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重庆调查报告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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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9年重庆调查报告3篇 日前,重庆某数据三方机构发布的重庆主城存量房调查报告显示,截止到3月7日,我市存量房套数和面积排名前20的区域中,均是茶园-鹿角片区居首,而在存量房面积排名第20位的,则是沙坪坝中心区域。 这意味着,现在重庆市民买房时,在茶园片区的选择空间更大,而类似于沙坪坝中心、观音桥中心这样的区域,存量房较少,选择面不大。 这次存量房调查报告,针对的是重庆主城区商品住宅,即已取得预售许可证但还未售出的商品住宅。 数据显示,茶园-鹿角片区的存量房总量,约为115.8万平方米,存量套数为11083套,两个数据都排第一。 体量排名第二的是龙洲湾区域,存量房总面积约90.3万平方米,合

2、计9472套。不过,龙洲湾的存量房套数,却比大学城(不含西永片区)要少20套,后者的88.5万方体量虽少于龙洲湾,但在数量上却为9492套,仅次于茶园片区。 该机构人士表示,茶园存量大主要原因是开发节点都到了,所以推出量较大。“开发商肯定都会想办法进行一些价格上的优惠,所以在茶园买房子选择面会比较大。” 截止到XX年3月7日,整个重庆楼市的存量房数量,比XX年多了190万平方米。如果按照一套建面70平方米的房子计算,今年比去年就多了27142套这种房子。 但存量房多并不代表“卖不动”。金科集团副总裁蒋思海告诉记者,重庆的楼市一直是很健康的,阶段性的市场波动,只是给开发商提出了市场考验而已。龙湖

3、重庆公司品牌总监罗政也说,按照重庆楼市的卖房速度,每个星期卖3000多套到4000多套,都是正常的市场反应。而根据各大机构的数据统计,上周重庆楼市共计卖房3718套,属于业内人士认定的“正常水准范畴”。 “现在重庆房企能够给予市民的优惠已经较多,而且在金融贷款方面,已经出台了诸如公积金贷款利率下调等措施。市民的观望情绪其实可以稍微减弱一点。整个3月份到4月份房交会旺季,可供选择房源较多,市民可多进行比较。”市房协相关人士告诉记者。 这次该数据机构调查的20个重庆主城主要区域中,存量房体量排名前四的,分别是茶园、龙洲湾、大学城、华岩新城,均是新兴区域。而存量体量排名靠后的区域,以沙坪坝中心、观音

4、桥中心、李家沱等老城区为主。 存量最少的沙坪坝中心区域,大约为25万平方米左右。记者查询发现,从沙滨路到商圈、再到双碑片区,在售的楼盘只有5个,给市民的选择空间并不多。 一位沙区在售项目的房地产公司老总告诉记者,沙坪坝区的存量房数量较少,一方面是因为土地出让量不多,另一方面则是沙坪坝本地人更趋向于购买本区的楼盘。 她说,XX年前,沙坪坝的新房项目80%都是老沙坪坝人购买,而现在,这一现象依然没有改变。“由于沙坪坝区是传统教育区,所以沙坪坝人在重庆楼市区域中,外流程度最小。”这位老总说。 据市妇联介绍,此次共对全市38个区县的2490个家庭进行了调查,“对这些家庭在经济、文化、道德、成员关系、子

5、女教育、家庭外部建设以及家庭对政府政策的认知情况等7个方面进行了调查。”被调查者家庭人口数平均为3.6人,其中三口之家所占比例最高,为39.9%。 在“是否送老人进养老院”问题上,有81.7%的被调查者表示“取决于老人自己是否愿意”; 在“自己老了更愿意到养老院生活”的观念上,有42.2%的人表示赞同; 42.6%的被调查者对“养儿防老,在今天仍适用”的观念表示赞同。 83.7%的被调查者认为“婚外恋是不道德的”; 在“打是亲骂是爱,是符合重庆人个性的表达方式”的观念上,有30%的被调查者表示赞同。 66.7%的被调查者表示在对子女进行教育时,会坚持原则、与子女共同商量; 59%的被调查者对“

