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代矿冶业生产赋课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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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作者借鉴: 吴伟, 男, 1981 年生人, 东北大学材冶学院, 博士研究生, wuwei8161 , 02481793968. 姜茂发,男,1955 年生人,东北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元代矿冶业生产赋课制度研究 吴伟 姜茂发 吴伟 姜茂发 (东北大学材料与冶金学院 沈阳 110004) 摘 要 摘 要 元代的冶炼生产方式较之唐、宋时期有很大区别,综观历元一代,在矿 冶业中主要实行了劳役制、课额制和抽分制三种生产赋课制度。不同的生产赋课 制度对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会产生不同的影响, 并且对矿冶业发展所起的作用也 大相径庭,从时间跨度和地域范围来看,元代官营矿冶业中的劳役制生产赋课制 度实行的

2、时间最长,范围最广,影响也最为深远。劳役制生产制度与唐、宋时期 相比是生产制度的倒退,工匠的人身束缚性比前代大大加强,奴役程度加深。但 是随着官营手工业的衰落,出现于唐代、兴盛于宋代的课额制和抽分制生产制度 得到恢复发展,最终出现官私矿冶并存的局面。 关键词 关键词 元代;矿冶业;生产制度;赋课制度;官营手工业 元代矿产冶炼在唐宋以来的基础上继续向前发展, 官营矿冶业得到空前的扩 充,在官营冶场中工作的劳动者人数众多,各种金属冶炼的规模和产量也远远超 越宋金时期。官营冶场的原料来自于赋税、科配、土贡、或和买,官营冶场拥有 大量系官工匠,由于国家疆域的扩大和政局的稳定,各地的冶炼工艺和科学技术

3、融会交流,特别是蒙古军队从西亚和欧洲掳掠大量的工匠来到中原,更加促进了 矿冶生产技术的发展。但官营矿冶缺乏经济核算,管理混乱,官吏腐败,生产效 率低下,产品质次价高。在私人冶炼工业的竞争下优势不断丧失,最终国家放弃 了对矿冶业的禁榷制度,允许私人冶炼以课额制或抽分制的方式进行生产。 1 劳役制矿冶赋课制度 官营矿冶业是为了维持政府的正常运转和皇室贵族消费的需要而设置的, 由 官府、 贵族直接经营, 因而拥有充足的人力、 物力, 可以任意籍括工匠供其驱使。 蒙古民族在和中原地区的接触中了解到手工业产品和技术对军事扩张的重要性, 于是在战争中掳掠了大量的工匠,将其组织起来,在编立户籍制度时将俘虏来

4、的 工匠单独立籍管理,称为“匠籍” 。强迫他们在各官营冶场内为官府劳作,成为 独立于民户之外的奴隶性质的工匠。从蒙古国时期至元代前期,其矿冶业生产就 是采用这种拨户入场、系官匠户式的生产方式。其程序为官府签户,出给工本口 粮,冶户入场无偿服役,产品全部归官府所有。生产期间冶户须遵照官府制定的 严格的劳作程序进行生产,官府还要计户点名。 劳役制下矿冶户计的主要来源是官府通过其籍、拨、罪谪、招募等不同的方 式实现的。 籍、拨是指官府从民户中签拨户计赴诸场冶淘采冶炼,如元史(卷94). 食货志记载:太宗丙申年(公元1236年)立炉于西京州县,拨冶户七百六十煽 焉。丁酉年(公元1237年)立炉于交城县

5、,拨户一千煽焉。元史(卷5).世祖 二记载:世祖中统四年(公元1263年),官府以礼部尚书马月合乃兼领颖州、 光化互市,及领已括户三千,兴煽铁冶,岁输铁一百三万七千斤。以上史籍记载 都是官府签民入场冶服劳役的形式。签拨户计的原则是以有税户为对象,被签拨 的户计往往都有田地家产,他们通过为官府提供劳役,以达到减免一定的田租和 其他赋役的目的。如弘治徽州府志(卷三).食货.金课记载,元贞二年二月, 江浙金银铜冶转运司于苗米四石户内增拨的续签金户,岁纳金五钱五分,免秋粮 不免夏税。铁冶方面,大抵其民皆殷实上户,官府复其户调,仍减其租税之半, 即免其岁输包银、丝料、税粮。通过史籍记载可看出元政府以矿课

