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税收要点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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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二章 结算法律制度第一节 现金结算国家鼓励开户单位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采取转账方式进行结算,减少使用现金。一、现金结算的范围1、支付职工工资、津贴;2、支付个人劳务报酬;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等各种奖金;4、支付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7、结算起点下的零星支出;1000元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除5、6项外】,开户单位支付个人的款项,使用现金也不能超过结算起点。即第一步看是否超过结算起点1000元,没有超过结算起点则可使用现金结算。超过则看是否

2、属于5,6项。若属于5、6项,则可用现金结算。二、现金使用的限额保证各单位“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允许单位留存现金的最高数额。1、库存现金限额由“开户银行”根据各单位的实际情况来核定。2、限额一般不超过“3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3、离银行较远,交通不便的单位,可以放宽限额,但最多“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注】商业和服务行业的找零备用现金(即不属于日常零星开支范畴)也要根据营业额核定定额,但“不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之内。三、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1、开户音准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银行;如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2、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

3、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不准“坐支”现金)3、“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4、现金结算八不准第二节 支付结算概述一、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3、银行不垫款。第三节 银行结算账户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用于办理现金存取、转账结算等资金收付活动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不同,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二、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一)一个基本账户原则(二)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则(三)守法合规原则 1、生效

4、日规定 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 2、生效日规定的排除事项(即不受生效日规定) (1)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2)存款人在同一营业机构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后重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重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可自开立之日起办理付款业务。四、开户和变更、撤销(一)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QFII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银行行核发开户登记证。其它的账户实行备案制。2核、5备、3通知

5、。即2个工作日内核准,5个工作日内备案,3个工作日通知。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二)变更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银行账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申请法人、住址、其他 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三)撤销 1、撤销情形(有情形之一的)五个工作日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2、强制撤销的情形 银行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五、基本存款账户(一)使用范围基

6、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该账户主要办理: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以及存款人的工资、资金和现金的支取。(二)开户要求1、主体资格:12项,除个人以外不可以开设的情形 “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主分散执勤的支(分)队 异地“常设”机构(非临时机构) 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2、证明文件 营业执照正本或批文或证明或登记证书,如有税务登记证也出具(正本)。六、一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1、使用范围 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

7、得办理现金支取。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没有数量限制。(二)开户要求开户证明文件 1、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 2、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 3、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 4、存款人因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七、专用存款账户(一)使用范围 1、“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基本存款账户转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2、“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八、临时存款账户 (一)使用范围1、设立临时机构2、异地临时经营活动3、注册验资(二)注意问题1、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2年”。2、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

8、,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3、注册验资的时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注册验资的资金汇缴人应与出资人的名称一致。4、增资验资临时存款账户的使用和撤销比照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管理。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一、票据概述票据是由出票人(银行或企业)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银行)或者委托付款人(即企业委托的银行)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票据行为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一)票据当事人1、基本当事人: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已经存在的当事人(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本票的基本当事人只有出票人和付款人】2、非基本当事人:在票

9、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3、区分付款人和承兑人看有没有“汇票”二字(1)付款人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和自行承担付款责任的人。(2)承兑人指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只在商业汇票中才有)。(二)票据权利的时效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远期票据(商业汇票)2、见票即付的汇票(即银行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3、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4、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5、持票人对前手的再

10、追索权,自清偿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3个月。【注意】第4、5种情况所指的追索权,不包括对“出票人”的追索权。(三)票据权利的取得1、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2、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之限制,但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前手”。3、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二、商业汇票1、付款日期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2、付款地(支票就是银行付款,所以付款地即为银行营业场所)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3、出票地 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11、。(一)承兑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注意1】只有商业汇票才有承兑问题,【注意2】付款人承兑前为付款人,在承兑后为承兑人。【注意3】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即收款人和付款人均可以签发商业汇票。1、承兑的程序(1)提示承兑a) 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到期日前承兑b) 见票后(承兑人见票)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2)承兑成立a) 承兑时间付款人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个月内”承兑或拒绝承兑。付款人在3日内不作承兑与否表示的,则应视为拒绝承兑。付款人拒绝承兑的,“必须”出具拒绝承兑的证

12、明。b)接受承兑 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c)承兑的格式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以3天承兑期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d)承兑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e)收费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应当按照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四)付款1、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2、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到期日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注意】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的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三、背书(必考)收款人或持票人转让票据

13、权利为目的在票据的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一张票据可以多次背书、多次转让,但背书必须连续。(一)记载事项1、背书人签章必须记载2、被背书人名称必须记载3、背书日期相对记载事项【说明】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二)不得记载的事项1、附条件的背书:汇票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注意】跟承兑附有条件区分,承兑附有条件视为拒绝承兑2、部分背书 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无效。(三)禁止背书1、出票人在汇票上“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2、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

14、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其只对直接的被背书人承担责任。(四)期后背书(票据到期)“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五、银行汇票“出票银行”签发的,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一)银行汇票的联次1、卡片联出票行结算汇票借方凭证2、汇票联代理付款行付款后做联行往来借方凭证3、解讫通知联代理付款行付款后随报单寄出票行由出票行作多余款贷方凭证4、多余款通知联出票行结清多余款后交申请人(二)使用流程 (三)绝对记载事项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注意】本票的必须记载事项无“付款人名称”,支票的必须记载事项无“收款人名称”。(四)提示付款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予受理。1、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2、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注意】可在票据权利期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证件,持汇票和解讫通知向出票行请求付款。六、银行本票第五节 银行卡 一、注销 45天 信用卡账户“两年”以上未发生交易的。税收第一 增值税1、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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