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案例之二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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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权责任法案例之二,案例1,A于雾夜驾车自北京驶往天津,行驶速度适中,突然发生轮胎爆裂,A无法控制旋转的车身,撞到了一旁骑摩托车也以适中速度行驶的中国的人B。B被撞飞到路上,伤势严重,昏迷不醒,送到医院救治无效,于两天后死亡。 后查明,事故是由于路面上的铁钉扎到轮胎引起的,由于当时天黑且有雾,A不可能看到这一铁钉。 问,B五岁的儿子C可由其母亲代理向A提出何种请求?,本案的分析结构 一、C对A的请求权基础可能是侵权责任法条18、48及道路交通安全法条76-1-1 (一)请求是否成立? 发生了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中涉及机动车; B死亡; A的行为与权利受到侵犯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无抗辩理由; 过

2、错(故意或过失);损失的分担(在受害人和侵权人都不存在过错的情形,双方应根据具体情况分担损失);由于不可抗力而免除责任(可适用性;前提条件) (二)结论,二、C对A请求权的法律基础可能是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第119条及道路交通安全法76-1-1 作为旧法、普通法,民通的上述条文在本案中不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

3、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案例2,A女士到上海的一家外国的零售商店购物,B是该店店主,C和D是其男性雇员。当A离开商店时,引发了出口处的电子报警器。于是C要求A女士到地下室,A表示同意。 A声称在地下室里,C和D对其进行了检查但是没有找到任何物品。接着C和D要求她脱下长裤,检查是否藏有物品。C说如果A不服从,就不允许A离

4、开。A感到害怕,就照他们的要求做了,但是也没有从A身上发现任何物品。A后来离开了那家商店。 A称C和D的行为使其精神上受到极大痛苦,因此,向B主张损害赔偿并要求赔礼道歉。,本案的分析结构 (一)A要求B支付精神损害赔偿并赔礼道歉,法律基础可能是侵权责任法条6、22、34 1.请求权是否成立? B对C和D的行为承担责任; 权利受到侵犯; C和D有过错; 对A的损害 2.结论 (二)A要求B支付精神损害赔偿并赔礼道歉,法律基础可能是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以及第120条第1款,(三)A要求B支付精神损害赔偿并赔礼道歉,法律基础可能是消法条25、43 1.请求权是否成立? 经营者、消费者身份; 对消

5、法第25条所保护的权利的侵犯(侮辱、诽谤消费者;搜查消费者的身体;侵犯人身自由); 消费者的尊严和自由受到侵犯; 过错; 法律后果 2.结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2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3条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25条 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第43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

6、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四)A要求B支付精神损害赔偿并赔礼道歉,法律基础可能是消法条11、14、50(8) 1.请求权是否成立? 2.结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11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14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第50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

7、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八)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五)A要求B支付精神损害赔偿并赔礼道歉,法律基础可能是侵权责任法条22及15-1-7 1.请求权是否成立? 人身权受到侵犯; 自然人提出请求; 不法侵害; 精神损害; 遭受损害的严重性; 赔偿数额 2.结论,案例3,A接受委托负责北京市某路面的修缮工作,其工人白天没有完成工作,晚上在路面留了个大坑,并且没有采取任何安全警示措施。 当晚B跟朋友骑自行车经过这条马路,由于天色很黑,正与朋友聊天的B没有看到那个大坑而摔了进去。B摔了腿,

8、需要送医治疗。 B能否要求A赔偿医疗费?,本案分析结构 (一)B要求A支付医疗费,法律基础可能是侵权责任法条16、91 1.请求权是否成立? 施工人; 从事特定活动; A作为或者不作为(包括本人作为或不作为); B的权利受侵犯; B的损害; 作为或者不作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据侵权责任法条7,特殊侵权不需要过错;不具备侵权责任法条26 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的事由。 2.结论,(二)B要求A支付医疗费,法律基础可能是民法通则第125条 结论,案例4,出租汽车司机A在饮用了大量啤酒后,酒后驾驶,与一辆使用了一年的汽车相撞,车主为B。两辆汽车均严重受损。A血液中的酒精浓度为0.9。 B希望继续驾驶

9、这辆被撞坏的宝马,因为这是他已经去世的父亲送给他的礼物。所以他对汽车进行了维修,维修费为55万元,维修之后大约贬值3万元。而购买一辆同等档次的新车大约花费65万元。这辆损坏了的宝马汽车修好后的价值约20万元。 请问B可以向A请求赔偿58万元吗?,本案分析结构 (一)B请求A赔偿58万元,法律基础可能是侵权责任法条48及道路交通安全法条22 道路交通安全法条22 饮酒、服用国的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该条只规定了一个禁止行为,不是请求赔偿的法律依据。,(二)请求权的法律基础可能是侵权责任法第19条、第48条及道

10、路交通安全法第76-1-1 1.请求权是否成立? 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中涉及机动车; 财产损害; A的行为与B的权利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A的行为必须是导致B的车受损的必要原因; 无抗辩事由;过错;责任的分担(道路交通安全法76-1-1);不可抗力免责(侵权责任法第29条);损失(某物品的损失;损失的计算;对维修费用的赔偿) 2.结论,(三)B或许可以根据民法通则要求A赔偿58万元。,案例5,新兴粉刷有限公司位于北京。9月3日这天对他们来说比较倒霉。上午,公司的执行董事平先生得知12名粉刷工人生病了,但是他已答应其顾客朱女士要在当天完成她位于朝阳区的房子的粉刷工作。因此,平先生决定让公司经理