6、望子成龙,望女成凤”表示赞同; 51.3%的被调查者认为教育成本高,居家庭支出前三位; 45.3%的被调查者对“黄荆棍下出孝子”、“孩子不打不成材”等教育观念表示赞同。 41.5%的被调查者在邻里关系方面表示“碰面打招呼、从来不走访”,4.3%表示“如同陌生人”,表示“经常走访”的仅为28.3%。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 刑事自诉案件的调解是指人民法院在自诉案件审理中,组织双方当事人就自诉人提起的刑事诉讼及附带民事诉讼进行协商,最终达到促使双方就经济赔偿问题达成一致,被告人得到了自诉人的谅解,自诉人放弃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结案方式。是中国司法制度中最具特色的组成部分之一,被国外誉为

7、“东方经验”。在刑事自诉案件审理中,它为人民法院正确处理轻微刑事案件,协调各方利益主体的矛盾提供了行之有效的手段。但在审判实践中,因调解权被滥用而出现“随意调解”、“重调轻判”和“调解程序混乱”等情况,从而导致“调解功能的扩张和判决功能的萎缩”的不正常现象,其负面效应日渐突显。为此,今年初,我院将刑事自诉案件的调解制度研究作为全市法院重点课题上报给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市高院批准并将该课题指令我院完成。我院领导高度重视,庚即成立课题组,制订了周密的调研方案,对重庆市第一、二、三、四中级法院和四川省成都市中级法院,以及本市和外地21个基层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情况,以实地座谈、信函访问等方式进行了历

8、时3个多月的调查。调查中发放情况调查表和调研提纲50份,召开专题座谈会10次,较好的掌握了重庆法院及部分外省中、基层法院审理刑事自诉案件的调解情况、基本做法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现将该课题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刑事自诉案件调解制度运行的现状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因此,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的调解表现为公权力和私权力的有机结合,一方面,法官作为中立的第三人介入调解过程,主导调解,并确保调解书的法律强制力;另一方面,调解协议的产生又是基于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的结果,使的调解协议为双方当事人所接受。为此,同

9、人民法院判决相比,调解具有其独特的司法救济价值,是人民法院“定纷止争”的重要手段。从此次调研的情况看,重庆法院在审理刑事自诉案件时*部分都能把调解原则贯穿于自诉案件审理的始终,并不断探索新的调解方法,调解已成为审理这类案件的必经程序,不仅在庭审前进行调解,在庭审中和裁判前也进行调解。有许多案件还进行了反复多次的调解工作。能调解结案的尽量调解结案,已成为审判人员审理这类案件的指导思想,并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重庆法院刑事自诉案件调解制度运行的总体情况 表一重庆法院刑事自诉案件调解制度运行的总体情况 年度数量受理案件数调解案件数量调解率(%) 110565859.54% 1078

10、62858.25% 87543449.60% 表二重庆四个中院刑事自诉案件的调解情况 (注:本图所指调解数包括因调解而撤诉的案件数) 一中院二中院三中院四中院 受案数调解数%受案数调解数%受案数调解数%受案数调解数% 67839858.7023214964.221367152.20594067.79 65939259.4824012451.661158069.56643250 57030553.501667746.38612439.34582746.55 1、通过表一可以看出重庆法院刑事自诉案件的受案数、调解数及其调解率均呈逐年下降趋势,并且下降的幅度还比较大,特别是调解率下降近10%。这似乎

11、同当前“共创和谐社会”的大氛围下,最高法院提倡的“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判调结合,结案了事”的司法理念不相符合。 2、通过表二至少可以看出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重庆四个中院刑事自诉案件的受案数、调解数及其调解率也均呈逐年下降趋势,特别是四中院的调解率下降21.24%。二是四个中院的刑事自诉案件调解率下降幅度不平衡,越是经济发达地区的调解率的下降幅度越低,而越是经济不发达地区的调解率的下降幅度越高。 根据实地调查、座谈以及对收集到的有关资料的分析,我们认为重庆法院刑事自诉案件的调解率呈逐年下降且各地区下降幅度不平衡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司法政策和法院工作内部评价机制的变化。八十年代和九十年

