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医疗互助金协 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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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篇:上海律师医疗互助金协议书 甲方:上海市_律师事务所 乙方:上海市律师协会 为律师在遭遇意外和重大疾病时提供一份有力的保障,减少律师的后顾之忧,甲乙双方就参加乙方建立的上海市律师医疗互助金一事达成一致意见,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签订协议如下:一、甲方参加乙方组织的上海市律师医疗互助金,时间为一年。自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参加互助金人员每人每年交纳人民币780元,在每年3月份一次性缴清。2甲方参加互助金人员,在互助有效期内发生以下情况,乙方承担相应的给付责任,具体标准如下:1)意外身亡给付人民币50,000元。(因斗殴、酒后驾车、自身伤害等引起的身亡

2、除外)2)疾病身亡给付人民币10,000元。3)患恶性肿瘤、尿毒症、重要器官移植、四肢瘫痪、冠状动脉搭桥手术、重度脑中风、心肌梗塞等七种重大疾病之一的,经确诊后给付人民币50,000元。(其中严重心肌梗塞和重大脑中风是指有严重后遗症,生活不能自理者)4)住院每日给付人民币40元,每人每年累计不超过60天。3甲方参加互助金人员在互助的有效期内发生疾病,乙方按照以下标准,给予甲方人员报销部分医药费:1)一般门急诊医疗费用(1)帐户段费用乙方不予承担,由甲方人员自负;但其中甲方人员去药房购买药品或去医院看病发生的乙类药品10%部分,乙方予以报销80%;(2)自负段费用,乙方按甲方参加人员实际自负部分

3、承担80%;(3)共负段费用,乙方按甲方参加人员实际自负部分承担90%;2)住院或急诊室留院观察医疗费用乙方按甲方参加人员实际自负部分承担80%;(10%乙类药品自负部分由个人自理)3)门诊大病和家庭病床的医疗费用乙方按参加人员实际自负部分承担80%;4)以上一般门急诊医疗费用,乙方为甲方人员每人每年累计承担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10,000元,住院或急诊室留院观察的医疗费用,乙方为甲方参加人员合并累计承担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20,000元(其中手术费限额为5000元,医疗医药费15000元)。5)报销请带好医药费发票和病历卡,由事务所指定专人办理。6)本互助金只限参加人员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冒名顶

4、替,一经发现,取消其报销资格。三、1甲方参加互助金必须以全体专职律师和全体专职行政人员整所参加。专职律师或专职行政人员是指劳动人事关系在甲方单位或从甲方退休的原专职人员,不包括兼职律师以及从其他单位退休后从事专职律师的工作人员。2甲方参加互助金人员应参加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称社会医保)甲方参加人员患病必须在全市医保规定的医院就诊。3甲方申领互助金应提供合法、有效的凭证。(提供的医疗费用凭证必须是社会医保的专用凭证,接受治疗的内容应在社会医保允许的范围内),且应在相关事件或医疗费发生日60天内申领,逾期视为放弃权利。4七种重大疾病是指在互助有效期内由医院确诊的,如在参加医疗互助之前发

5、生的重大疾病,不享受给付的待遇。为体现医疗互助金互助共济的精神,意外身亡给付50,000元和大病给付50,000元,乙方参加人员终生只能合计享受一次,不能重复或是迭加享受。5计划生育、分娩发生的费用由社会医保统一报销、发放补贴,本互助金不再予以报销。6在互助有效期内,甲方参加人员如因发生转所等原因离开甲方其互助待遇按以下原则执行:1)如继续在本市律师行业,其互助待遇可继续享受至本协议期满;2)如离开本市律师行业,其互助待遇自办妥离开甲方之日起不再享受,已交的互助金乙方不予退回。四、本协议未尽事宜及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异议,由双方参照社会医保的有关规定及律师医疗互助共济的特性协商解决。本协议自双方

6、签署缴清全年参加人员互助金后生效。本协议期满,双方如无异议,有效期自动顺延一年,以后如此类推。但甲方需在顺延期的第一个月内缴清相关的互助金。否则,视为协议终止。甲方:上海_律师事务所 乙方:上海市律师协会 代表人:_ 代表人:_ 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 第二篇:2014年上海律师医疗互助金协议 2014年上海律师医疗互助金协议 甲方:律师事务所 乙方:上海市律师协会 为本市律师及事务所工作人员看病就医及遭遇意外和重大疾病时提供有力的保障,减少后顾之忧,同时发扬行业互助精神,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参加上海市律师医疗互助金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互助协议的构成 2014年上海律师医疗互助

