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道法法律责任

上传人:今*** 文档编号:115014803 上传时间:2019-11-12 格式:PPT 页数:46 大小:5.63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航道法法律责任_第1页
第1页 / 共46页
航道法法律责任_第2页
第2页 / 共46页
航道法法律责任_第3页
第3页 / 共46页
航道法法律责任_第4页
第4页 / 共46页
航道法法律责任_第5页
第5页 / 共4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航道法法律责任》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航道法法律责任(4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 航道法法律责任解读 LEGAL LIABILITY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航道局 章节安排 附 则 第七章 第六章 第五章 . 第三章 第二章 第四章 第一章 航道养护 航道保护 航道建设 航道规划 总 则 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解读 行政责任 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 法律责任解读 衔衔接性条款 航道法解读 衔衔接性条款 第三十八条 航道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 理单位在航道建设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招标投标 和工程建设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法律责任解读 主要有以下七类违法行为: (一)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例如建设单 位将建设工程发包

2、给不具有 相应资质 等级单 位、肢解发包等违法行为; (二)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例如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 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 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 工方案进行审查;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 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三)违反航道规划的行为。例如违反航道规划要求擅自进行建设的; (四)违反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有关规定的行为,例如勘察、设计单位 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

3、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五)未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的行为,例如未经立项批准、初步设计审批等手续开工 建设的,俗称“未批先建”; (六)违反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行为,例如招标人规避招标,投标人串通投标围标 或者相互串通抬价、操纵投标价格的; (七)违反资质管理规定的行为,例如无资质、超资质等级或者借用资质承揽工程 的。 法律责任解读 衔衔接性条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法律规定,污染环境、破坏生 态或者有其他环境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的规定处罚。 法律责任解读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而开 工建设的,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

4、责令停 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办手续继续 建设的,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恢复 原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未通过审核,建设单位开工建 设的,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 设、恢复原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规定建成的项目导致航道通航条件 严重下降的,由前两款规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 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拆除;逾期未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拆除的,由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代为采取补救措施或者依法组织 拆除,所需费

5、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法律责任解读 违法类型处罚 主体处罚 幅度 未报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 评价材料的 开工建设的 有审核权 的交通运 输主管部 门或者航 道管理机 构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 手续, 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补办 手续继续 建设的 责令恢复原状,处二十万元以上 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 评价材料未通过审 核 开工建设的 责令停止建设、恢复原状,处二 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规定的情形,还包括未按照交 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审核决定内容实施建设的 行为,例如拦河闸坝 通航建筑物实际 建设低于航道发展规划 技术等级,跨越航道的

6、桥梁降低净空尺度要求,临河、临湖 、临海建筑物侵占航道水域等。 法律责任解读 纠正违反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规定行为的途径 实施行政处罚的目的在于教育相对人并纠正其违法行为,对于纠 正违反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规定的行为,本法在途径上规定了两个 层次。 首先是由建设单位自行纠正,违反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规定且 开工建设的项目,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应 当责令建设单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拆除。 其次是由管理部门代为纠正。建设单位逾期未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拆除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可以按照本条规定实施 间接行政强制执行,即代履行,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 构根据补救

7、或者拆除工作的类型、专业程度等因素决定,依照法定程 序自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拆除,所需 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法律责任解读 所谓代履行,又称代执行,是指义务人 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而该义 务可由他人代为履行时,行政机关自行或 者委托第三人履行,并由义务人承担费用 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法律责任解读 2012年12月19日,如皋市路政大队一中队 在巡查至S334线80K+100M左侧时,路政人 员发现有电线杆堆积在公路用地内,立即 停车进行清点,通过清点有26根10米长的 电线杆。这些电线杆堆积在公路边,不但 影响路容、路貌,对行车安全造成影响。 路政大队施

8、队长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立即打电话联系供电等部门,他 们反应都说这些电线杆不是他们的。在这些电线杆无主的情况下,施队 长立即向大队进行回报,并根据强制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实施“ 代履行”,出动吊车一辆、大型平板车一辆,将堆放在公路边电线杆全 部进行吊离,恢复了公路原有的面貌。 法律责任解读 需要注意的是,行政强制法将代履行的适 用范围严格限定于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做好事” 一类的义务,对当事人利益没有较大的侵害危险 ,因此,第五十条和第五十二条对代履行采用了 普遍授权模式,即只要符合代履行的法定条件, 所有行政机关都可以实施,而不仅限于只具有行 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 法律责任解读 实施“

