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地税网上办税服务大厅[权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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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8号)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财政政策(一)努力筹措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省和受灾市(州)、县(市、区)三级政府要整合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彩票公益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含捐赠资金),努力筹措灾后恢复重建资金,与国家灾后恢复重建基金统筹安排。从2013年至2015年,省级财政通过年初预算安排、调整支出结构等方式筹集100亿元用于灾后恢复重建。积极利用主权外债支持灾后恢复重建。引导各类捐赠资金支持灾后恢复重建。(二)给予重灾区综合性财力补助。灾后恢复重建期间,对受灾严重且财政减收较大的地区,给予综合性财力补助,支持灾区保障政权机构正常运转和履行基本公共服务

3、职能。(三)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从2013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1.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对重灾区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免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企业和有关经营者免收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2.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对重灾区的企业、单位或个人免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采矿登记费、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费、保险业务监管费、银行业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证券市场监管费、电力监管费、防空地下室异

4、地建设费、征地管理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河道采砂管理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收养登记费。3.一次性免收证照工本费。对因地震灾害遗失或损坏,需要补办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薄、机动车登记证、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拖拉机行驶证、拖拉机驾驶证、婚姻登记证、房屋所有权登记证、土地登记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免收工本费。二、税收政策(四)减轻个人和企业负担。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因地震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其来源于受灾地区的所得,由县(市、区)税务局批准,可减征七成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地震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2013年4月1日至2016

5、年3月31日,免征应缴资源税。(五)支持企业吸纳就业。重灾区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招用当地因灾失去工作的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按实际招用人数和实际工作时间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六)支持房屋建筑物恢复重建。对经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管、土地部门认定的因灾损毁的房产、土地,免征灾后恢复重建期所在年度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经批准免税的纳税人已缴纳税款可以在以后年度的应缴税款中抵扣。(七)允许延期申报纳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地震灾害不能按期办

6、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按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申报,税务机关可依法审批至2013年12月31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地震灾害不能按期缴纳应纳税款,申请延期缴纳的,省税务机关可以在一次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的期限内予以核准。核准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灾情仍需延期缴纳该笔税款的,省税务机关可依法按次审批至2013年12月31日。延期期间,纳税人的应纳税款不加收滞纳金。三、金融政策(八)增加对受灾地区的信贷投放总量。1.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大系统内信贷资源的调剂,增加受灾地区专项信贷支持力度。人民银行

7、成都分行适当调整受灾地区地方法人机构宏观审慎政策参数,支持增加受灾地区恢复重建的信贷投放。扩大受灾地区分支行信贷审批权限,简化贷款流程。2.对受灾地区实行倾斜的准备金政策。根据受灾地区灾后恢复重建的实际需求,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增加对受灾地区的再贷款(再贴现)额度,重点用于支持农房重建、中小微企业和“三农”金融服务需求。(九)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鼓励金融机构针对不同的受灾对象,设计专项授信产品或拓宽现有信贷产品适用范围,积极开展融资对接活动,为受灾地区提供便捷高效的金融服务,重点支持城乡住房、重点基础设施、农牧业和小微企业、重点产业项目等领域灾后恢复重建。支持符合条件的受灾地区企业和所筹资金用

8、于受灾地区的企业发行银行间市场直接债务融资工具。(十)放宽机构准入条件。灵活调整受灾地区机构准入政策,在网点重建和增设、迁址、高管任职资格等方面,建立行政许可“绿色通道”,提高行政许可效率。(十一)扶持地方金融机构。支持受灾地区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通过发行金融债券用于补充资本金和灾后重建信贷资金来源。支持股份制商业银行到受灾地区设立分支机构。积极发展适合受灾地区特点的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四、国土资源政策(十二)确保灾后重建用地。1.对纳入灾后恢复重建土地利用规划的城镇、农村居民点用地,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产业项目新增的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年度

9、计划指标中优先安排。指标不足的,由省根据各地实际预支安排。2.支持受灾地区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灾区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可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先行安排重建,在建设过程中再设置建新拆旧项目区报国土资源厅审批。增减挂钩指标可在市域范围内安排使用,报国土资源厅批准。受灾地区纳入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范围。3.采取边占边补方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纳入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受灾县(市、区)原有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可以继续使用,没有占补平衡指标的县(市、区)城镇批次用地可以正式批复的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审核意见或立项文件为依据挂账,采取边占边补方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任务,在三年内完成土地开

