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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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章 婚姻家庭法概述回答:1.(1)“甲母得知甲、乙要结婚的消息后,于2008年8月6日送给乙钻戒一枚作为礼物。”,故“钻戒”属于“彩礼”,是附条件的赠与行为。而“结婚登记前,乙又向甲母索要二万元人民币。”“借婚姻索取财物”是婚姻法禁止的违反婚姻自由的行为,要返还。(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及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在离婚时彩礼亦应予以返还。而甲乙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所以甲有权请求乙返还甲母给付的钻戒。而“结婚登记前,乙又向甲母索要二万元人民币。”“借婚姻索取财物”是婚姻法禁止的违

2、反婚姻自由的行为,要返还。(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及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在离婚时彩礼亦应予以返还。而甲乙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结婚登记前,乙又向甲母索要二万元人民币。”而“借婚姻索取财物”是婚姻法禁止的违反婚姻自由的行为,要返还。综上所述,乙有义务返还甲母给付的财产。2.(1)甲构成重婚罪: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再行结婚的行为,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包括以下情形:已登

3、记结婚的一方又与第三人登记结婚;已登记结婚的一方又与第三人形成事实婚姻关系;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登记结婚;事实婚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形成事实婚姻关系。甲的行为属于已登记结婚又与第三人登记结婚,构成重婚罪。(2)丙不构成重婚罪,他是在不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他有权提请甲与乙解除婚姻关系或申请与甲解除婚姻关系 第二次课作业1、宋男幼年丧父,随母改嫁到离老家很远的地方,与家乡亲友断绝了往来。宋男在大学期间结识了同班同学王女,双方关系密切,决定毕业后结婚。毕业前,宋男携其父母去王女家拜访,对未来的女婿和儿媳,双方父母均表示满意。但在交谈中,得知宋男的祖母与王女的妈妈是同胞姐妹后,双方的父母

4、均不同意此亲事,认为辈分不对且为很近的亲属。但宋男王女感情甚笃,坚持要求结婚。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1)宋男、王女是何亲属关系?(2)婚姻登记机关应否给宋男、王女登记? 2、张某与王某是表兄妹关系,自小青梅竹马,长大后双方彼此真心相爱。2009年双方都向各自父母提出结婚请求,遭到反对,二人竟要自绝于人世。双方父母无奈,只得默许。2010年他们隐瞒近亲关系后,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了解近亲结婚的危害后,双方约定不要孩子,如果想要就收养孤儿。但是不料避孕失败,2012年王某怀上孩子,由于王某身体不好,医生建议不宜手术,双方也想把孩子要下,就把孩子生了出来。未料孩子出生不久就

5、患病去世,王某受刺激过大患上精神分裂,张某父母劝他们离婚,对此王某父母也予以理解,表示只要他们愿意,并支付一定费用,就可以离婚。但是张某却不愿意,仍然要维持现状。张某父母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定婚姻无效。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1)何谓无效婚姻?张某与王某的结合是否为无效婚姻?(2)法院应当如何处理?(3)张某得知其父母提起诉讼,以死相逼,其父母无奈,于是向法院申请撤诉,此时应如何处理? 回答:1.(1)宋男、王女是表侄与表姑的关系。宋男的祖母与王女的妈妈是同胞姐妹,宋男的父亲与王女是表兄妹,故宋男与王女为姑侄关系;(2)按照我国婚姻法旁系血亲的计算方法,首先要找到宋男和王女的最近同源直系

6、血亲,由案例可知他们最近同源直系血亲是宋男的曾祖母,也就是王女的祖母,宋男曾祖母与他相隔的世代数为四代,王女的祖母与她相隔的世代数为三代,取世代数大的一边为定代数,故宋男与王女是四代旁系血亲。婚姻法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得结婚,宋男与王女不在法律规定的禁婚亲范围,如果符合结婚的其他实质要件,婚姻登记机关可以予以登记。2.(1)无效婚姻是指欠缺法定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结合,这种违法结合自始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按照我国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是无效婚姻,所以张某与王某的结合是无效婚姻。(2)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司法解释中明确指出,有权根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向

7、人民法院就已经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其中,“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张某父母作为张某的近亲属,当然有权提起申请。法院应当依法做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3)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做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第三次课作业1、 A(男)与B(女)系夫妻,双方婚前约定,双方的工资所得为个人财产,家庭生活开支由双方以各自收入共同支付。结婚用房由A的父母出资购 置,且二老明确表示这房子赠与B。C是A的一位生意上的合作伙伴,

8、对A的家事并不知情,A也从不在外提及家事。2004年初,A欠下C一笔巨款,自己已无 力偿还,遂找B商量。B认为婚前双方已约定了各自工资收入为个人财产,所以她不会替A还账,A又提出能否将房子中自己的份额抵押出去,B认为房子完全属于 自己,A无权处置。C屡次催款不成,诉至法院,要求B替A偿还债务,本案应如何处理?问:(1)A(男)与B(女)的双方婚前约定可以对抗C吗?需要用夫妻双方的财产偿还C的债务吗?(2)对于A的父母出资购置,且二老明确表示这房子赠与B的房子,A有处分权吗?(3)B有义务从其工资所得每年出钱为A还债吗?2、甲、乙于2007年10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订立书面协议,约定:甲婚

