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世后我国环境法二元发展方向的契合与重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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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15 入世后我国环境法二元发展方向的契合与重构 王 立* 2001 年 11 月的一声槌音,使长达十五年的贸易谈判尘埃落定,我国由此加入了 世界贸易组织(WTO),并成为该组织中人口最多的成员国。加入 WTO 后,更加 激烈的国际竞争,尽管会令我们面临机遇与挑战并存的局面,但最终必将推动我 国的经济发展,特别是对外贸易的发展。然而,为了能与该组织的其他成员国之 间进行正常的经济贸易交往,保障我国的国家 利益不受侵犯,我国的政治、经 济、法律制度势必会作出一系列的调整,以适应 WTO 的规则。法律领域则是首当 其冲的重要领域之一,其中特别是环境法则面临着更加严峻的挑战。因此,准确 把握 WT

2、O 规则中有关的环境条款及其内容,并根据这些条款和内容的精神实质, 进一步从宏观上发展我们的环境法制理念, 从微观上完善我们的环境法律制度和 法规标准建设,确立我国环境法的二元发展方向,并实现入世后我国环境法二元 发展方向的契合与重构,乃是二十一世纪环境法制建设中的一个重大理论课题。 一、环境法二元发展方向的理性精神、功能基础与规则基础:WTO 规则中有关的 环境条款及其法理内涵解析 事实上,WTO 并不是通常人们所想象那样的一张纺织严谨的规则“网”,正如这 里很多规范是高度健全和十分严密的一样, 也有一些方面的问题和遗憾静若寒蝉 般地蛰伏于其中,当然,一些协定却具有非凡的补充功能。无疑,用环

3、境法的学 术眼光审视 WTO 规则体系时,WTO 没有专门的协议处理环境问题是一个不争的事 实,但在一些协议中却又包含了处理环境问题的诸多规定与精神。 (一)WTO 协议中的环境法理性精神: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的目标 WTO 协议,也叫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该协定在序言宣称: “本协定各参加方,认识到在处理它们在贸易和经济领域的关系时,应以 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大幅稳定增长以及扩 大货物和服务的生产和贸易为目的,同时应依照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考虑到世界 资源的最佳利用,寻求既保护和维护环境,又以与它们各自在不同经济发展水平 的需要和关注相一致的方式,加强为

4、此采取的措施。” 人是他养性 生物,为了 自身的生存与发展,人类当然要从自然界索取维系生命的物质基础,故尔在一定 程度上,人类的发展和进步,必须以付出环境的成本为代价。 现代各国环境法 都必须正视这一基本事实, 理性地对待当前与发展对于物质基础的需求以及现实 的物质供给的可能性程度之间的关系, 从而合理地界定可持续发展所必须的合法 利用与环境保护必须的禁止索取的理性边界。这一认识,无疑是体现在环境法上 的自然理性精神,WTO 协议在其序言中给予了概括的关照并为未来进一 步发展这方面的规则设置了理性基础,种植了制度根源。 (二) 环境法功能机构:通过法定机构构筑环境法的执行功能设立贸易与环 境委

5、员会 徒法无以自行。没有相应机构作保证,法的功能是难以发挥的。随着环境问题成 为全球问题的加剧, 在 1994 年乌拉圭回合结束时, 参加国的贸易部长决定在 WTO 中开始一个有关贸易与环境的全面工作计划,并作出了关于贸易与环境的决 216 定。在该决定中设立了 WTO 贸易与环境委员会,从而使环境与可持续发展问题 成为 WTO 主流工作的一部分。 1、制定该决定的背景和目的 根据WTO 协定序言中所称“认识到在处理它们在贸易和经济领域的关系时, 应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大幅稳定增长以 及扩大货物和服务的生产和贸易为目的,同时应依照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考虑对 世界