6、、劳役代替部 分田赋、科差的政策。但是里正主首,和雇和买之类的杂泛差役,矿冶户计仍需 负担。由于矿冶户计是通过劳役制生产来免除官府部分税收,所以入场服役的工 匠需要自备工本器具,如元典章.圣政.复租赋记载冶铁户:每年合着供炉矿 炭等差役,由炉冶官按户等高下依理均科,出给花名由贴,并将科定数目造册上 报洞冶总管府,册外不许再行科差。有时官府也可以预支矿冶户计入场劳作的工 本口粮,待其收成后以田租抵偿。 罪谪是将服刑的囚徒发配场冶,戴镣服役。元典章规定:应配役人,逐 有金银铜铁洞冶屯田堤岸桥道一切工役去处,听就工作,令人监视,日计工程。 如元史(卷183)记载,檀州采金铁冶提举司,设司狱,掌囚之徒

7、配者,钛 趾以舂金矿,而给以衣食。另据元史(卷14)记载,为了征召囚徒赴场淘采 冶炼,甚至将死囚免死“配隶淘金”。 招募制下矿冶户计的来源是以免税免役为条件, 招募民户中家业殷实有余力 者从事矿冶业生产,据永乐大典(卷2609)记载,宣德等处提举司下属提领 所十余处,冶在僻冶山场,专为招募人民,采取矿炭,炼银办课。但是民间家业 殷实者应征极少,所以官府招募到的都是没有产业的无籍之徒,由于自身没有工 本,所以这些无籍之徒从事生产需要官府拨给工本、矿炭、口粮等。在招募制中 还有一种情况,即官府因各种原因未曾开采的洞冶,招募诸人赴官立状,自备工 本,立额兴煽。官府所设提领所只是负责办课,并不干预生产

8、。元代的招募制并 不是单纯的雇佣关系,而是以免税免役为条件,诱使民户中家业殷实者改换身份 户计,从事矿冶生产的身份性质关系的变化。一旦民户被确定为矿冶户计,就必 须承担固定的劳役和赋课。 这种以身份关系为基础的劳役制生产方式与宋代的招 募制是不同的。 在劳役制生产方式压迫下,官府规定的产量任务往往给工匠带来巨大灾难, 许多冶户因无法完成官府规定的矿课标准而逃亡。据潜斋文集(卷 9).建德 路罢金课记记载,至元巳丑年(即至元二十六年),始籍六邑民为金户,官授 之方督,具器物使之披沙、抉石而汰焉。民喜,怠谓天雨而鬼之输也。初岁粗给, 再岁而亏,三岁而竭。上下两三年间,大户病,中户贫,下户卖妻鬻子不

9、足 以偿,而逮及邻比亲姻,至于流离转徙者比比也。其次,官营冶场的工匠还要受 到所在官员的随意调派与科征,据嘉靖莱芜县志(卷 7)记载,山东莱芜铁 冶场所在监官较量轻重、瑕疵规样、黃缘日月,富者得优于家,贫者久拘于役, 甚则彩绚相弊,权势相倾于若供给使客、祭祀神祠、支持工匠、差遣马驿, 靡不取辨于炉户。再次,“横造”也是官府加在工匠身上得一项沉重负担。由于 “横造” 非常频繁, 故统治者常将其与常课造相提并论, 放在同等高度予以重视。 据元史(卷 30)记载,朝廷曾言到“今后各路管下局院额造常课、横造段 匹等工程,仰判署官吏,常切用心提调催办,每月计点。”在劳役制下,常课造 与横造负担沉重,工匠

10、苦不堪言,如杭州局院的工匠“类多单细人户,或内府需 器用,急工集局,昼夜并作,而有寒饿色”。 元代时期,地方官府为了完成朝廷的赋课,往往超额征收课额。如至元二年 (公元 1265 年)监察御史指出,建康路淘金总管府不以实际情况办纳课程,却 验拨到人户,品答高低,出给花名由贴,科配百姓包纳,大肆扰民。同时,国家 不顾社会实际情况,冒然开采新矿也给人民造成极大负担。如成宗初,传说信州 产银,元政府即下令调民采冶,期会苛急,环数十里间,稚耄转徙,田里亡聊, 而官无铢赢。官有赋金之令期,集赋金户于金陵金场,求金无可得。吏并缘 渔猎,民不胜苦。 蒙古国时期和元代初期全国大多数官营冶场都实行了劳役制生产方

11、式。 但是 与宋代的劳役制相比,元代的劳役制是一种完全不同于前代的生产方式,其实质 是以奴隶制生产形式迫使工匠赴场劳作的生产经营方式, 是落后的蒙古游牧经济 在矿冶业中的反映。 工匠为世袭户计, 其后代不能改变职业, 身份控制非常严格, “勾稽案牍有所,下迨厨厩狱舍,各以序为”,所有劳动产品全部归政府所有。 在这种落后的生产方式支配下,匠户的劳动积极性不可能得到发挥,因此官营冶 场总是废置不常,无法长期运营。这种野蛮的、原始的生产方式注定将被更适合 社会发展的新的生产方式所取代。 2 课额制矿冶赋课制度 2 课额制矿冶赋课制度 由于官营冶场虚耗官物之费, 往往入不敷出, 同时又有官吏侵渔、 掊

