟尘和原料侵害了附近的地主。4 B. Klass, Common Law and Federalism in the Age of the Regulatory State, 92 Iowa L. Rev. 545, 571-72 (2007). 这个案例的判决适用(并修改了)经典的损害理论。虽然表面上法院拒绝利用私人诉讼作为一种手段来关闭违法工厂,促进符合公共利益的清洁空气,然而法院认识到了案件背后的外部成本。在判决中,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也就是强制被告内化已有原告承担的污染成本。在这个案子中就如同在几乎所有的污染案件中商业公司对空气和水源排

12、出废物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并不作为公司运行的成本显示在公司的书本上,公司也不会议其他的方式承担这些成本。5 See discussion of externalities in Pindyck & Rubinfeld, supra note 6, at 621.相应的,公司运行所造成的类似成本都由其他人或整个社会承担了。联邦和州的反污染立法都直接针对公司,迫使其内化这些成本。当公司赔偿了受影响的人(就像上述的纽约州案例)或采取措施减少工厂里排放物的水平时,它就内化了这些成本。当所有类似的公司都采取措施时,它们都会将这些成本转嫁给需要最终产品的消费者。1 See, e.g., Thomas Lund

13、mark, Systemizing Environmental Law on a German Model, 7 Dick. J. Envtl. L & Poly, 1, 18 (1998)强迫污染公司内化其成本的任务最初是通过传统的指令性规制得以完成。2 See, e.g., J.B. Ruhl, Regulation by Adaptive Management - Is it Possible? 7 Minn. J. L. Sci. & Tech. 21 (2005). 然而,近年来,立法者和决策者认为传统的指令控制模式通常并不是减少污染的最有效方式。结果是,包括激励、污染帽、交易许可、

14、利益相关者协商在内的许多计划都已出现。3 See, e.g., Mark Seidenfeld, Empowering Stakeholders: Limits on Collaboration as the Basis for Flexible Regulation, 41 Wm & Mary L. Rev. 411, 411-14 (2000) ; Jeffrey M. Hirsch, Emissions Allowance Trading Under the Clean Air Act: A Model for Future Environmental Regulations?, 7 N

15、.Y.U. Envtl. L.J. 352 (1999) (discussing permit trading and caps). 经验似乎表明,这些基本想法背后的非强制性做法是合理的,但该计划需要精心设计和监督以防止滥用。4 Christopher H. Schroeder, Prophets, Priests, and Pragmatists, 87 Minn. L. Rev. 1065, 1091 (2003) (discussing, inter alia, successes of cap-and-trade program under the Clean Air Act and

16、the failures of cap-and-trade under analogous California laws).4、法律与技术创新的正外部性在何种程度上,法律可以通过促进协同作业技术,建立坚实的熟练劳动力市场或发展先进技术来促进经济的增长?理论与经验表明对于技术发展,法律和法律机构都只能起到重要却又有限的作用。通过知识产权法,法律和法律机构可以为新技术的发展起到重要的作用。在缺乏市场激励时,法律和法律机构能在基础研究中发挥重要作用。5 Most basic research is funded by the federal government. See U.S. Census Bureau, Statistical Abstract of the United States: 2001 508 tb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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