9、代为采取补救措施或者依法组织拆除”的代履行行为必须同时具备四 个条件:第一,建设单位未报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材料未通过审 核、或者未按照审核要求建设的;第二,项目已经开工建设;第三,建设项 目导致航道通航条件严重下降或者其后果已经或将危害交通安全;第四,已 经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并进行了催告。 所谓“导致航道通航条件严重下降”是指改变了航道通航净高、净宽、 水深、弯曲半径、水流条件等航道通航条件、构成船舶航行妨碍或者直接导 致航道碍航、断航的。 对于违反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规定的建设项目,如果在航道上形成障 碍物需要立即清除的,当事人不具备履行能力或者由于不在场的情况而不能 履行

10、,可以按照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 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法律责任解读 法律责任解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 航道管 理的部门责 令改正,对单 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 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一)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 (二)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 他废弃物的; (三)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 、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 (四)危害航道设施安全的; (五)其他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

11、法律责任解读 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法律责任解读 法律责任解读 民赔官 法律责任解读 “民赔官”是指公民在损坏政府直接管理的公共设施时依法向 国家承担赔偿责 任的制度,这是一种大量存在但又不太引 人注目的赔偿方式。“民赔官”的本质应当是一种特殊的民事 赔偿制度,由于政府的追偿通常伴随着行政处罚,出于效 率和经济原则考虑,赔偿程序上应当采用行政命令的方式 ,将赔偿金与罚款一并收缴,如果发生争议,应当采用行 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救济途径。 法律责任解读 法律责任解读 教 育-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应处) 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可处) 五万至三十万元罚款(可

12、处) 强制措施-扣押非法采砂船舶(可处) 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法律责任解读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及相关理论,行政 强制分为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 制执行包括直接强制执行和间接强制执行。航 道法出台,航道管理机构有了依法采取行政强 制措施的权力,而行政强制执行中只有间接强制 执行,即代履行和加处罚款。 法律责任解读 无权 有处罚权就可以 烫烫手山芋,不能要 航道法有授权 有处罚权就可以 法律责任解读 法律责任解读 扣押非法采砂船舶,即扣押非法财物一种。扣押非法财物是指行政主体限制 行政相对人对其财产的继续占有和处分的一种预防性即时强制措施。航道 法赋予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扣押

13、非法采砂船舶的权力,目的在于制止非法 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这一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水上交通事故发 生、控制航道通航条件被损害程度扩大等,将有效破解当前航道执法偏软、 震慑威力不足等问题。然而,扣押非法采砂船舶对当事人权益影响较大,在 选择实 施这一强制措施时,应当准确把握时机条件,谨慎实施。负责航道管 理的部门采取非法采砂船舶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三十日或者 经批注延长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 采砂船舶予以没收 法律责任解读 实施处罚 条件 本条中的行政处罚 种类有两种:一是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采砂船舶;二是罚 款。其中没收违法所得是应当采取

14、的处罚 种类,没收采砂船舶和罚款是根据违法基 本事实和情节选择 采取的处罚 种类。负责 航道管理的部门单处 没收违法所得,也 可以将没收违法所得与没收采砂船舶、罚款并处。 “没收违法所得”与“没收非法财物”应当注意区别。违法所得是行为人违法犯罪所 要获取的目的所在。没收违法所得,是指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将违法行为人取 得的违法所得的金钱或者财物所有权予以强制性剥夺的处罚 方式。“没收非法采砂 船舶” 属于行政处罚 种类中的“没收非法财物”,“非法财物”是指违法行为人所占有的 违禁品和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物品,不包括加工、生产的产品和经营 的商品。采 砂船舶因违法采砂行为成为实 施违法行为的工

15、具而转化为非法财物。 本条规定的处罚 种类较 多,罚款幅度和金额较 大。主要是考虑到非法采砂行为 对航道通航条件危害程度不同。对危害后果严重的,给予较高的罚款处罚 或者并处 多种处罚 ,以达到惩罚违 法、保护航道的目的。在实际 运用时,应当谨慎实施好 自由裁量权。 法律责任解读 第四十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 门不依法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负责航道管理的机构不依法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 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法律责任解读 法律责任解读 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分为三种:

16、一是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例如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未公布 航道维护尺度和内河航道图,对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拒不 查处; 二是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例如有审核权的交通主管部 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迟延作出审 核决定; 三是超越职责范围的行为,例如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航道规划。 法律责任解读 1、治安管理处罚 法第二十三条第(一)、(二) 、(三)、(四)项规 定的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2、治安管理处罚 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 定的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治安管理处罚 法第五十条第(二)项规 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 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的”行为; 4、治安管理处罚 法第六十条第(一)项规 定的“隐藏、转移、 变卖 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 的财物的” 行为; 法律责任解读 1、行政相对人违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大学课件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