10、发复垦整理项目,利用新增耕地核销挂账。在本市、县内完成占补平衡确有困难的,可在省内跨市(州)、县(市、区)实行易地占补平衡。独立选址项目按法定标准低限纳入项目预算缴纳耕地开垦费。4.提高用地审批效率。对于纳入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城镇村和配套基础设施用地,以及受灾企事业单位搬迁用地,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先行安排供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可以边建设边报批,由受灾县(市、区)人民政府直接上报省政府,同时抄报所在市(州)人民政府备案。对于增强受灾地区防灾抗灾能力的新建基础设施和重点工程项目,属国家预审委托省审理的,由国土资源厅办理。对于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可申请先行用地,由国土资源厅

11、审核同意。恢复重建项目建设用地审批一律纳入“绿色通道”快速审批。5.及时提供抢险救灾用地。对于受灾地区交通、水利、电力、通讯、供水等抢险救灾设施和应急安置、医疗卫生等急需使用的土地,可根据需要先行使用,使用结束后恢复原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不再补办用地手续。过渡性安置房及配套设施的用地,可根据需要先行使用,补办临时用地手续,使用期满需转为永久性建设用地的,依法依规完善用地手续。(十三)调整灾毁耕地复垦项目实施方式。省、市(州)、县(市、区)要将灾毁耕地复垦纳入灾后重建复垦专项规划,编制实施方案,拟定复垦工程项目,并组织实施。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对灾毁耕地进行灾情评估,将受损

12、耕地分为轻微损毁和严重损毁2类,鼓励农民自行组织复垦。收合格后,按受损程度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及支付方式,根据国家批准的复垦项目资金,由有关部门制定。要加强灾毁耕地复垦项目资金管理及审计监督,受损耕地评估分类及资金使用情况必须在当地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土地整理项目的实施仍按四川省“金土地工程”管理办法执行。(十四)降低用地成本。1.采用行政划拨和协议出让供地政策。凡利用政府投资、社会捐助以及自筹资金为受灾群众建设非商品住宅的,可比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划拨供地。对采取BOT、TOT等方式建设经营性基础设施、公益性设施的,可划拨供地。对按规划需要整体搬迁的工业企业,市县政府收回其原土地使用权,

13、可划拨供地。规划易地重建的村庄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可划拨供地。对按规划需要整体搬迁的工商企业经营用地,同一宗地只有一个用地意向者的,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并挂牌公示。2.调整地价标准降低出让地价。对投资规模大,促进地区经济发展作用明显的新建工业或大型商业设施等项目的用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降低地价标准出让。凡工业项目用地低于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商业等项目用地低于原评估地价的,报国土资源厅备案。(十五)妥善解决农民住宅用地。受灾地区农村居民原宅基地已灭失或存在安全隐患确需另行选址建设的,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重新分配宅基地。确有必要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上重建的,可以采取调整、互换方式解决。也可

14、相对集中宅基地建设农民新村予以安置。对灾毁农房需易地迁建的宅基地,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并在批准新宅基地的同时注销原宅基地使用证。需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易地重建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做好土地权属调整工作。(十六)维护城镇居民土地权益。城镇居民原住房垮塌或严重受损,经法定机构认定不能继续使用应拆除的,在拆除和重建前,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建设(房管)部门应当现场完成对原居民土地使用权属的调查和确认,并记录存档备查。在灾后恢复重建中,原地重建和涉及土地调整、置换或改变规划条件的,应当依法保护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办法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依

15、法制定。(十七)对矿业权实行阶段性特殊政策。灾后恢复重建期间,对于全省灾后重建所必需的重要煤炭资源勘查项目,允许新设煤炭探矿权。对灾区的砂石粘土等灾后重建急需的建筑类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新立,不将矿业权设置方案作为准予配号的条件。五、就业援助和社会保险政策(十八)加大就业援助。1.扩大就业援助范围。受灾地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因灾失去生产资料的农业劳动者,因灾无法返回原居住地的城乡劳动者等,作为就业困难人员纳入就业援助范围,优先保证灾区零就业家庭至少1人实现就业。2.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将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中的相关工作纳入公益性岗位认定范围。受灾地区市(州)人民政府可结合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对安置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3.鼓励受灾地区企业吸纳就业和劳动者灵活就业。受灾地区企业吸收当地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支持受灾地区城乡劳动者居家灵活就业,可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对申报灵活就业并参加了社会保险的灾区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4.支持受灾地区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对受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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