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滋味加盟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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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骨滋味加盟协议合同当事人:特许人:香港冠鹏世家饮食策划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小鹏地址:邮编电话: 传真:受许人: 法定代表人(或身份证号):地址:邮编:电话: 传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则,就总部将“骨滋味食尚新馆”特许经营权直接授与加盟商,由加盟商投资设立加盟店开展经营管理活动的有关事宜,经双方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特定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第一条宗旨签署本合同,旨在使加盟商获得总部直接授予的“骨滋味食尚新馆”特许经营权。加盟商依此投资设立加盟店,并获得总部直接的支持。共同努力,实现特许

2、经营的经营效益。第二条 第二条特许经营项目 总部许可加盟店实施的特许经营项目为:“骨滋味食尚新馆”特色餐饮,总部根据“骨滋味食尚新馆”餐饮店的成功经验,建立起以“骨滋味”商标为代表的特许经营系统,并许可加盟店在特许区域内实施。第三条 第三条 特许经营关系加盟店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对外开展经营活动,并独立对外承担各项法律责任。总部与加盟商共同受本合约的约束,加盟商依照本合约的约定向总部承担各项责任和义务。除法律和本合同另有规定之外,加盟店不是总部的代理人或业务代表。加盟店不得以总部的名义缔结合同,或约定其他义务,或作出任何承诺和保证,是总部对第三人承担责任。第四条 第四条 术语的定义和解释除非本合

3、同中另有规定,以下术语在本合同中将表达下面的含义:1、 1、本合同:指总部与加盟商签订的骨滋味食尚新馆特许经营合同(直接特许加盟店),以及合同附件的总称。2、 2、特许经营系统:是指骨滋味食尚新馆作为“骨滋味”特色餐饮的权利人,依法拥有:“骨滋味”餐饮商标的知识产权、制造“骨滋味”菜品所需的专用物料的专有制造技术及经营“骨滋味”餐饮店的一系列科学、标准、统一的单店管理技术与支持体系等等权利,并在此基础上建立的“骨滋味”特色餐饮的商业特许经营体系。3、 3、总部:指骨滋味食尚新馆4、 4、加盟商:指上总部提出加盟申请,与总部签订本合同的当事人。如加盟商以自己的名义设立加盟店,则加盟商与加盟店指向

4、同一主体。5、 5、加盟店:之加盟商依照本合同的约定,投资设立的“骨滋味”特色经营加盟网点,即“骨滋味”单店经营实体,法律主体形式可以是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经营、合伙企业及公司法人等。6、 6、直接特许:即特许人将特许经营权直接授予受许人,受许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设立加盟店开展经营活动,并不得转手该特许经营权的特许方式。7、 7、首期特许经营费:是指加盟商(店)向总部支付的一次性加盟费。8、 8、年度特许经营费:是指加盟店(店)在使用总部特许经营权过程中按一定的标准或比例向总部每年度定期支付的费用。9、 9、设备与物品:特许经营的营运、管理过程中实际使用,但不向客户销售的产品。10、 10、专用

5、设备与物品:由制造商按照总部特定的要求和方法制造,提供加盟店使用的设备和公司制造产品及公司标准生产的其他主要辅料。11、 11、通用设备与物品:特许经营系统使用的除专用设备与物品以外的设备与物品。12、 12、特许表识:是指与特许经营体系相关的识别符号,包括但不限于商标、商号、招牌(店铺标志)、特有的外部与内部设计(装修、装饰、颜色配置、布局、家具等)餐具、制服、广告等。13、 13、骨滋味食尚新馆加盟店经营手册:是指加盟店应严格遵守的,由总部制定的指导、管理加盟店进行运营的书面操作资料(本合同中简称经营手册)。14、 14、工作指令:总部按照管理权限向加盟商或加盟店发出的有关的特许经营系统经

6、营、管理、技术及公共关系方面的通知、指示、决定等书面文件。15、 15、处罚:总部对特许经营系统内加盟商或加盟店轻微违约行为的罚款,即要求违约方偿付违约金。第二章 第二章 加盟商与加盟店第五条 第五条 加盟商加盟商可以为个人或法人单位,并符合经营手册中确定的“加盟商条件”。第六条 第六条加盟店1、 1、总部许可加盟商投资设立的加盟店位于 ,建筑物 层,建筑屋面积 平方米该房屋产权系拥有。若加盟商或加盟店市租赁取得该房屋的使用权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应交由总部留存。2、 2、加盟商应当是加盟店的全资或主要资产的投资人。3、 3、加盟商应于本合同签订后立即进行加盟店的设立工作,办理加盟店合法经营应具

7、备的全部经营手续,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消防许可证环保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等资格证件。对此,总部向加盟商提供开办加盟店所需要的“骨滋味”特许经营系统的有关证明材料,其中,加盟店营业执照复印件交由总部留存。4、 4、受许人应按照营业手册的规定完成对加盟店特许表识的建设。5、 5、加盟店设立、建设完毕后,总部按照营业手册规定的“加盟店的开业条件”对加盟店进行全面验收,经验收合格后为其发放“准许开业通知单”,同时为加盟店供应证专用设备与物品。第三章 第三章特许经营权第七条 第七条许可的权力总部许可加盟店使用总部经营“骨滋味”餐饮店的特许经营权,即总部经营“骨滋味”餐饮店的全部商业要素,包括总部所拥有的