7、金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本协议、2014年度上海律师医疗互助金报名表构成。 第二条参加方式及条件 甲方必须整所人员参加本互助金。整所人员是指协议订立时甲方全体专职律师和全体专职行政人员(以下简称参加人员): 1、 专职律师或专职行政人员是指劳动人事关系在甲方,甲方为其缴 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或从甲方退休的原专职人员; 2、 参加人员不包括兼职律师和从其他单位退休后到甲方从事专职律 师的人员,也不包括在其他单位退休或办理“协保”等手续后到甲 方从事律师、行政、后勤或其他辅助性工作的人员; 3、 参加人员应参加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称社会医 保),不包括小城镇医保; 第三条互助金参加费用

8、 参加人员一年费用为600元/人,甲方须在2014年4月30日前一次缴清所有参加人员费用。 第四条互助期间 1 / 5 本协议的互助期间为一年,自2014年4月1日起至2014年3月31日止。 第五条协议生效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并在甲方缴清互助金费用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参加人员的审核 乙方根据甲方提交的报名表、社保中心提供的2014年3月上海市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核定表(需有参加人员名单)、截至2014年3月31日上海市律师协会的律师数据,对甲方参加互助金是否符合本协议第二条要求进行审核。乙方如发现甲方有不符合第二条规定的情形有权要求甲方更正。 第七条协议解除 1

9、、 甲方拒绝按照乙方的审核对参加人员名单进行更正的,本协议自 动解除,乙方应当退还甲方所缴互助金参加费用; 2、 参加人员应据实申领互助金,不得弄虚作假和冒名顶替,一经发 现,乙方有权解除协议,该参加人员已缴的费用不予退还,乙方有 权向该参加人员追回不应当给付的金额。 第八条互助金给付标准 参加人员在互助期间内发生疾病,乙方按照以下标准给付部分医疗费用: 1、 一般门急诊医疗费用 帐户段内费用由参加人员自负,但其中乙类 药品自负部分,乙方给付90%;帐户段外费用按参加人员实际自负 部分给付90%; 2、 住院、急诊室留院观察医疗、门诊大病和家庭病床的医疗费用 按 参加人员实际自负部分给付80%

10、; 3、 住院补助 每人每日50元,每人每年累计不超过60天。 第九条互助金给付限额 一般门急诊医疗费用、门诊大病和家庭病床的医疗费用参加人员每人每年累计限额为10000元。住院或急诊室留院观察的医疗费用,参加人员每人每年累计限额20140元。 第十条特别补助 1、 疾病身亡补助10000元; 2、 意外身亡补助50000元,意外身亡补助和重大疾病补助参加人员 不能迭加领取; 3、 重大疾病经确诊后补助50000元,本款不包含在参加医疗互助之 前发生的重大疾病,重大疾病补助参加人员终身只能领取一次; 第十一条互助金的申领 1、 参加人员申领互助金应提供合法、有效的凭证和病历卡,提供的 医疗费用

11、凭证必须是社会医保的专用凭证,接受治疗的内容应在 社会医保范围内; 2、 参加人员应在相关事件或医疗费发生日90天内申领,逾期视为 自动放弃权利; 3、 甲方应指定专人负责互助金的申领给付工作,指定人员在规定的 时间段内到市律协互助金办公室申报互助金,乙方工作人员当场 审核确定给付费用。 第十二条医保政策变化 乙方可以根据医保新规定调整本协议相关内容,但给付标准不低于本协议的相关标准。 第十三条除外责任 1、 参加人员因斗殴、酒后驾车、自残等引起的意外身亡不得领取意 外身亡补助金; 2、 参加人员计划生育、分娩发生的费用由社会医保统一给付、发放 补贴,本互助金不再予以给付; 3、 参加人员因工

12、伤或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第三方原因造成的人身 损害而发生的医药费,应按本市有关工伤保险办法享受,或向造 成损害的第三方请求赔偿,本互助金不再予以给付,但住院补助 按本协议第八条第三款给付。 第十四条参加人员离所 参加人员离所后如继续在本市律师业工作,可继续按照本协议申领互助金。如果新的单位未参加本互助金的,参加人员应当通过甲方申领; 第十五条释义 1、 重大疾病是指以下七种:患恶性肿瘤、尿毒症、重要器官移植、 四肢瘫痪、冠状动脉搭桥手术、重度脑中风、严重心肌梗塞。其 中严重心肌梗塞和重度脑中风是指有严重后遗症,生活不能自理 者,重要器官移植指肾脏、心脏、肺、肝脏、骨髓移植; 2、 意外身亡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导 致的身亡; 第十六条争议处理 本协议未尽事宜及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异议,由双方参照社会医保的有关规定及律师医疗互助共济的特性协商解决,上海市律师协会文体与福利委员会下设的医疗互助金工作小组有权对争议进行裁决。 请将协议传至每位参加医疗互助金的人员。 甲方:律师事务所乙方:上海市律师协会 代表人:代表人: 2014年月日2014年月日 第三篇:申请医疗互助金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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