12、克之扰, 劳役制生产越来越成为束缚生产力发展的因素。如铁冶户“得铁甚鲜,不能当岁 输包丝税石之数”,元政府遂逐渐放弃直接役使匠户赴冶场淘采冶炼的劳役制生 产方式,而改为允许私人自备工本,开采冶炼,认纳官府课额的方式。如王恽在 停不急之务省罢铁冶户中建议将当时已经出现的“每户包钞四两”的做法推 广,冶户自行煽炼,官府按每户纳现钞四两收课,官府即可增加收入,铁产量又 可增多,实是“官民两便”。元政府采纳了这一建议,遂出现了“或抽分本货, 或认办钞数”的多种经营方式。 所谓“认办钞数”就是课额制。这种私人采炼,认纳官府课额的方式出现于 世祖初期,至元四年(公元 1267 年)圣旨写道:诸路系官拨户兴

13、煽洞冶、见设 官员自备工本洞冶,并听诸路洞冶总管府催督,趁时煽炼无得失误若有虚闲 诸色洞冶,并堪以立冶地面,更仰召募诸人自备工本,起立采打、兴煽,从长办 课,毋得旷厥办课月日。文中“系官拨户兴煽洞冶”、 “见设官员自备工本洞冶” 是采用劳役制进行生产的官营冶场,而“召募诸人自备工本,起立采打、兴煽” 的“虚闲诸色洞冶”和“堪以立冶地面”是允许私人采炼的冶场。元史.世祖 记记载,世祖至元五年栖霞县金户实行“每户输金岁四钱”。徽州路金课,至 元十八年为“每户输金一钱”,此标准随后不断提高,到至元二十九年已经增至 每户纳金五钱五分。据徽州府志(卷 3).金课记载,冶金户岁课增加情况 可见下表: 时间

14、 合计户数 增拨户数每户岁额户均增额共增金额 合计岁额 至元十八 年(公元 1281 年) 240 1 钱 24 两 至元十九 年(公元 1282 年) 865 625 2.01 钱 1.01 钱 125.72两 173.87两 至元二十 四年(公 元 1287 年) 865 4.31 钱 2.3 钱 199.28两 372.82两 至元二十 六年(公 元 1289 年) 2365 1500 4 钱 -0.31 钱600 两 946 两 至元二十 七年(公 元 1290 年) 2365 5.5 钱 1.5 钱 354.75两 1300.75 两 至元二十 九年(公 元 1292 年) 2865

15、 500 5.5 钱 275 两 1575.75 两 元贞元年 (公元 1296 年) 4515 1650 5.5 钱 907.5 两 2482.25 两 银冶方面,至元二十三年曾令“韶州路曲江县银场,听民煽炼,每年输银三 千两”;至元二十九年“宁国路民六百户凿山冶银,岁额两千四百两”,每一银 户纳银约为四两。铁冶方面,许民赴官入状立额,自备工本兴煽。如广州阳山县 宝山铁冶,“系坑首周子贵自行煽炼,认办课程”。此外,通过对河东綦阳等四 处铁冶进行对比分析,王恽在论革罢拨户兴煽炉冶事中向朝廷建议改劳役制 冶户入场服役为百姓自行煽炼。他指出:河东祁阳、赫舍哩、杨都事、高萨哈等 四冶共有冶户九千五百

16、五十户,实行劳役制拨户入场劳作,冶户所产青黄铁总计 二十四万七千五百六十九斤有余,官府由此得钞四百六十八锭有余。若改为冶户 自行煽炼,验每户包钞四两计的定额银钞制度,官府得钞七百六十四锭,比前增 收二百九十五锭二十六两有余,实为利官便民。 以上史料说明不同的生产赋课制度在同一时期并存, 先进的生产方式开始逐 渐的代替落后的生产方式。固定课额制与劳役制相比有其先进性,官府不再对生 产者进行严格的人身管制,劳动者摆脱了此前奴隶性质生产的悲惨处境,只要缴 纳完规定限额,其余部分就可以自行支配,生产积极性比劳役制时得到提高。但 是固定课额制也有其弊端,首先,官府允许冶户自备工本口粮入场淘采冶炼,但 是冶户还是要受到所在冶场官吏的管制。工本粮由冶场官员收敛,再用于生产。 由此这些官员便乘机上下其手,贪污克扣。据元典章所载蒙山银提举陈以忠 “始言蒙山银场,炼银工本纳粮不使每岁认拨,户粮四万石,每石减钞一十两, 只收轻赍三十两,做炼银、修坑、取矿、买炭工本,办银七百锭。如有亏兑,愿 将家产折挫还官。自礼认以后,连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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