8、商标、非专利技术产品、商业秘密、经营诀窍,包括:1、 1、依法经营注册的“骨滋味”餐饮服务商标。2、 2、商业秘密是指总部拥有的经营特许经营系统的经营诀窍和非专利技术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手册、使用总部利用非专利技术制造的“骨滋味”专有的物料等等。3、 3、经营诀窍是指餐饮店经营的全部程序和方法,包括有关产品的配方、加工工艺、销售方式、管理模式等等。第八条 第八条 使用方式有加盟商投资设立的加盟店以其名义使用总部的特许经营权。第九条 第九条 许可行式总部许可加盟店使用特许经权的形式为一般许可,即该许可不具有独占或排他性。第十条 第十条 特许经营权授予期限特许期限为 叁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9、 月 日止。本合同期满时,若加盟商及加盟店具备续约条件,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续约权,经与总部协议一致后,重新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第十一条 续约条件1、 1、较好地履行了本合同的义务,没有发生过重大的违约行为;2、 2、已经向总部支付了到期的全部款项;3、 3、没有与总部发生诉讼、仲裁得到那个严重影响双方良好的合作关系的事件。第四章 第四章 特许经营费第十二条 首期特许经营费首期特许经营费为人民币壹拾伍万元,加盟商应与本合同签订后一次性支付予总部。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之外,无论是本合同期满、中途解约或因其他原因而终止,加盟商(店)不得要求总部返还该首期特许经营费。本合同期满,若加盟商(店)与总部续签

10、了特许经营合同,则总部不再向加盟商(店)收取首期特许经营费。第十三条 年度特许经营费 年度特许经营费为每年度人民币肆万元,支付方式为:加盟商(店)于每年度 月 日前,向总部一次性支付下一年度的年度特许经营费。 加盟商和加盟店非同一法律主体时,加盟商和加盟店对上述特许经营费用的支付承担连带义务。第十四条 保证金为保证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加盟商应当在本合同签订时向总部交纳人民币伍万元的保证金。第十五条 支付方式:加盟商(店)应向总部支付的特许经营费及保证金,可选择汇入总部的下列银行账户,汇款手续费用有加盟商(店)负担;也可选择支付现金或支票。总部在收到款项之后的10日内开局相应的收款凭证。总部的

11、汇款账号为: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九江八里湖支行账号5522452036889088账户名张小鹏第五章 第五章 营业手册 第十六条 经营手册总部向加盟商提供详细载明加盟店才做规则的营业手册,营业手册系特许经营系统所通用。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加盟商已经充分的审阅了营业手册,同意将营业手册内容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十七条 经营手册的更新 总部有权利也有义务对经营手册进行更新,使加盟店拥有最新的经营手册,费用由总部承担。第十八条 经营手册的变通根据加盟占的实际情况,经总部书面批准,可对经营手册在加盟店的执行作出适当变通。加盟店可是以提出进行变通的要求和理由,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 (

12、一)加盟店具体情况差异性的客观要求,如社会背景、人文风俗、传统习惯、消费需求等。(二) (二)实施变通中所包含的知识产权及其他权利,均归属于总部所有。加盟店应严格遵照经营手册的规定执行,不得违反经营手册的规定或以不作为的方式消极执行经营手册。总部有权随时以秘密顾客等各种形式监督、检查加盟店执行经营手册的情况,对违反经营手册的行为,总部有权利要求整改、处罚直至单方解除本合同。第二十条 经营手册的归属经营手册的所有权属于总部所有,在本合同终止时及经营手册更新时,加盟店应当向总部交回经营手册,并且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留存经营手册的文本。经营手册由加盟店统一保管,限于在加盟店营业场所内由加盟商或总部备

13、案的加盟商书面授权的人员查阅使用,不得向其他人员公开。 第六章 培训第二十一条 初始培训总部应当对加盟店人员进行开业商期培训,具体见经营手册。加紧盟店应当按照规定选派参加培训的人员,并将参加培训人员的情况报总部审核批准,总部有权否决加盟店提出的培训人选。第二十二条 手续培训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总部应当对加盟店进行下列定期或不定期的培训,不断提高加盟店的经营管理水平:1.在更新经营手册、调整经营策略及其他涉及加盟店的变革措施实施前进行培训。2.应加盟店的要求组织相关培训,具体事宜由总部与加盟店商定。3.向加盟店提供由总部编辑的有关特许经营系统的信息简报,以保证对相关问题的解释无误,并介绍特许经营系

14、统内直属店或其他加盟店的优秀经营经验。第二十三条 员工的培训对加盟店所有员工的取证考核由总部进行并发放,加盟店应当按照总部规定的培训要求组织员工进行培训及考核。第二十四条 培训的考核加盟店参加培训的人员应当通过规定的考核,加盟店所有员工必须参加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第二十五条 培训费用具体标准根据经营手册的规定确定。第七章 第七章支持第二十六条 前期支持从加盟店筹建开始至正常营运时,总部在下列几个方面提供系统的辅导与支持:1 1加盟店选址与装修;2 2加盟店的筹备、开业与营运;3 3加盟店在本区域内的改造与发展。 总部应当向回盟店派出经验丰富的管理、技术人员负责前期辅导与支持,并应

15、根据需要不时派出有关专业人员提供辅导与支持。第二十七条 持续支持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总部应当持续不断地向回盟商提供与加盟有关的经营、管理、技术及公共关系等方面的支持。第二十八条 工作指令总部有权不时向加盟店发出工作指令,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加盟店应当遵照总部工作指令行事。总部的工作指令如违反国家的法律规定和加盟店区域内的风俗习惯,加盟店有暂停执行,但应当及时向总部提出不予执行的理由和当选依据。经总部审查不成立的,加盟店应当继续执行。因总部的工作指令违反法律规定而导致加盟店受到处罚的,总部应当承担责任。第二十九条 服务除本合同规定的总部对加盟店的支持外,总部还可以为加盟店提供涉及营销、财务、法律等问题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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