6、资源的最佳利用,寻求既保护和维护环境,又以与它们各自在不同经济发展 水平的需要和关注相符的方式,加强为此采取的措施,” 并确立了设立该机构 的基本目的: 负责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21 世纪议程及来自 GATT 方面的工作。 负责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21 世纪议程及 GATT 理事会主席于 1992 年 12 月向第 48 届缔约方全体大会提交的声明所反映的 GATT 的后续活动,以及环 境措施与国际贸易工作组、贸易与发展委员会和 GATT 理事会的工作。 负责关于服务贸易与环境的决定中设想的工作计划。 负责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相关规定方面的工作。 处理环境政策矛盾。考虑到在维护和保障一个

7、开放、非歧视和公正的多边贸 易体制与采取行动保护环境及促进可持续发展之间不应存在、 也无必要存在任何 政策矛盾。 对机构职责的限制。期望协调贸易与环境领域的政策,此工作不应超出多边 贸易体制的权限, 应仅限于贸易政策和可能对其成员产生重大贸易影响的与贸易 有关的环境政策。 2、设立贸易与环境委员会及职责 指示WTO总理事会的第一次会议设立贸易与环境委员会, 该委员会对所有WTO 成员开放,并向在 WTO 建立后召开的第一届 2 年一次的部长级会议提出报告,届 时将按照委员会的建议审议委员会的工作和职权范围; 贸易谈判委员会 1993 年 12 月 15 日决定的部分内容如下: (a) 确认贸易

8、措施与环境措施之间的关系,以促进可持续发展; (b) 在符合多边贸易体制的开放、公正和非歧视性质的前提下,就是否需对该体 制的规定进行修改提出适当建议,特别是关于: 制定用以加强贸易与环境措施之间积极的相互作用的规则的需要, 促进可持 续发展的需要,特别考虑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其中的最不发达国家的需要; 避免保护主义贸易措施, 遵守有效的多边纪律, 以保证多边贸易体制响应 21 世纪议程和里约宣言、特别是宣布言第 12 条原则中列出的环境目标; 监督用于环境目的的贸易措施、 具有重大贸易影响的与贸易有关的环境措施 以及适用于这些措施的多边纪律的有效执行;” 在这些职权范围内,并为使国际贸易与环境

9、政策相互支持,委员会最初将处 理下列事项,并可提出任何与此相关的问题: 多边贸易体制的规定与为环境目的而采取的贸易措施之间的关系, 包括按照 多边环境协定采取的措施; 具有重大贸易影响的、 与贸易和环境政策有关的环境政策与多边贸易体制的 规定之间的关系; 多边贸易体制的规定与下列各项内容之间的关系: (a) 为环境目的而征收的税费; (b) 与产品有关的环境要求,包括标准、技术法规、包装、标签和再利用; 217 多边贸易体制中有关用于环境目的的贸易措施及具有重大贸易影响的环境 措施和要求的透明度的规定; 多边贸易体制的争端解决机制与多边环境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之间的关系; 环境措施对市场准入的影

10、响,特别是对于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其中的最不发 达国家而言的此种影响,以及取消贸易限制和扭曲对环境的效益; 国内禁止性货物的出口问题, 贸易与环境委员会在上述职权范围内,将考虑把关于服务贸易与环境的决 定所设想的工作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有关规定作为其工作的组 成部分, 在 WTO 总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召开之前, 贸易与环境委员会的工作应由世界贸 易组织筹备委员会(PCWTO)承担,并对筹备委员会的所有成员开放, 提请筹备委员会的小组委员会和届时建立的贸易与环境委员会,就WTO 协 定 第 5 条所指的政府间和非政府间组织的关系做出适当安排的问题向有关机构 提供建议。 (三)WTO 中的环境

11、法规则基础:其他有关环境问题协议的六大规则体系 1、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 在对外贸易中,一国政府制定进口产品的标准,对可能危害本国人民身体健康、 危害国家安全、严重污染环境、破坏自然资源的外国产品禁止进口,这种做法是 必要的、合理的。然而,如果是出于贸易保护主义的目的而滥用产品的技术条例 和标准,限制外国产品进口,保护国内产业,那么,就构成了国际贸易中的技术 壁垒。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中明确认识到了环境目标:“各成员国认识到不应阻止 任何国家在其认为适当的程度内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其出口产品的质量,或保护 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及保护环境,或防止欺诈行为。但是这些措施的 实施方式不得构成在情