12、代上期,由于79刑事诉讼法对自诉案件的调解制度规定得较为粗略,致使自诉案件的调解在实务上不规范,从而给人民法院自诉案件的调解工作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并遭到实务界和学界的抨击。为此,最高法院开展了以司法的规范化、技术化为代表的审判方式改革,该项改革的核心旨在提高庭审功能和审判质量,强调当事人主义,推崇对抗性和当庭判决率。调解作为非正式的庭审因体现不出法律的“威严”而受到冷落,调解率也不再是法院内部考核法官业绩的标准,并且与奖励等激励措施也不再挂钩,从而减少了法官诱发调解心理的动机。这种司法政策的直接后果就是使一些法官尤其是年轻的受过正规法学教育的法官不再重视调解,认为调解是理论水平不高和庭审驾驭

13、能力不强的表现,热衷于裁判权的行使和说理,追求快审快判,调解走过场,导致相当一部分有可能调解的案件“一判了之”。 2、公诉案件数量逐年递增。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为例,该院公诉案件的受理数以每年15%的比例递增,该院刑事审判一庭难有更多的精力从事调解工作。在调研中,基层法院普遍反应映,由于近几年法院法官数量减少,而案件负担逐年加重,这一矛盾也直接影响了调解率。 3、法官对调解的认可度。法官的执业背景、知识结构、社会经验和人生阅历直接影响着对调解的认识和态度。经验派法官与学院派法官、基层法院法官与中级以上法院法官对调解的态度就有很大的差别。一般来说,经验派法官由于出生复杂,进入法院后边培训、边

14、工作,这部分法官在基层法院起着主力军的作用,并用与乡土社会接触最为密切,他们对轻微刑事纠纷解决的合理性和社会效果比较关心,丰富的社会经验与人生阅历使他们对调解得心应手,能够达到调解的效率与效果的统一。而学院派法官由于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对法律规则及程序有着理性的认识,更关注法律的技术性和规范性,强调程序的正当性与司法过程的严谨性,主张通过对抗性的程序、周密的证据规则体系、严谨的法律解释和推理来阐释法律的精神和判决的法理,并以此教育和引导民众,弘扬司法的权威,对于非正规的调解“不太感冒”。不同级别法院的法官对调解的态度也有很大的差异,就此次调研的重庆二中院辖区两级法院来说,基层法院的法官因受错案

15、追究、上诉率、改判发回率等因素的影响,普遍看好调解的实用性,并注重调解。而中院的法官由于受这些因素影响较小,审案较为超脱,故对调解重视不足。 4、当事人方面的原因。在同基层法院的法官座谈中,他们普遍认为,由于当事人法律意识的提高,使得调解的难度比上世纪90年代难度增*,法官的说理很难被当事人接受。其原因主要包括:(1)一个案件能否调解成功,一是要看案件本身是有调解的可能性,其内容包括:如案件的性质、被告是否到庭、代理人的调解权限、当事人对诉讼的期望值等;二是要看法官的调解能力和努力程度;(2)当事人的法律意识提高的同时,公共权力权威的下降使得当事人不再盲从公权力的操纵,这也使得法官的调解权威性减弱,仅靠法官的单方调解意愿并不可以改变当事人的选择;(3)当事人法律意识所谓“提高”尚处于不理性的阶段。包括:法律的不确定性使得当事人对诉讼的期望值过高;没有调解诚意(以程序拖延诉讼),缺少理性的判断能力和对诉讼成本效益的关心;对法官调解动机的怀疑;自身运作(通过关系操纵)司法的意图和盲目自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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