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无忧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A款(2014年版)(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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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永安无忧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A款条款(2014版)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 凡年龄在1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且从事保险人职业分类表中列明的一至三类职业的自然人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第三条 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其他人投保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第四条 本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1、订立本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

2、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2、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3、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受益人。4、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

3、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二)伤残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伤残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如被保险人死亡,医疗保险金作为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第五条 本合同中的医疗费用保险属于费用补偿型保险,即被保险人通过任何途径(包括本合同)所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的总和以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

4、合本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直接用于治疗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为限。保险责任第六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按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一)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以乘客身份乘坐飞机、轮船、火车、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时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时所乘坐的交通工具种类,在本合同所列明乘坐该类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以内,按下列规定给付保险金:1、意外身故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下同)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其乘坐的交通工具类别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下落不明,

5、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下同)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其乘坐的交通工具类别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若同一被保险人在身故前曾领取本款第2项约定的伤残保险金,则其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2、意外伤残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简称“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评定标准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

6、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1)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评定标准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3、保险人在本保险项下的最高赔偿金额按照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乘坐的交通工具类别确定,保险人

7、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类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该类保险责任终止。(二)其他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除交通用具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伤残,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1、意外伤害身故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身故前曾领取本款第2项的伤残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2、意外伤害伤残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

8、造成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简称“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评定标准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1)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

9、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评定标准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1、意外伤害急救医疗被保险人因遭受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需紧急抢救时,在出险后48小时内向保险人报案的前提下,保险人对其首3日实际花费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急救医疗费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照约定比例在急救医疗保险金额范围内给付意外急救医疗保险金。2、意外伤害非急救医疗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进行必要治疗,保险人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所支出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

10、销的非急救医疗费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照约定比例在非急救医疗保险金额范围内给付非急救医疗保险金。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门诊治疗者以15日为限;住院治疗至出院之日或90日止(以先发生者为准)。被保险人于中国境外(包括台湾、香港、澳门)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各项医疗费用均参照投保当地医疗机构同等诊疗标准进行给付。(四)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原因并经认可的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保险人从第4天起,按照“20元(每次实际住院天数-3天)”给付意外住院津

11、贴,但同一次住院给付天数不超过90天,在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天数不超过180天。第七条 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每项保险责任给付的保险金以该项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者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责任免除第八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二)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除外;(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斗殴、被袭击或被谋杀;(四)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含宫外孕)、分娩(含难产及剖腹产)、流产、避孕、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

12、并发症,但意外伤害导致的流产、分娩不受此限;(五)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六)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或进行治疗;(七)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八)恐怖活动;(九)中暑、高原病、药物过敏、细菌和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感染除外);(十)从事潜水、滑水、滑雪、滑冰、跳伞、蹦极跳、登山、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拳击、特技表演、蹦极、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及车辆竞赛等高风险运动(但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另有约定的不受此限);(十一)出入、身处、驾驶、服务、上落于任何航空装置或航空运输工具,但

13、不包括由商业航空公司在规定的搭客航线上行驶的飞机;(十二)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十三)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十四)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隐瞒、欺诈行为;(十五)猝死。第九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伤残或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也不承担保险责任:(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二)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期间;(三)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四)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被依法拘留、逮捕、服刑期间;(五)患性病、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第十条 被保险人发生的

14、下列医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一)身患疾病(包括先天性或遗传性疾病)所支付的医疗费用;(二)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器官移植、角膜屈光成形手术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假牙、配镜等)的费用;(三)健康护理(含体检、健康体检、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 等非治疗性的行为及无客观病症证明其不健康及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产生的费用;(四)流产、堕胎、分娩、不孕症、避孕或绝育手术、变性手术、人体试验和人工生殖,及由此而引起的并发症;(五)护理(陪住)费、取暖费、交通费、误工费、空调费、膳食费、特需服务费、营养性药品等需要自理的费用;(六)未经保险人同意

15、的转院治疗,被保险人在家自设病床治疗费用;(七)在非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或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八)因医疗事故、医疗意外及并发症增加的医疗费;(九)投保前已有的伤残的治疗和康复费用。若由于本合同中责任免除的情形导致的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并退还未满期净保费。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十一条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以下三部分构成:(一)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分为:飞机保险金额40万元;火车、轮船保险金额各15万元;汽车保险金额10万元。(二)其他意外伤害保险金额10万元。(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分为:意外伤害急救医疗保险金额2000元;意外伤害门诊、住院医疗保险金额10000元。(四)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额3600元。第十二条 本合同按份计算保险费,同一被保险人最多可投保2份,未成年人只可投保1份。保险期间第十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人义务第十四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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