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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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及市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执法责任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工作实际,制定此责任制。第一章 总则一、指导思想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必须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以“确定执法主体资格、落实执法职责、规范和考核执法行为、追究违法责任”为内容,以“程序制约权力、责任监督权力”为方式,把法律监督制度与工作管理制度有机结合起来,建立一个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推进依法行政,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二、基本原则职权法定、违法必究、重视程序、权责统一二、执法主体北海市城市管理局是北海市行使市容和

2、环境卫生管理、城市园林绿化、城市道路桥梁、城市排水、城市户外广告、城市照明、燃气等城市管理方面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权的执法主体。第二章 行政审批篇 一、执法单位及性质单位:北海市城市管理局性质:行政机关 二、法定职权 行使城市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的收件受理、跟踪服务、审批落实等法定职权。三、行政审批工作规范(一)遵循公开透明、依法审批、便民高效的原则,认真开展行政审批工作;(二)坚持“一个窗口对外”,严格执行首问责任、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责任追究等制度;(三)行政许可事项各环节均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结,不得拖延超时。4、 行政审批工作流程(一)申请人提出申请服务窗口对申请材料当场审查不属于

3、本单位职权范畴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二)申请人提出申请服务窗口对申请材料当场审查 (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全部内容)现场勘查审批人审批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三)申请人提出申请服务窗口对申请材料当场审查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现场勘查审批人审批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五、行政审批岗位设置及职责(一)初审岗位:负责日常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的收件初审(二)勘察现场岗位:牵头负责日常行政许可事项的现场审查(三)审批人岗位:负责对日常行政审批事项作出是否许可的意见和决定。 六、行政审批项目事项一:临时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临时占用)实施依据:【行政法规

4、】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1996年6月4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 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第三十七条 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城市道路占用

5、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核定;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收费际准, 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备案事项二:临时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临时挖掘)实施依据:【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1996年6月4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 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

6、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第三十七条 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城市道路占用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核定;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收费际准, 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备

7、案。事项三: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批准实施依据:【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1996年6月4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确需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清退,恢复城市道路功能。本条例施行前未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已经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事项四:在城市道路禁挖期内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批准实施依据:【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

8、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1996年6月4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第三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事项五: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燃气企业和燃气站点)实施依据:【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83号

9、已由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2.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4.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凭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已由2006年9月29日

10、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的第十条:(一)燃气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禁止从事燃气经营活动。(二)燃气经营许可分为燃气经营企业的许可和燃气供应站点的许可。燃气供应站点由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企业申请设立。第十一条第一款:(一)从事燃气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企业)。(二)燃气经营企业申请设立燃气供应站点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燃气经营许可证(供应站点)。事项六:燃气设施改动审批实施依据:【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

11、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附件第104项。燃气设施改动审批由所在城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审批。【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2006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因建设工程施工确需改动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协商处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事项七: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实施依据:【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对确需保留

12、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附件 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109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事项八: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实施依据:【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1996年6月4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事项九: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

13、驶审批(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实施依据:【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1996年6月4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 由2003年7月1日经第11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 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需经过城市桥梁的,在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前,应当先经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技术措

14、施后,方可通行。 事项十: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实施依据:【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第641号 由2013年9月18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规章】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第四条 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

15、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水户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事项十一:城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实施依据:1.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自1992年8月1日施行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2.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3号)第八条“城市的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公共场所、园林绿化、广告标志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设区的市、风景旅游城市、沿海开放城市,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三条“城市大型户外广告牌的设置必须征得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设置城市户外广告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户外广告外观应当图案清晰、式样美观,与周围环境协调,并保持安全牢固、整洁完好;(二)户外广告设置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更新陈旧、破损的广告;(三)霓虹灯、电子屏(牌)、灯箱体形式的户外广告应当保持显示完整,显示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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