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考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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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监考工作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考试工作,严肃考风考纪,维护正常的考场秩序,根据学院本科课程考核工作管理办法,结合本院特点,特制定学院监考工作管理办法。1.考试安排学校统考课程的考试组织工作由教务处教务科负责,其它课程由课程所在学院负责。全部课程的考试安排应在每学期第6周前完成并在网上公布。考试安排确定并上网公布后,任课教师必须按考试安排履行主考职责,考前作好考生考试资格审查。因欠交作业或旷课等原因不能参加正常考试的学生名单应在考前1周报教学科研办公室,学校统考课程经学院审查后报教务处教务科备案。2.考场设置每50名考生为1个标准考场,安排2名监考人员,每增加20名考生增派一名监考人员。3.监

2、考人员考试监考是全院每位在岗教职工的职责和义务。每学期每人要承担56次监考任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承担监考任务。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监考的人员应在考前两天到教学科研办公室办理调换手续,填写监考人员调换登记表,不得擅自调换监考。学校统考课程(含补考)监考人员由学院根据教务处教务科分配的名额上报监考人员名单。学院负责组织的课程考试由教学科研办公室负责安排监考人员,原则上安排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教师担任监考。4.工作职责监考人员应认真学学院监考人员守则,监考过程中严格按监考人员守则要求履行监考职责。考场记录单、考场学生名单、座位号领取。学校统考课程由监考人员在考试当天到考务办公室领取;学院负责组织的课程

3、考试由任课教师提前一天到教学科研办公室领取,考试当天带到考场分发给监考人员。监考人员应提前20分钟到场,向任课老师领取试卷,在醒目处张贴考场学生名单、桌角粘贴座位号,考生进场后检查考生证件(一卡通或学生证或身份证),提示考生关闭手机。监考人员发现学生违纪或舞弊应当场宣布,取消其考试资格,将其违纪或作弊情况填写在考场记录表上并要求学生签字确认,同时通知教务处教务科。考试结束后由监考人员将清点无误的考试试卷统一交给课程任课教师。考场记录按要求填好,一份交任课教师,一份交教学科研办公室备案。5.监考费用在工作日时间内(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2:00-6:00)安排的考试,监考教师每人每场次(2个小时)计作1个考试工作量,考务管理人员、巡视领导、查场辅导员不计工作量;在工作日以外时间安排的考试,监考教师每人每场次计作1.5个考试工作量;在工作日以外考务管理人员、巡视人员及查场辅导员每半天计作1.5个考试工作量。发放标准为30元/考试工作量。本办法由教学科研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二一六年三月开始施行。教学科研办公室2016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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