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部分复习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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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简述国际定期贷款中贷款货币条款的主要形式。 答:国际定期贷款中的贷款货币一般都是可自由兑换的货币,主要采用以下四种形式:(1)单一贷款货币,即确定一种货币作为贷款货币;(2)选择贷款货币,即借款人在提款时可在约定的几种货币中选择一种货币,或在贷款转期时选择另一种货币;(3)一揽子货币单位,借贷双方在确定一种贷款货币的同时,又选择特别提款权或欧洲货币单位作为该贷款货币的定值标准;(4)多种贷款货币,即贷款本身采用多种货币,每种货币各占一定的比例。52、简述国际债券。答:债券是持有人有权向发行人定期取得固定利息收入,到期收回本金的债权凭证。国际债券是指工商企业、金融机构或政府部门、国际金融组

2、织为筹集资金在国际证券市场上发行的债券。国际债券通常分为外国债券和欧洲债券两种:外国债券是指债券发行人在外国金融市场上发行的以发行地国货币为面值货币的债券,其特点是债券发行人在一个国家,债券面值货币和发行市场属另一个国家;欧洲债券是指债券发行人在债券面值货币以外国家的欧洲债券市场上发行的债券,其特点是证券发行人属一个国家,债券在另一个或几个国家的欧洲债券市场上发行,债券面值货币又属于第三国。53、简述东道国对跨国银行的法律管制。答:跨国银行对东道国的经济会产生多方面的影响,因而,东道国在引进跨国银行的同时,为了确保本国国内金融市场的稳定,保护民族银行业的生存和发展,都对跨国银行实行不同程度的法

3、律管制。总的说来,东道国的法律管制比母国的法律管制要更加全面和深入。54、简述“巴塞尔委员会”。答:1975年2月,国际清算银行发起并成立了一个名为“银行管制和监督常设委员会”的国际民间组织,又称“巴塞尔委员会”。巴塞尔委员会是目前国际上协调各国银行管制活动的最主要机构,其目标是加强各国银行管理当局之间的联系与接触;制定广泛的统一管理规则;改进跨国银行管理的统计标准。55、简述确定居民税收管辖权的标准。答:居民有自然人和法人之分,在确定两者的居民身份方面,各有自己的规定。(1)自然人居民身份的确定:在绝大多数国家的国内法以及各个国际税收协定中,都将住所和居所作为确定自然人居民身份的标准。(2)

4、法人居民身份的确定:国际上通行下列三项标准:A.法人注册成立地标准;B.实际控制与管理中心所在地标准;C.总机构所在地标准。56、简述国际避税和国际逃税的区别。P45957、简述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税收优惠。P47158、简述海牙规则规定的承运人不可推卸的义务。答:海牙规则规定了承运人不可推卸的义务有:(1)使船舶适航的义务。承运人在开航前和开航时,应当谨慎处理,a.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b.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c.使货舱、冷藏仓以及该船的其他载货处适于并能安全地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2)管货义务。承运人应当妥善地、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

5、物。以上两项义务是强制性规定,提单如有相反的约定,该约定无效。59、简述汉堡规则对海牙规则进行的重大变革。(责其赔迟在实效)答:表现在以下诸方面:(1)变更了承运人的责任基础,汉堡规则将海牙规则的不完全的过失责任制度改为过失责任制度,废除了航行和管理船舶过失免责规定;并且实行推定过失责任制度,即一旦发生货损,首先推定承运人有过失,因而承担赔偿责任,除非承运人证明其没有过失。(2)延长了责任期间。汉堡规则将海牙规则规定的装船至卸船期间扩展到承运人实际掌管货物的全部期间,即启运港至目的港的全部时间。(3)提高了赔偿限额。将每件货物的赔偿限额提高到835特别提款权或每公斤2.5特别提款权,以高者为准

6、。(4)增加了延迟交货责任的规定。承运人对因延迟交货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5)关于火灾问题,规定了索赔人应该举证,证明承运人、其受雇人或代理人对火灾犯有过失,否则承运人可以免责。(6)规定了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之间的责任问题。如果承运人将全部运输或部分运输委托实际承运人办理时,承运人仍须按汉堡规则的规定对全程运输负责。如果实际承运人和承运人都有责任,双方应承担连带责任。(7)延长了诉讼时效。将海牙规则1年的诉讼时效,延长至2年。60、简述中国海商法对于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制度的规定。答:根据中国海商法规定:(1)不完全的过失责任制在不能确定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的运输区段时,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当

7、按海运承运人的赔偿责任规定负赔偿责任。这实际上是以航行与管理船舶过失免责为核心的不完全过失责任制度。(2)网状责任制在可以确定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发生的多式联运的某一运输区段时,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61、简述海难救助的成立要件(“海难救助三原则”)。答:海难救助是指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水域,对遇险的船舶或其他财产进行救助而在被救助人与救助人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海难救助是海事法特有的制度,其核心是给予海难救助人救助报酬,籍以鼓励人们积极参与救助行动。一般认为,海难救助法律关系成立,亦即如救助人请求被救助人支付海难救助报酬,须满足三个条件(习惯上称之为“海难救助三原则”):(1)船