9、前所有的价值20万元的本田轿车和一套价值100万元的房屋, 转归乙所有。协议签订后,甲将轿车和房屋交付给乙,但均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2008年2月始,双方开始产生矛盾,此后关系一直未得到缓和。2008年 10月23日,乙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甲表示同意,但要求乙返还其婚前所有的轿车和房屋。问:(1)甲、乙之间的财产约定协议是否有效?(2)乙是否取得约定财产的所有权?(3)甲是否有权单方解除协议,请求返还交付给乙的财产?回答:1(1)首先,虽然A与B约定各自婚后的收入为个人财产,不对对方的债务负责,但是须具备“第三人知道该约定”这一条件,本案中C并不知道,因此该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应以夫妻双方的财

10、产进行偿还。 (2)根据2003年12月25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本案中,A的母已经表示赠与B,则房子为B一个人所有,A无权处分。 (3)综上,应由B从其工资所得每年出钱为A还债。 2(1)约定有效,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2)乙不能取得约定财产所有权,房屋属于不动产,依据物权法相关规定,不动产物权变更需要登记,未经过户登记的不发生物权

11、效力,故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轿车属于机动车,依据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故取得轿车不完整的所有权,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3)依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甲有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但任意撤销权限于未交付并未转移其权利的部分。本案中甲将轿车和房屋交付给乙,但均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故甲有权单方解除协议,请求返还交付给乙的财产。 第四次课作业 1、浙江省温州市人浮士海(男)与闻秀(女)于1998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浮士海在外做生意,闻秀在家料理 家务。几年下来,浮士海的生意赚了一些钱,生活富裕了,可夫妻的矛盾却越

12、来越多。浮士海对闻秀越来越看不上眼,三天两头和闻秀吵架,有几次还动手打闻秀。 2004年,浮士海提出和闻秀离婚,闻秀不同意,浮士海见闻秀态度坚决就转而采取欺骗手段。他骗闻秀说:咱们现在住的房子要拆迁了,如果离婚的话,政府可 以多给补偿金。咱们两人可以假离婚,等得到补偿金以后再复婚不就行了。闻秀信以为真,便与浮士海签定了离婚协议。离婚协议是浮士海拟制的,内容非常简单, 仅载明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均未涉及。闻秀觉得反正是假离婚、就随便在离婚协议书上签了名。离婚协议书虽然签了,可浮士海知道 恐难过离婚登记一关,于是,他就托熟人找了鹿城区民政局的婚姻登记员。受托的婚姻登记员对

13、浮士海和闻秀协议离婚的情况也未详问,就在闻秀未亲自到场的情况 下,为他们办理了离婚登记。办完离婚登记后。浮士海即搬到其在市中心购买的新房子里与其情妇同居去了,从此,不再提与闻秀复婚之事。闻秀发现上当后,向鹿城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婚姻登记机关对她与浮士海的离婚登记,恢复他们的婚姻关系。问题:(1)离婚登记的条件是什么?(2)闻秀的主张可以被支持吗?2、2005年5月,刘某与赵某登记结婚。婚前,刘某花费50万元购置房产一套,婚后 两人共同居住并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装修费6万元。2006年12月,夫妻二人以丈夫刘某的名义投资设立了一家个人独资企业,一直由刘某经营。2008年 10月,由于企业经

14、营缺少资金,刘某以自己的名义向其朋友王某借款10万元用于企业的经营活动。妻子赵某是一位作家,婚后得稿酬2万元。刘某在经营企业过 程中与企业员工李某产生感情,并与之同居。赵某发现这个情况后,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问题:(1)如果赵某要求离婚,而刘某不同意,法院应当如何处理?(2)如果刘某同意离婚,但是双方对财产分割产生纠纷,法院应如何处理?(3)如果刘某向王某所借10万元的借款到期,该债务应如何清偿?(4)赵某能否在起诉时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回答:1.(1) 其一,登记离婚申请人双方须是经登记结婚的合法夫妻,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事实婚姻的当事人不能以此方式

15、离婚。 其二,登记离婚申请人双方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以此方式离婚。 其三,登记离婚申请人双方必须自愿离婚。婚姻当事人采用登记方式离婚,其基奉前提是双方当事人都愿意离婚,离婚是双方内心的真实意愿。如果一方当事人以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同意”离婚,由此达成的离婚合意即存在严重瑕疵,这将直接影响到双方当事人离婚协议时效力和离婚登记的效力。 其四,登记离婚申请人双方不仅就双方离婚意思表示真实一致,而且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务承担等事项也能达成一致意见,在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中对这些已作了安排和处理。婚姻当事人不能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务承担等事项达成协议的,不能以此方式离婚。 其五,登记离婚申请人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不能由他人代理。申请人需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双方共同署署的载明双方自愿离婚以及对于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离婚协议书等证件和证明材料,井按离婚登记程序完成宣读离婚申请书、回答婚姻登记员询问、在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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