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教育教学机构申请设立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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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办学校(教育机构)申请设立审批表编号:_民办学校(教育机构)申请设立审批表举办者:_拟办教育机构名称:_申请日期:_年_月_日受理日期:_年_月_日_教育局制填表须知1在填写此表前,申请人应当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了解有关规定,明确权利与义务。2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当是原件,确有困难不能提交原件的,应当提交加盖公章的复印件。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3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当规范整洁,不得涂抹。4申请人应当使用蓝、黑墨水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审批表。5两个以上举办者联合申请办学的,每个单位(或个人)都必须填写申请办学法人

2、单位情况表(或申请办学个人情况表),另外还必须提供联合办学协议。6申请者提交的文件、证明复印件一律使用A4纸。7本表一式三份。申请获得许可后,审批机关二份、举办者各执一份。一、基本情况举办者(单位或个人)联系电话拟办学校(教育机构)名称拟办学校(教育机构)详细地址拟办学校(教育机构)前身原审批机关拟办学校(教育机构)法人代表(负责人)联系电话拟任校长(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开办资金(万元)其中国有资金(万元)学校(教育机构)性质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范围招生对象业务主管机关二、申请办学法人单位情况表(个人独资举办者免填)申请学校(教育机构)名 称法人证书(执照)编号住 所电 话邮编法定代表人职务电

3、话申请单位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电话申办单位意见单位(盖章)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意见单位(盖章)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三、申请办学者个人情况表(法人独资举办者免填)姓名性别民族照片政治面貌文化程度出生日期身份证号技术职称本人签名户口所在地家庭住址邮编电话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电话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意见 兹证明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曾受到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特此证明。 单位(盖章)年 月 日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四、拟办学校(教育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情况表姓名性别民族照片政治面貌文化程度出生日期身份证号技术职称本人签名户口所在地家庭住址邮编电话人事关系所

4、在单位电话本人简历何年月至何年月在何地区何单位任(兼)何职证明人 兹证明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曾受到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特此证明。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盖章)年 月 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五、拟任校长(负责人)基本情况表姓名性别民族照片政治面貌文化程度出生日期身份证号技术职称本人签名户口所在地家庭住址邮编电话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电话本人简历何年月至何年月在何地区何单位任(兼)何职证明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六、拟聘任教职工情况表教职工人数(人)合 计管理人员数专任教师数职工人数姓 名性别年龄学历职称拟任职务身份证号码管理人员专任教师姓 名性别年龄学历职称拟聘岗位身份证号码七、

5、校园校舍设备情况表校园校舍校园占地校舍建筑面积其 中教室实验室学生宿舍教工宿舍其他自有间间租借间间教学实验设备名 称单 位数 量折合现值名称单位数量折合现值合计八、应提交的材料目录序号材料名称页数备注九、专家委员会意见评议投票情况参加评议人数其 中赞成设置不赞成设置弃 权综合评议意见评议人员签名签名:年 月 日 十、办学审批经办人意见经办人: 年 月 日职能机构审核意见负责人: 年 月 日教育行政部门意见单位负责人: 单位(章) 年 月 日审批的有关事项记载获准学校(教育机构)名称批准文号、日期许可证许可证号发证日期年 月 日有效日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备案单位备案日期附: 1民办学

6、校的举办者如果是个人独资,则只需填写“申请办学个人情况表”,不填“申请办学法人单位情况表”;如果是法人独资,则与前者相反。 2拟办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的证明,只需证明其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是否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即可。 3学校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 4“专家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先要简明交代评审的法定依据或受哪一个行政机关的委托;评审的机构和人员;评审依据的标准;评审的工作程序和内容;评审的时间与地点。然后进行实质性的综合评价。综合评审意见一般又分为肯定性意见、建议性意见和结论三个部分。

7、肯定性意见要充分肯定申请事项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各个方面,但仍要尊重客观事实,不能夸大拔高;建议性意见要实事求是地指出不足,对改进工作要提出建设性的意见,不能降低评审要求,避重就轻,敷衍了事;结论要观点明确,态度鲜明,语言精练。当然,如果是申请设立非学历教育学校(教育机构)的,则不需经过专家评审这一程序。 5“审批意见”的写法与公办学校(教育机构)申请设立审批表的写法基本一致。首先是经办人意见。经办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申请材料和专家委员会的意见,对是否同意设立要提出比较详细、全面的意见。其次是职能机构的审核意见。职能机构根据专家意见和相关材料,对承办人意见进行审核,然后提出是否同意承办人意见的意见。最后是教育行政机关意见。这个意见是在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做出的,是最终审批意见,只签署同意或者不同意设立学校(教育机构)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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