8、舶或者货物及其他财产遭受了某种不能自救的海上危险。(2)救助人的救助行为必须是自愿的,救助人并无法定义务进行救助。(3)救助须有效果,这是指船舶、货物或其他财产全部或部分得救。但是,如果仅仅是救助人命,由于救助人命是道义上甚至是法定义务,因此,救助人无权主张救助报酬,获救人也无支付任何报酬的义务。62、简述共同海损的成立要件。 答: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共同海损的成立,必须满足如下条件:(1)船舶及货物必须处于共同危险情境中。(2)采取的措施必须是有意的、合理的。(3)所发生的损失

9、必须是特殊的。所谓“特殊”,指超过承运人应承担的一般费用风险。63、简述我国海商法关于船舶优先权的债权项目的规定。答:海商法参考了国际公约的规定,适当减少了船舶优先权的债权项目,具体规定为:(1)船员劳务报酬等请求。(2)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3)港口费用。(4)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5)侵权造成的财产损害赔偿请求。64、简述保险合同的原则。答:海上保险合同不同于一般的合同关系,由于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情况往往一无所知,保险人是否承保以及保险费率的高低,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被保险人对标的及其它重要情况的说明。为了保护保险人,防止被保险人滥用其有利地位,海上保险法对被保险人规定最大的诚信义务

10、,若有违反,由被保险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根据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以及海商法的有关规定,被保险人承担以下两方面的诚信义务:(1)如实告知a.告知重要事实:被保险人应该在订立保险合同之前或之时将他知道或应当知道的重要事实,向保险人作出说明。如未说明重要事实,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b.陈述必须真实:被保险人在订立合同前对保险人所陈述的情况,必须真实,否则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对于事实的陈述,只要基本上真实,即可视为真实。对于表示期望和信心的陈述,只要是善意作出的,即可视为真实。(2)信守保证:保证是被保险人所承担的明示或默示的合同义务,保证为或不为某行为,或某种情况存在或不存在等。这与保险人利益关系极

11、大,如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保险人可能遭受重大损失。因此,被保险人一旦违反保证,保险人即对违反保证之后发生的损失解除一切责任。信守保证与如实告示的区别在于:信守保证是被保险人在整个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必须遵守的义务;而如实告知则是在订立保险合同之前或之时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义务。保险合同订立后,被保险人一般不再承担如实告知的义务。但是出现海损事故,则应及时通知保险人。65、简述海上保险的除外风险。答:海上保险的目的,是对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引起的损失,由保险人在承保范围内予以赔偿。如果发生损失的原因不是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是由于被保险人的恶意或过失,或者是由于保险标的潜在缺点等造成的,保险单明确

12、规定这种损失不属承保范围之内,为“除外风险”。除外风险一般有:(1)被保险人的恶意行为或过失;(2)货物本身特性或缺陷所引起的损失;(3)自然磨损;(4)虫蛀鼠咬;(5)延期所造成的损失。66、试述海上保险的代位求偿权。答:在保险业务中,保险标的的损失常常是由于第三方的过失或疏忽所造成的。在这种情况下,被保险人从保险人那里取得保险赔偿后,保险人就取得了代位行使附随于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包括向第三方的追偿权,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后所取得的原属被保险人的这种权利,就称为“代位求偿权”。代位求偿权的目的,在于防止被保险人取得保险人与负有责任的第三人的双重赔偿。无论保险标的遭受的是全部损失还是部分损失,

13、只要保险人已经支付了保险赔偿,保险人就取得了代位求偿权。但是,在赔付全部损失的情况下,保险人除取得代位求偿权外,还有权取得残存的保险标的的所有权,除非保险人主动放弃这一权利。保险人如只是赔付部分损失,则不能取得残存的保险标的的所有权。保险人在行使代位求偿权时,如从第三人处索回的金额超过保险赔偿,超出部分应退还被保险人。但是,保险人如取得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残余的保险标的物的价值即使大于保险赔偿,亦归保险人所有。67、简述委付成立的条件。答:委付是指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向保险人发出的书面通知,将有关保险标的物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保险人,由保险人按全部损失予以赔偿的做法。委付如成立,须具备

14、以下条件:(1)保险标的发生承保范围内的推定全损;(2)被保险人向保险人发出不附带任何条件的委付通知,其中载明将保险标的物的权利义务转移给保险人的意愿;(3)保险人接受委付。委付是被保险人的单方行为,只有保险人表示接受时,委付才能对保险人发生效力。68、简述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的基本特征。答: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政府,为了实现共同的经济目标,通过一定的协议形式,建立的具有常设组织机构和经济职能的组织。它的基本特征表现在:(1)它是国家之间的组织,不是凌驾于国家之上的组织;(2)国际经济组织的成员一般是国家;(3)调整国际经济组织成员间关系的基本原则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4)

15、调整国际经济组织成员间关系的法律规范是国际经济组织法。69、简述国际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类型。答:国际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可分为正式成员和准成员两种主要类型。正式成员是享有和承担基本文件所规定的全部权利和义务的成员。多数国际经济组织只有这类成员。准成员指享有和承担基本文件中规定的部分权利和义务的成员。准成员一般享有出席组织会议和参加讨论的权利,但无表决权,也无权被选入组织的主要机构任职。少数国际经济组织有此类成员。70、简述国际经济组织的法律人格。答:国际经济组织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人格,才能作为国际经济法的主体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从而有效地进行国际经济交往活动。国际组织具有法律人格,一般具体表现为具有签约、取得和处置财产以及进行法律诉讼的能力,并享有特权和豁免权。国际经济组织的全体成员国承认该组织具有独立的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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