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公示、考评、过错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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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舍必崖乡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一、为保证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规范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维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二、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三、本乡及所属部门的机构设置、执法职能、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工作时限、办公电话、办公地点等都要公示。四、公示的形式可以多样化,如,网站、公示版、手册、图表等,便于管理相对人了解情况。五、公示实行负责人制度。每项公示内容上都要注明负责人职务姓名。六、公示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年终检查执法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二O一一年十月十五日舍必崖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为了更好的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各个业务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特制定本制度。一、每半年对各

2、科室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考核二、考核内容包括:(一)行政执法行为必须切实保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保障和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并坚持以下原则:1、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2、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的原则;3、在适用法律和政纪上人人平等的原则;4、教育和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二)行政执法监督的范围:1、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2、行政处罚行为是否合法;3、行政强制行为是否有法律依据,是否符合法定程序;4、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5、是否存在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6、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执行是否合法;7、需

3、要监督的其他事项。三、依据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四、依据考核结果及过错追究制度进行过错追究五、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突出业绩或特殊贡献,将给予表彰或奖励;行政执法有关机构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不力的,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六、行政执法监督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凡是在执法责任制考核中不合格者,取消评先、晋级资格。二O一一年十月十五日行政执法评议考评标准部门名称:序号目标分解分值上半年下半年1有无纵横越权行为102认定事实是否准确103证据是否确实充分104适用依据是否正确105程序是否合法106文书书写是否规范107行政处罚的建议是否合法适当108行政处罚决定是否按规定执行109是否有不作为行为1010被申请复议

4、或提起诉讼败诉1011合计100总分达到90分为优秀,80-89.9分为达标,违反第10条将对有关人员的过错进行追究。被考评人: 考 评 人: 舍必崖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行政执法人员及有关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及有关人员在办理行政案件中,由于主观故意或者过失自身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导致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从而使行政处罚错误或者显失公正,并造成了严重后果时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过错与处罚相适应、惩

5、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及有关人员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失职行为; 2、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3、违反法定程序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4、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5、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行为; 6、利用职务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情节轻微的行为; 7、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因行政案件承办人员过错导致处罚决定错误或者显失公正的,行政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第六条 因行政案件审理组织过错导致做出

6、错误处罚决定的,行政案件审理组织的成员应当共同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但是已经表示不同意见的成员除外。 第七条 执法机构的负责人过错导致做出错误处罚决定的,该执法机构的负责人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第八条 因行政复议部门的有关人员的过错造成行政复议案件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的,行政复议部门的有关人员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第九条 两人以上共同行为导致的行政执法过错,依其过错的大小分别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第十条 因检验人员过错导致处罚决定错误的,检验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过错行为人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积极进

7、行了纠正的; 2、因过失出现错误并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3、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的情形: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追究过错行为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不配合有关调查,阻挠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 2、对控告、揭发、检举行政执法过错的知情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3、一年内连续发生两次行政执法过错的; 4、其他应当从重追究责任的行为;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中发生违法违纪问题,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相关负责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形式包括以下几种: 1、通报批评; 2、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工作岗位; 3、依法给子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4、因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金额; 5、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由过错行为人所部门负责进行。第十六条 法制工作机构会同有关工作机构,根据过错行为的法定职责,以主观过错和产生的后果确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并报与相关部门做出处理决定。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被追究人对责任的认定有异议或者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或者上一级部门提出申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受理申诉部门应当及时做出处理决定并告知申诉人,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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