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常州银河现场管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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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常州银河现场管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1、相关定义1.1、物业服务的概念 物业管理和物业服务是对同一行为从不同角度进行的描述。物业管理是从物 业服务企业作为民法上的管理人对物业进行管理的角度说的,强调物业服务企业 对物业的管理;物业服务则是从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服务的角度说的,对物 业的管理是替业主管理的,最终是为业主提供服务的。二者具有统一内涵,所以, 这里的”管理”不可以理解为具有”命令一服从”性质的行政管理。 我国物业管理条例颁布之前4,人们给物业服务下了各种不同的定义。物 业管理条例的颁布,使物业服务的定义明确了,即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2 条规定:本物业管理条例所谓物业服务,是指业主

2、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 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由此可见, 该定义规定物业管理的对象是物业,服务的对象则是人,对物业的管理是其表象, 而为业主提供服务应是建立该制度的最终目的。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 明确了物业服务是以服务为其主旨,也就对某些物业服务者凌驾于业主之上,动 辄损害业主利益给予了彻底地否定,还物业服务以本来面目。尤其在物权法 中,把物业管理称为物业服务,更加明确了在物业服务行为中,双方当事人是平 等的服务与被服务的民事主体,而不是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 间

3、的关系。 1.2、物业纠纷的概念 物业纠纷是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及物业的使用人等之间因物业服务权利、义 务而产生的纠纷。根据我国民法学原理,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 财产关系。物业服务性质决定了物业服务方面的纠纷是典型的民事方面的纠纷, 适用民法来调整。 第二节物业纠纷的特征和分类 1.3、行政合同争议解决机制的定义、特征和功能 (一)行政合同争议解决机制的定义 法律救济指的是一种法律制度,它是国家通过裁决社会上的争议,制止或矫正侵 权行为,从而使合法权益遭受损害者能够获得法律补救。由此,有学者认为,行政 争议解决机制是法律救济的一种,它是指国家通过裁决行政争议,制止或矫正侵权行 为,

4、从而使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获得补救的法律制度。早我比较赞同此 观点。因此,行政合同争议解决机制,应是针对行政合同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所产生 的消极后果进行的一种法律补救,它是行政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受到对方的不法侵害时 所享有的全部救济途径和救济手段。而不仅仅是一些学者认为的,行政救济”是行政 相对人在受到行政主体的不法侵害时所享有的全部救济途径和救济手段。”既使作为 拥有行政权力的行政主体,其也有受到不法侵害的可能,在其受到不法侵害时,它代 表的公共利益同样需要法律的保护,而不能因为行政主体在行政合同中处于强势地 位,行政相对人处于弱势地位,就对行政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听之任之。 (二

5、)行政合同争议解决机制的特征 在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力时由于种种原因,难免会给行政相对人 合法权益造成不法侵害,行政相对人也可能在一定情况下不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 合同内容,侵害了行政主体代表的公共利益。所以迫切需要建立健全相关的行政合同 争议解决机制,制定解决各类行政合同侵权行为的程序、方法和遵循的原则等,用法 律的强制力来约束和控制行政合同制度的签订、履行等事项,有效制止、纠正违法和 不当的行为,以此补救行政合同当事人被损害的合法权益。 行政合同争议解决机制的内容决定了行政合同争议解决机制应具有以下几方面 的特征: 1、以行政合同争议的存在为前提 行政合同争议解决机制产生和存

6、在的基础应当是行政合同争议的存在。任何解决 。参见刘恒行政救济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7页。 参见张锋行政救济初探,载法学杂志1989年第2期。 刘恒:行政救济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7页。 l8 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机制的产生和建立都是由于争议的存在,解决机制的作用是用来解决处理争议的,它 不会脱离争议而独立存在,没有争议的存在,就不会有相应的解决机制。在实践中, 行政合同在具体运用中,不可避免地产生了大量的行政合同争议。为了解决这些争议, 保护行政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建立行政合同争议解决机制。 2、任何一方当事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了不法侵害,均可启动争议

7、解决机制 ,无论是在普通的民事活动中,还是在有关行政法律关系的活动中,合同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都有可能被另一方所侵害,这里的侵害在法律上是不是真正成立,在审判过 程中要依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相关法律法规做具体分析。但只要一方当事人认为其 合法权益受到了另一方的不法侵害,而且其与另一方当事人之间确实存在行政合同关 系,就可以启动行政合同争议解决机制。因为任何救济制度都是为了补救不法侵害所 造成的损害,一没有损害就不存在救济制度。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既有行政相对人认为 行政主体的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情况,也有行政主体认为其合法权益被行政相对人 侵害的情况,无论哪种情况均可进入争议解决机制。 3、只能依

8、申请而进行,并且请求权由合同双方共同享有 行政合同争议解决机制是对行政合同双方当事人遭受不法侵害后提供的一种补 救。因此,行政合同争议解决机制只能够依据申请而进行,并且只有在行政合同当事 人的申请提出之后,争议解决机制才能开始。而且行政合同争议解决机制的发起请求 权不仅由行政相对人享有,作为另一方的行政主体也同时享有。 4、主要目的是对侵权行为所造成的侵害进行救济,以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不受侵害 行政合同在签订、履行过程中出现的违法或不当的侵权行为,既侵害了另一方合 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损害了行政主体所代表的公共利益的实现,影响了行政效率, 提高了行政成本。因此行政合同争议解决机制的主