12、形相同的国家之间进行任意或不合理歧视的手段, 或构成 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并应在其他方面与本协定的规定相一致”。 2、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协议 各缔约方采取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是一项权利, 但只能用作对人类和动植物生命 和健康及生态环境的保护,而不能构成对贸易的变相限制,成为事实上的贸易壁 垒;期望能制定一个规则和纪律的多边框架来指导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的采纳、 开发和实施,以减少其对贸易的负效应;强调国际标准的推荐技术标准的作用, 并希望能够促进各国在这些方面的协调;缔约国之间互助,尤其考虑到发展中国 家的特殊困难,要求发达国家给予技术援助。 3、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 补贴与反补贴:为适应新的有

13、关环境的法律,允许进行补贴,数量可以达到公司 成本的 20%。 4、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简称 TRIPS,第 27 条第 2 款规定:各成员可 拒绝对某些发明授予专利权, 如在其领土内阻止对这些发明的商业利用是维护公 共秩序或道德,包括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或避免对环境造成严重 损害所必需的,只要此种拒绝授予并非仅因为此种利用为其法律所禁止。 5、服务贸易总协定 服务贸易总协定,简称 GATS,第 14 条规定: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和 健康而影响服务贸易的政策,在某些条件下,例外于 GATS 一般规则。 218 6、关于服务贸易与环境的决定 该决定

14、在序言中宣称: “服务贸易理事会承认为保护环境所必要的措施可能令与 本协定的规定发生抵触, 且注意到由于保护环境的必要措施的典型特点是以保护 人类、 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为目标的,要求贸易与环境委员会就服务贸易与 环境之间的关系,包括可持续发展问题进行审查并提出报告,同时提出建议。委 员会还应审查关于环境问题的政府间协定相关性及其与该协定的关系。 委员会应 向在 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后首届 2 年一次的部长级会议报告其工作结 果。” 二、我国环境法二元发展方向的契合与重构 显然,WTO 在环境法方面的精神与规则,与我国环境法有着相当程度的一致性, 但也有不尽一致的地方。考虑到 WTO 原

15、则并结合我国环境法的现状,就我国环境 法在入世之后的发展方向问题, 这里提出一条环境法二元发展方向的契合与重构 的思路。 (一) 宏观整合:重新整合宪法与环境法的关系从隐性环境权上升为显性环 境权、环境保护理念适时入宪 环境权这一概念的出现始于 20 世纪 60 年代。1960 年,原联邦德国一位医生向 欧洲人权委员会提出控告,认为向北海倾倒放射性废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欧洲 人权条约中关于保障清洁卫生的环境的规定,从而引发了是否要把环境权追加 进欧洲人权清单的大讨论。 随着环境权讨论和研究的日益深入,美、日两国一马当先,开始了环境权的立法 实践。美国于 1969 年颁布的国家环境政策法第一编中,

16、对国家及公民在保 护环境方面的权利与义务作了具体规定,该编第 3 条强调,“国会认为,每个人 都应当享受健康的环境,同时每个人也有责任对维护和改善环境作出贡献。”而 作为公害大国的日本亦在 1969 年制定的东京都公害防止条例序言中明确规 定:“所有市民都有过健康、安全以及舒适的生活的权利,这种权利不能因公害 而滥受侵害。 ”这些立法实践不仅对于环境权的形成和发展起到了极大的推进作 用, 同时还将环境权的讨论和研究引向深入。欧洲人权会议历经十多年的讨论和 研究,终于在 70 年代接受了环境权的观点,1973 年在维也纳召开的欧洲环境部 长会议上制定的 欧洲自然资源人权草案 将环境权作为一项新的人权加以肯定, 同时还认为应将其作为世界人权宣言的补充。关于环境权的研究讨论和立法 实践引起了国际社会的高度重视,1972 年联合国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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