11、宏先生也是技术娴熟的粉刷工与唯一一名没有生病并且做事比较谨慎的安先生一起完成朱女士家的工作。由于平先生自己懂得书法艺术,于是他决定与宏先生和安先生一起工作以向朱女士表示其敬业精神。在脚手架上粉刷房屋的时候,下面的事情发生了:首先,安先生将一把刷满油漆的刷子掉到了朱女士的身上,弄脏了她非常昂贵的大衣;其次,宏先生将一整桶油漆掉到了邻居尹先生新买的帕萨特车的挡风玻璃上;再次,当平先生大喊让宏先生和安先生多加注意的时候,他自己被绊倒了,从脚手架上摔下来,跌到了尹先生已经被砸坏的帕萨特车的后车窗上。因此,这三名粉刷工人不得不停止粉刷。,张女士希望新兴粉刷公司赔偿其被损坏的大衣,价值8500元;尹先生要

12、求赔偿其被砸坏的挡风玻璃8000元和后车窗5000元。 问题一,朱女士和尹先生可否要求新兴公司承担赔偿义务? 问题二,新兴公司与其员工之间如何分配赔偿责任?,本案分析结构 问题一 (一)张女士对新兴粉刷公司的请求权 1.请求权是否成立? 新兴粉刷公司的工作人员;安先生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了损害;执行工作任务;新兴粉刷公司的过错;法律后果;中间结论 2.请求权变更、消灭或不可执行? 3.结论 (二)尹先生的请求权(与上段分析相同) 问题2 1.请求权是否成立?(法律基础;根据劳动者的过错而赔偿 2.结论,案例6,起诉书 原告:李辉 代理律师:展俊中律师事务所 被告:陈中 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

13、告向原告支付1000元 对于被告殴打原告所造成的损害,原告要求被告赔偿金钱和精神损失。原告和被告已经相识多年。2010年7月10日晚,他俩一起在酒吧喝酒。原告的妻子李芳当时也在场。大约在晚上10点,原告和被告都有点醉了,他俩吵了起来。突然,被告站了起来,叫喊着说原告是个骗子,同时拍着桌子。之后他打了原告的脸。 证据:酒吧老板白德明的证言。,由于被告的殴打,原告的眼镜碎了,原告也被打碎的眼镜片所伤,满脸是血。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购买新的眼镜的费用200元,医疗费300元,以及精神损害赔偿500元。 证据:医疗费及购买新眼镜的票据 被告拒绝赔付,原告遂提起诉讼。 此致 海淀区人民法院 展俊中律师事务所

14、 展俊中 2011年1月23日,答辩书 就李辉诉陈中一案,我们代表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那天晚上确实同原告及原告妻子一起喝酒,原告和被告也确实有些争执。然而,被告并未殴打过原告。 那天原告已经醉了,所以非常疲惫。当被告敲桌子的时候,原告吓坏了。由于受到惊吓,同时又非常疲惫,原告的头撞到了桌子上,因此自己撞碎了眼镜。被告并没有碰原告。所以被告对于原告的损失没有责任。 即使被告有责任,原告要求的赔偿也过高了。所谓精神损失赔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而且被告并不认为原告的旧眼镜值200元。损害所应得的赔偿应该仅仅包括损失,而不能从中获利。 此致 海淀区人民法院 郭门正律师事务所 郭门正 2

15、011年5月2日,庭审记录: 白德明: 我可以清楚地回忆起原告和被告在酒吧发生了争执。喝了几杯酒以后,两人开始争吵。突然,陈先生站了起来,然后他就打了原告。我听到了手拍桌子的声音,然后原告就叫了起来。当我转过身的时候,我发现原告头靠在桌子上,满脸是血。 法官: 你看见被告打原告了吗? 白德明: 我没有看见,但我肯定他打了原告。,案例7,起诉书 原告:胡定民 代理律师:杨程律师事务所 被告:冯登 诉讼请求: 我们代表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付原告因被被告的狗咬伤而花费的医疗费用1500元。 事实与理由: 2010年6月23日,轲林(原告的外国的朋友)到北京原告家中度假,为期两周。被告是地方公安局的

16、官员,与原告住在同一小区。家有一条德。7月2日,被告来到原告家中,要求原告的和轲林先生第二天去公安局报告轲林先生到来的事情。第二天,原告和轲林先生在公安局等了3个小时,被告才告知他们外国的人到中国的来以后要在24小时内报告归档,所以原告和他的朋友要被罚款每人1000元。原告和他的朋友付了罚款。后来他们得知被告罚款的数量过高,因为正常情况下的罚款不应高于500元。,证据:轲林先生的证词,轲林住lange Str. 34, 17489 Greifswald 三天以后的晚上,原告在街上遇到了被告。被告带着他的狗,但狗没有套上牵狗用的皮带。突然狗朝原告跑过来,咬伤了原告的腿。原告的腿开始流血,所以原告不得不去医院治疗。伤口非常严重,最终花去原告治疗费1500元。 证据:医院2010年7月5日的账单。 被告必须偿付这笔费用,因为是他的狗咬伤了原告。而且相关法律规定遛狗必须用绳子牵着。 此致 朝阳区人民法院 杨程律师事务所 胡可 2011年8月1日,答辩状 就胡定民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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