9、要目的就是纠正违法行为,对侵权 行为造成的侵害进行救济,保护行政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同时维护了公共利益, 提高了行政效率,维持了行政管理秩序的正常运行。 (三)行政合同争议解决机制应具备的基本功能 行政合同争议解决机制作为一种解决机制,应当至少具备以下三点功能: 1、监督控制合同顺利运行的功能 该解决机制的监督控制功能指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政和监督行政相对人依法履 行行政合同,控制合同顺利运行的功能,其中以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政为主。依法行 I9 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政是我国近年来行政管理法律化提出的基本原则,是建设现代国家的基本要求。在实 践中,行政主体要不断转变职能,逐步向依法行政转变和

10、推进,这就必须有一个强制 性的监督体系。随着行政主体所掌握的行政权力的不断扩大,行政权力不断加强,行 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不断增加的大量行政合同,使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难以避免 地出现部分失误。因此必须通过行政合同争议解决机制,加强法律监督,对行政主体 的行政权力加以监督和制约、,防止行政主体滥用职权、违法行政。与此同时,行政合 同争议解决机制也应在一定程度上监督行政相对人是否依法履行行政合同的内容。 2、平衡协调合同双方权力和权利的功能 在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一方行使的是进行行政管理的行政权力,行政相对方不 论是另外的行政主体,还是一般相对人,其行使的都是参与行政管理,维护自身合法 利益的权

11、利。行政合同能否顺利履行的关键,在于行政主体的权力和行政相对方的权 利能否达到平衡,只有达到平衡的状态下,双方当事人才会积极维护行政合同的履行, 反之则会破坏合同的正常履行。在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平衡协调行政权力和相对人 权利的关系,应当是行政合同争议解决机制的重要功能。但在具体行政管理中,要真 正平衡协调行政权力和相对人权利的关系是一项复杂而又艰巨的工作。我们首先要从 思想上进行转变,不能单纯地偏重行政权力的实现,也不能过分强调对行政权力的监 控和制约。行政合同争议解决机制就要对行政主体的行政权力在一定程度上进行合理 有效地调控,在行政主体代表的公共利益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之间设定一个合理

12、 的平衡点。它既要保证行政主体合法有效地行使行政权力,又要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 权益不受侵犯。因此,我们要加强和完善行政合同争议解决机制,并将它归入行政法 的大框架之下,确立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规则,防止行政主体滥用行政权力 对行政相对人进行侵害;并尽快通过行政程序立法,规范行政主体对行政权力的运用, 加强对行政主体自由裁量权的法律控制,保证对行政主体行政权力滥用的有效控制。 3、保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功能 行政合同争议解决机制最根本的任务应当是用法律保护行政合同双方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行政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利用所有能利用的 途径寻求保护。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 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 利。”“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 取得赔偿的权利。”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 20 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由于我国 目前行政合同在多个领域广泛适用.,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行政机关又享有行政优 益权,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行为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很难避 免。同时,在大多数情况下,行政相对人会按照行政合同约定的内容行使权利、承担

14、义务,但在少数情况下,行政相对人也会做出违法或不当的行为,损害行政主体的合 法权益,即损害了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因为行政主体在行政合同中往往代表的是 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如果普遍存在的行政合同纠纷得不到及时解决,行政合同侵 权行为不能有效制止,那么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和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就无法得到 切实的保护。 1.4、基本概念及文献回顾 1.2.1 “现场”的新闻学概念和研究状况1.2.1 “现场”的新闻学概念和研究状况 “现场”的研究在新闻学范畴很普遍。很多的新闻栏目,也以现场作为其吸引受众的”招牌”。 比如,2003 年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创办,提出 “第一时间,第一现场、第一需要”的

15、口号,央 视的新闻调查栏目把”接近真相从现场开始”作为广告语。江苏电视台办过”正在现场”栏目。 追求”第一现场”是很多平面媒体以及广电媒体的立身之本。 1.5、情感类电视谈话节目的定义及分类活开始受到中国电视谈话节目的 关注。到如今,情感类电视谈话节目已经几乎占据了中国电视的半壁江山。那么, 如何给它下一个定义呢? 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的尹鸿教授曾将情感类节目形容为”以人物的感情 故事为资源,以煽情为手段,以动情为目的,试图用感情架起电视与观众之 间沟通的桥梁。” 借鉴这个概念,我们不妨把情感类电视谈话节目定义为: 以社会现实生活为背景,以人文关怀为宗旨,以人物的情感经历、人生际遇 为主要素

16、材,通过节目主持人与参与者在现场的有效沟通,从而展现人类情感和 人生变幻,具有社会责任感的电视谈话节目。 根据情感类电视谈话节目中所表现的情感内容和涉及的话题不同,我们可以 将它分为以下三个类型:(见图 1.1) 类型 主要内容 参与人员 举例 分 享 型 情感类 电视谈 话节目 在轻松和谐的氛围中,嘉宾与主持人 在问答间共同回顾嘉宾的人生经历, 观众在愉悦的欣赏过程中一起分享嘉 宾美好而浪漫的情感生活,一般不作 语言的参与。 主持人、 嘉宾、 现场观众 艺术人生、 夫妻剧场 帮 助 型 情感类 电视谈 话节目 总体来说,谈话的氛围温馨而平等。 在谈话现场,困惑的嘉宾将自己面临 的困难娓娓道出,现场专家以及相关 人员循循善诱,在引导中形成互动。 主持人、 嘉宾、 现场专家, 部 分 包 括 现 场观众 心理访谈 调 解 型 情感类 电视谈 话节目 节目一般将”故事”和”论战”相结 合,场上的嘉宾都带有自己在生活中 尖锐的矛盾来到节目中寻求专家或观 众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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